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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乡村振兴战略下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创新发展研究——运营特征、发展困境和路径分析 【精选推荐】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典型案例

时间:2023-05-12 12:00:41 浏览量:

乡村振兴战略下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创新发展研究——运营特征、发展困境和路径分析 乡村振兴战略下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创新发展研究——运营特征、发展困境和路径分析周昊天【期刊名称】《《江苏农业科学》》【年(卷),期】2019(047)017【总页数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乡村振兴战略下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创新发展研究——运营特征、发展困境和路径分析 ,供大家参考。

乡村振兴战略下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创新发展研究——运营特征、发展困境和路径分析

  乡村振兴战略下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创新发展研究——运营特征、发展困境和路径分析

  周昊天

  【期刊名称】《《江苏农业科学》》

  【年(卷),期】2019(047)01【总页数】4页(P32-35)

  【关键词】乡村振兴战略;农业产业化联合体;运营特征;创新发展;路径分析

  【作

  者】周昊天

  【作者单位】重庆广播电视大学

  重庆400052【正文语种】中

  文

  【中图分类】F3212017年10月18日,党的十九大报告中首次对乡村振兴作出战略部署,并强调在乡村振兴战略下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经营体系和生产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真正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的有效衔接;2017年10月26日,农业部、发改委等六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促进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要培育和发展一批综合竞争力强、带农作用突出、稳定可持续发展的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推动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从而为农业、农村、农民发展注入新动能;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指出产业兴旺是乡村振兴的重点,要开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积极培育和发展农业产业化联合

  体。

  作为一种新型的农业经营组织形式,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是现代农业产业组织创新发展的最新表现,也是解决我国现代农业发展问题的关键,因此,在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加快培育和发展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对于三农问题的解决和农业的现代化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1乡村振兴战略下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主要特征

  新时代“三农”工作的战略要求是实施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是实现乡村产业振兴战略的重要组织形式。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是以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分工协作为前提[2],以市场为导向,以规模经营为依托,以龙头企业为核心,专业合作社为纽带,家庭农场(专业大户)为基础,以利益联结为纽带的新型农业经营组织形式(图1)。

  它具有如下基本特征:

  1.1以龙头企业为引领,实现联合发展

  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涉及到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形成了以龙头企业为引领、农民合作社为纽带、家庭农场为基础的发展模式。各类农业经营主体具有明确的功能定位,均以自身的优势进行分工合作,实现一体化的农业经营方式,并实现了经营的集约化、规模化,有利于提高农业的生产收益和效率,推进农业生产质与量齐头并进。龙头企业的优势主要体现在人才技术引进、资金信息保障、农产品精深加工、市场开发等方面,起到全方位的主导作用;农民合作社是农民互助性服务组织,连接龙头企业和家庭农场,起到桥梁和纽带的作用,在组织和动员农民生产方面具有天然的优势;以家庭农场为主的专业大户拥有土地、劳动力和农业技能,主要从事和负责农业种植养殖生产。联合体各个成员既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和自主性,又通过合同协议、规章制度等方式实现联合

  发展和合作共赢,三者以龙头企业为引领,实现了信息和技术共享、效能提升和成本降低,实现农业生产经营的体系化、规模化和收益最大化。

  1.2各成员产权明晰,分工明确

  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各成员建立了基于价值链和产业链的专业化分工体系[3],各成员产权明晰,分工明确。其中:龙头企业是发展现代农业的核心,主要发挥引领示范作用,龙头企业充分发挥自身的资金、技术和信息优势,积极向其他农业主体输送现代农业生产经营要素和经营模式,在联合体形成之后,又反过来促进龙头企业的发展;农民合作社作为桥梁和纽带的作用,积极向其他农业主体提供社会化服务;以家庭农场为代表的种养大户从事农业种植养殖生产,承担土地流转和精耕细作的任务。基于不同优势的经营主体通过产业链的横向和纵向嵌合,产业分工更加细化,组织形态更加紧密,实现各缔约方的联合发展,强化了生产的专业化水平,进一步改善了分工经济。各类经营主体产权明晰,保持着运营的自主性和独立性,通过签订章程、协议、合同等形式,探索治理机制,协同开展农业产业化的生产经营,增强各成员的责任感和归属感。通过利益联结机制,有力地放大了规模经营优势,优化了要素配置,实现各类经营主体共享联合体机制带来的益处,同步分享农业产业化的发展成果,实现了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均衡发展。

  1.3各类要素相互融通,实现稳定合作

  联合体内部各经营主体按照市场资源的配置规律,通过多元要素的相互融通和联结,合理优化资金、土地、技术、信息、品牌和人才等资源要素,实现各类经营主体在联合体内稳定合作,有助于降低交易成本和违约风险。在农业产业化联合体中,基于产品研发、生产服务和市场开拓的专业化分工,龙头企业为农业合作社提供技术、资金和信息方面的支持,为家庭农场和农户提供技术指导、生产资料物资的供应和资金垫付;合作社为龙头企业提供稳定的社会服务,并按照统一的标准为家庭农场提供生产专业性服务;家庭农场为龙头企业提供优质的初级农产品,促使其开展品

  牌化的经营服务,为农业合作社提供稳定的服务对象。各经营主体在内部共享生产资源,实现要素的充分流动,在外围通过要素的合理流动与聚集获得规模效益,创造了显著的规模经济效应,增强了联合体的凝聚力和竞争力,从而形成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要素联结机制。

  2乡村振兴战略下培育和发展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重要意义

  2.1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有助于促进农民增收和就业

  农民的持续增收离不开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创新发展,农业产业化联合体通过与农户建立起利益联结机制,对农户有显著的辐射带动作用。农户通过股份合作的方式与联合体建立联结机制,与联合体形成紧密的利益共同体,农户能够直接参与企业分红,获得产品的附加值,从而由原来从原材料获取一次性收入的单一模式,转变为分享研发、生产、加工、制造、销售整个产业链中的综合利益,达到全产业链增值增效;另外,随着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创新发展,其规模和数量也在不断扩大和增加,可以为农民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促进农民就业,截至2017年9月底,全国依法登记的农民合作社达到196.9万家,是2012年的2.86倍,是2007年的76倍,特别是近5年年均增速达到37.2%。全国入社农户超过1亿户,占全国总农户数的46.8%,社均成员约60户,这样不仅增加了农民就业机会,实现农民增收脱贫,还可以激发农民的生产热情,同时也保障了农民的权利。

  2.2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有助于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的融合发展

  通过构建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可以将各类农业经营主体连接起来,有效地将农业产前、产中、产后各个环节有机地串联起来,实现了全产业链的上、下游相互配套衔接。在横向上,通过采取“龙头企业+基地+农户”“龙头企业+合作

  社+家庭农场”“龙头企业+互联网+农户经营”等多种经营合作模式,能够打破传统农业单一的生产方式,促使农业由单一产品的购销发展模式转变为多元要素融合共享的模式,丰富农业生产的发展模式,从而促进农业提质增效;在纵向上,农业产业化联

  合体采取“研发+生产+加工+销售+服务”一条龙运营模式,将农产品的研发、生产、加工、销售、服务等环节融为一体,延长了农产品的发展产业链,改善农产品的产业结构,扩大了产业规模,实现农产品多样化。从而促使各经营主体进行利益联结,形成合作关系,提高三产融合的广度和深度,进一步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推动现代农业提质增效[4]。

  2.3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有助于提高农业的综合生产能力

  在农业产业化联合体中,各主体分工明确,各尽其责,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龙头企业具备较强的市场整合能力和产业链要素组织能力,通过利用自身的信息、资金优势和运用先进技术,着力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家庭农场专注于新技术、新品种应用,具有稳定的销售渠道和优惠价格,可以通过精细化的管理,扩大经营规模,实现农业生产节本增效,增加农业收入;农民合作社在组织标准化、规模化的生产性服务领域具有优势,具有集中连片作业环境和稳定的服务面积,可以充分发挥“纽带”作用。这样通过各方主体优势互补、分工合作,解决单个主体经营时存在的难题,形成相互依赖又各自独立的盈利模式,实现互惠共赢[5]。

  与此同时,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可以推动产业链上中下各主体之间长期稳固协作,促使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以及龙头企业之间形成一个利益紧密联结的集合体,降低交易成本和违约风险,从而实现稳定的经营预期[6],而经营预期的长期稳定有利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专注于农业生产经营,为市场提供稳定的农产品供给。农业产业化联合体通过加大要素投入,促使市场信息和资源的共享,可以打通产品供给与需求的信息传递通道,指导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以及龙头企业按照市场的信息需求,发展专业化和品牌化的生产经营活动,促进资金、品牌、技术、信息等各方面资源的融合,实现生产要素的联结,提高劳动生产效率和土地产出效率,进而提高农业的综合生产力。

  2.4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有助于保护农村生态环境

  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要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实施乡村振兴战略[7]。因此,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就必须坚持生态宜居的发展理念,发展绿色循环经济,保护农村生态环境。

  随着我国农业生产力的提高,农村的生态环境逐渐恶化,农用化肥和农药的使用量也逐年增加,这不仅会降低农产品的品质,增加蔬菜瓜果等农产品的农药残存量,而且会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这种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来换取农业综合生产力的发展,显然与乡村振兴“生态宜居”的要求相悖。

  根据国家统计局的官方数据(图2)显示,在我国居民的人均生活能源消费量(kg标准煤)中,人均能源生活消费量已经由2011年的294.0单位增加到2015年的365.4单位,增加了1.24倍;人均电力生活消费量(kW·h)已经由2011年的418.1单位增加到2015年的551.7单位,增加了1.32倍;人均液化石油气生活消费量(kg)已经由2011年的12.0单位增加到2015年的18.6单位,增加了1.55倍;人均天然气生活消费量(m3)也由2011年的19.7单位增加到2015年的26.2单位,增加了1.33倍。而我国使用太阳能、风能等绿色清洁能源的比例却很低,这不仅会造成资源浪费,更不利于发展绿色农业。

  因此,可以通过培育和发展农业产业化联合体,依靠农业科技创新的力量,充分发挥龙头企业在“生态宜居”环境目标主力军的作用,肩负起改造乡村生态环境的重任。一方面,龙头企业可以加大自身的科技研发力度,增强绿色农业的科研创新能力,通过采用绿色新工艺、新技术,提高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水平;另一方面,龙头企业可以向农户、家庭农场以及农村合作社提供技术培训、技术指导等服务,提高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协同创新水平,从而减少农村的环境污染,保障农村的生态环境,促进乡村“生态宜居”目标的早日实现。

  3当前我国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过程中面临的困境

  3.1联合体各成员之间联结不紧密,合作共赢能力亟待增强

  目前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建设仍然处于探索阶段,还没有完全形成“研发+生产+加工+销售+服务”一条龙的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体系[8]。联合体各成员之间分工模糊,还存在着产业结构单一、发展类型较少、效益低等问题,大多数农产品仅仅停留在简单粗加工和原料购买层次,导致产品的产业链条短、产品附加值低;农产品的品牌资源还没有有效整合,各主体缺乏品牌培育意识,导致农产品品牌规模小、知名度低,产业之间联结不够紧密,联合体综合实力亟待加强。

  另外,现阶段农业产业化联合体依然不具备法人资格,无法取得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主要的生产经营活动都依赖于龙头企业,导致龙头企业一家独大;农民合作社还没有形成完全规范化的运作机制,相关服务设施不配套,提供社会化、专业化的服务能力依然较弱,在联合体中的纽带作用还不能很好地发挥;家庭农场(农业大户)从业人员素质不高、数量不足,其规模化的种养能力仍然不足,导致联合体发展的根基不稳固。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话语权渐弱,而普通农户由于达不到参与联合体经营的基本要求,很难分享联合体在务工收入、土地租金等方面的发展红利,影响了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的工作积极性,部分主体出现“退群”现象,削弱了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整体竞争力,联合体内各类农业经营主体的优势还没有得到充分融合。

  3.2龙头企业引领示范作用不够,导致联合体发展的牵引力不足

  农业产业化联合体中各经营主体都发挥着非常重要的角色,但龙头企业能否真正发挥引领示范作用则是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成功与否的关键。

  在当前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培育和发展的初期,龙头企业资本结构不佳、规模小、市场竞争力弱、抵御市场风险能力差、龙头地位不突出,向其他农业经营主体输送生产要素的能力不够,导致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的牵引力不足,不能够带领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等经营主体达到预期目的。

  一方面,部分农业产业化联合体为了达到预期的评选标准,过分追求行政化的推动手段,联合虚假农业合作社展开合作,依靠实力较强的龙头企业直接带动农户,但这种方式并没有消除传统“龙头企业+农户”的经营弊端,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仍然存在着竞争的关系,普通的农户由于缺乏资金和基本的生产设备,组织程度低,难以和龙头企业展开竞争,只能从产业链中获得较低的收益,机会主义行为依然存在,这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农民的利益;另一方面,由于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内部规章制度不健全,自身建设不完善,部分龙头企业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不愿意将企业所掌握的信息、技术、资金收益等资源和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实现共享,从而导致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各经营主体之间未能实现真正联合与融合发展,由于龙头企业引领不够,导致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的牵引力不足。

  3.3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重视程度不够,发展保障措施不够

  培育和发展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离不开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支持和引导,然而当前很多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对培育和发展农业产业化联合体重视程度不够,发展和保障措施依然欠缺。

  一方面,农村科技、人才、信息等基础设施建设还不够完善,农产品精深加工的能力还比较弱,农产品的品牌资源还没有得到充分的整合,大部分农业经营主体还没有组建科技研发团队,科技研发经费投入不足,从而导致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整体支撑能力较弱,市场竞争力不足;另一方面,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规模化发展需要大量的资金,由于大部分家庭农场或者农户缺少抵押物,农村的金融环境还没有建立起来,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内部缺乏有效的信用评估体系、信用合作服务等因素,导致农村金融资源供应不足、金融服务缺位,农业和农村经济产业化发展难以获得良好的信贷支持和服务,融资难题日益凸显,阻碍了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向更深层次发展,因此,培育和发展农业产业化联合体,迫切需要加强农村的基础设施建设和优化农村的资本结构,增强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对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支持和引导。

  4乡村振兴战略下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创新发展的路径探析

  4.1强化利益联结机制,实现联合体各成员共同发展

  农业产业化联合体中的各经营主体都是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都有着自身的经济利益追求,各经营主体经济效益的好坏能够直接影响到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整体运行和健康发展,因此要强化利益联结机制,使龙头企业、专业农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各个经营主体之间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平等互利”的经济联合体[9]。

  首先,要坚持“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平等互利”的原则。在培育和发展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过程中,无论各经营主体所处地位高低,无论经营规模大小,无论企业性质如何,都应一视同仁、平等对待,逐步实现联合体由松散联合到紧密联结的发展目标;其次,鼓励各经营主体采用双向入股的形式,采取“保底收入+股份分红+劳务收入”的分配形式,改变农户不愿将土地以股份的方式入股企业的想法,让农户放心流转土地,企业按股对农户进行分红并实行二次利润返还,使得农户和其他经营主体安心获得保底收入、劳务收入和分红,从而深化各经营主体间的利益联结机制;最后,完善联合体内部各经营主体的诚信合作机制,促使各经营主体成为产权明晰、自负盈亏、自主经营的经营主体,加强对订单合同的监督管理,消除各经营主体的违约风险,保障联合体各方的紧密联系,从而增强联合体的凝聚力和经营效益。

  4.2大力扶持龙头企业,提升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综合发展实力

  做大做强产业,尤其是农业,就必须大力扶持龙头企业,提升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综合发展实力。

  首先要发挥好龙头企业的引领作用,整合涉农项目资金,加强金融、财政、用地等资源对龙头企业的保障力度,集中优质资源投入到科技创新能力强、产品附加值高、辐射带动力大、规模大的龙头企业,提升龙头企业的科研创新能力和综合竞争能力,从而提高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涉农产品的附加值;其次,要积极实施农业产业化联合

  体品牌建设工程,打造系列农产品知名品牌。让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各类经营主体都拥有自己的优秀知名品牌,深入推进农村承包地的三权分置改革,达到规模化、集约化的农业生产方式,发挥龙头企业在技术、资金、信息等方面的优势,让龙头企业为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提供先进的农业技术和充分的市场信息,农民合作社要为龙头企业起到协调沟通作用,家庭农场也要为龙头企业提供优质的农产品,增强各经营主体之间的相互交流与融合,提升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综合实力。

  最后,要积极推进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加强新型职业农民人才队伍建设,落实财政补贴、产业扶持、优秀人才奖励等帮扶政策,逐步解决新型职业农民在医疗保障、职工养老和子女教育等方面的难题;提高农民合作社的服务能力,促进农民合作社管理规范化、经营品牌化,提升农民合作社农产品科技含量和综合服务能力,从而促进三产融合。

  4.3强化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支持引导作用,创造良好发展环境

  乡村振兴战略下,培育和发展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必须加强政府和相关部门对农业的扶持和引导作用[10]。

  首先,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要高度重视产业化联合体在乡村振兴战略下助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重要作用,成立专门的领导机构,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制定具体措施和办法,加快建立和完善关于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的指导意见,围绕各地区实际,做好顶层设计,编制相应的产业化联合体建设方案。其次,培育能够成为联合体龙头的产业化龙头企业,各级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要积极开展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示范创建活动,建立并发布示范性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名录,培育产业化农头企业,吸引实力强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组建产业化联合体,打造功能互补性强、产业关联度高的现代农业产业集群。最后,完善支持政策。地方政府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将现有的“三农”扶持资金优先向符合条件的农业产业化联

  合体各经营主体项目倾斜。加大金融支持,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给予联合体先建后补、财政贴息、以奖代补、融资担保等金融支持政策,解决融资难题;落实用地保障,给予联合体承包土地流转、配套设施用地、建设用地等土地支持政策,保障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各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

  【相关文献】

  [1]唐红丽,贺文赞.“乡村振兴战略”学术研讨会综述[J].中国井冈山干部学院学报,2018,11(5):140-144.[2]发展农业产业化联合体促进乡村振兴[J].中国合作经济,2017(11):8-11.[3]王志刚,于滨铜.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概念内涵、组织边界与增效机制:安徽案例举证[J].中国农村经济,2019(2):60-80.[4]陈华彬.乡村振兴视阈下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研究——产生机理、运营机制和实证分析[J].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2019,33(3):36-45.[5]芦千文.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运行机理和理论阐释:例证皖省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J].山西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16(4):24-29.[6]杨孝伟,张秀丽.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创新发展研究——基于乡村振兴战略[J].江苏农业科学,2019,47(11):1-5.[7]孙超英.坚定不移实施乡村振兴战略[J].四川党的建设,2017(23):15.[8]韩连贵,李振宇,韩

  丹,等.关于探讨农业产业化经营安全保障体系建设方略规程的思路[J].经济研究参考,2013(3):3-68.[9]李明刚.农业产业化利益分配机制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探讨[J].成都行政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2005(5):41-42.[10]周艳丽.乡村振兴战略下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培育发展研究[J].农业经济,2019(4):2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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