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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审批-市文化委-流程图-ok(范文推荐)

时间:2022-06-14 12:45:03 浏览量: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3-审批-市文化委-流程图-ok(范文推荐),供大家参考。

23-审批-市文化委-流程图-ok(范文推荐)

 

 设立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审批 (基本信息)

 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 审批部门 重庆市文化委员会 行使层级 市级 设 立 依 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立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412 号)第 197 项:保留文化部、省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审批。”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 31 号)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艺术考级机构。”第十条:“申请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报文化部审批。” 《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 号)第 38 项“设置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审批”下放至省级文化主管部门。

 备

 注

 设立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审批 (流程图)

  不同意 同意 干 部 人 事 处 审 核

 申请人提出 不予受理 告知理由 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人 不符合申请条件的 不属于本机关职权的 审批大厅受理 专家论证 材料不全或不符合 法定形式的

 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 制作、颁发行政许可证件

 书面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设立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审批 (办事指南)

 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实施机关 重庆市文化委员会 责任处室 干部人事处 法定期限 20 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20 个工作日 咨询电话 023 67755535 监督电话 023 67705603 申 请 人 需 提 供 材 料 1.申请书; 2.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3.考级工作机构的组成和工作规则; 4.考级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证明文件; 5.考级工作机构办公地点和考试场地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6.自编并正式出版发行的艺术考级教材; 7.拟聘请的艺术考级考官的材料。

 是否收费 否 备

 注

 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审批(含网络游戏)及变更、续延审批 (基本信息)

 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 审批部门 重庆市文化委员会 行使层级 市级 设 立 依 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立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412 号)第 193 项保留文化部“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审批”。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 51 号)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对申请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单位进行审批。”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 (文化部令第 49 号)第六条:“从事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并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第七条:“申请《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 号)第 37 项“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审批”下放至省级文化主管部门。

 备

 注

 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审批(含网络游戏)及变更、续延审批 (流程图)

  不同意 同意 文 化 市 场 处 审 核

 申请人提出 不予受理 告知理由 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人 不符合申请条件的 不属于本机关职权的 审批大厅受理 专家论证 材料不全或不符合 法定形式的

 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 制作、颁发行政许可证件

 书面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审批(含网络游戏)及变更、续延审批 (办事指南)

 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实施机关 重庆市文化委员会 责任处室 文化市场处 法定期限 20 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20 个工作日 咨询电话 023 67502303 监督电话 023 67705603 申 请 人 需 提 供 材 料 1.申请书;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营业执照和章程; 3.资金来源、数额及其信用证明文件; 4.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文件; 5.工作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 6.业务发展报告

 是否收费 否 备

 注

 内资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及变更、续延审批 (基本信息)

 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 审批部门 重庆市文化委员会 行使层级 市级 设 立 依 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28 号)第七条:“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备

 注

 内资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及变更、续延审批 (流程图)

  不同意 同意 文 化 市 场 处 审 核

 申请人提出 不予受理 告知理由 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人 不符合申请条件的 不属于本机关职权的 审批大厅受理 专家论证 材料不全或不符合 法定形式的

 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 制作、颁发行政许可证件

 书面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内资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及变更、续延审批 (办事指南)

 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实施机关 重庆市文化委员会 责任处室 文化市场处 法定期限 20 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20 个工作日 咨询电话 023 67502303 监督电话 023 67705603 申 请 人 需 提 供 材 料 1.申请书; 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住所; 3.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4.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证明; 5.资金证明。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增设演出经纪机构经营业务的,应当提交前款第 1、4 项规定的文件。

 是否收费 否 备

 注

 港澳特区投资者在内地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 演出经纪机构及变更、续延审批 (基本信息)

 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 审批部门 重庆市文化委员会 行使层级 市级 设 立 依 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28 号)第十一条:“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出具审查意见报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审批。”第十二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可以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本条规定的审批手续依照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办理。”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 号)第 40 项:“港、澳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审批”下放至省级文化主管部门。

 备

 注

 港澳特区投资者在内地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 演出经纪机构及变更、续延审批 (流程图)

  不同意 同意 文 化 市 场 处 审 核

 申请人提出 不予受理 告知理由 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人 不符合申请条件的 不属于本机关职权的 审批大厅受理 专家论证 材料不全或不符合 法定形式的

 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 制作、颁发行政许可证件

 书面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港澳特区投资者在内地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 演出经纪机构及变更、续延审批 (办事指南)

 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实施机关 重庆市文化委员会 责任处室 文化市场处 法定期限 20 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20 个工作日 咨询电话 023 67502303 监督电话 023 67705603 申 请 人 需 提 供 材 料 港澳台投资者在内地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

 1.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 2.合资、合作经营各方的资信证明及注册登记文件; 3.中国合资、合作经营者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提供有关文件; 4.合资、合作经营各方协商确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名单及身份证明。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演出经纪机构的董事长或者联合委员会的主任应当由中方代表担任,并且中方代表应当在董事会或者联合委员会中居多数。

 港澳投资者申请在内地设立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

 1.申请书; 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住所; 3.可行性研究报告、章程; 4.投资者的资信证明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5.资金来源、数额、期限及证明; 6.土地使用权证明或者租赁证明。

 是否收费 否 备

 注

 港澳特区投资者在内地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及变更、续延审批 (基本信息)

 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 审批部门 重庆市文化委员会 行使层级 市级 设 立 依 据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 号)第 41 项:“港、澳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审批”下放至省级文化主管部门。

 备

 注

 港澳特区投资者在内地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及变更、续延审批 (流程图)

  不同意 同意 文 化 市 场 处 审 核

 申请人提出 不予受理 告知理由 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人 不符合申请条件的 不属于本机关职权的 审批大厅受理 专家论证 材料不全或不符合 法定形式的

 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 制作、颁发行政许可证件

 书面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港澳特区投资者在内地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及变更、续延审批 (办事指南)

 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实施机关 重庆市文化委员会 责任处室 文化市场处 法定期限 20 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20 个工作日 咨询电话 023 67502303 监督电话 023 67705603 申 请 人 需 提 供 材 料 港澳台投资者在内地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

 1.申请书; 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住所; 3.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 4.合资、合作经营各方的资信证明及注册登记文件; 5.中国合资、合作经营者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提供有关文件; 6.合资、合作经营各方协商确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名单及身份证明; 7.土地使用权证明或者租赁证明。

 港澳投资者申请在内地设立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

 1.申请书; 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住所; 3.可行性研究报告、章程; 4.投资者的资信证明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5.资金来源、数额、期限及证明; 6.土地使用权证明或者租赁证明。

 是否收费 否 备

 注

 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 演出经纪机构及变更、续延审批 (基本信息)

 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 审批部门 重庆市文化委员会 行使层级 市级 设 立 依 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28 号)第十二条:“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可以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但内地合营者的投资比例应当不低于 51%,内地合作者应当拥有经营主导权;不得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文艺表演团体和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本条规定的审批手续依照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办理。”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 号)第 42 项:“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审批”下放至省级文化主管部门。

 备

 注

 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 演出经纪机构及变更、续延审批 (流程图)

 不同意 同意 文 化 市 场 处 审 核

 申请人提出 不予受理 告知理由 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人 不符合申请条件的 不属于本机关职权的 审批大厅受理 专家论证 材料不全或不符合 法定形式的

 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 制作、颁发行政许可证件

 书面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 演出经纪机构及变更、续延审批 (办事指南)

 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实施机关 重庆市文化委员会 责任处室 文化市场处 法定期限 20 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20 个工作日 咨询电话 023 67502303 监督电话 023 67705603 申 请 人 需 提 供 材 料 1.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 2.合资、合作经营各方的资信证明及注册登记文件; 3.中国合资、合作经营者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提供有关文件; 4.合资、合作经营各方协商确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名单及身份证明。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演出经纪机构的董事长或者联合委员会的主任应当由中方代表担任,并且中方代表应当在董事会或者联合委员会中居多数。

 是否收费 否 备

 注

 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及变更、续延审批 (基本信息)

 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 审批部门 重庆市文化委员会 行使层级 市级 设 立 依 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28 号)第十二条:“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可以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但内地合营者的投资比例应当不低于 51%,内地合作者应当拥有经营主导权;不得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文艺表演团体和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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