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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审批-市经济信息委-流程图(完整文档)

时间:2022-06-14 12:50:07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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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审批-市经济信息委-流程图(完整文档)

 

 天然气经营许可 (基本信息)

 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 审批部门 市经济信息委(国防科工办)

 行使层级 市级 设 立 依 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583 号)第十五条:“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凭燃气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第四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是本市天然气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天然气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天然气管理工作。有关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配合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第十二条:“天然气经营实行特许经营。新建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区县(自治县)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区县(自治县)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国家规定的条件进行初审,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市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市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备

 注

  天然气经营许可 (流程图)

 申请人提出申请

 窗口形式审查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

 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审批、不属于我委职权范围的 符合受理要求的,应在行政审批窗口收件的 3 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的决定。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 相关业务处室实质审查

 发现缺少相关资料或不符规定的,应在自接件之日起 2个工作日内,明确申请人需补齐补正的内容。

  发现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在行政审批窗口收件的 3 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对属于当场作出受理决 定的,发现不符合法定的受理要 求的,应在审批时限内依法作出撤销受理决定书。

 当 场一 次告 知申 请人 需要 补齐、补正 的全 部内容。

 作 出不 予受 理决定 能 够当 场作 出受 理决 定的 应当 当场 作出 受理 决定

 不 能够 当场 作出 受理 决定 窗口送达文书 窗口移送材料

 天然气经营许可 (办事指南)

 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实施机关 市经济信息委(国防科工办)

 责任处室 环资处 法定期限 20 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5 个工作日 咨询电话 023 63899777 监督电话 023 63899973 申 请 人 需 提 供 材 料 1.消防、质检、安监、环保等相关部门对天然气工程的单项验收合格材料,区县天然气主管部门组织综合验收合格的验收意见和初审意见; 2.供气合同(原件),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 3 个月内的天然气质量检测报告,天然气气质检验装置型号、产地情况,检测场所照片; 3.天然气工程设计、施工单位的资质文本,输配、供应设施的设计图、施工图、竣工图等技术资料; 4.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含资产、负债率等情况),城镇天然气专业技术人员情况及职称原件、复印件; 5.经营、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6.天然气质量检测人员、电工、焊接工上岗证; 7.天然气工程建设、生产运行、技术设备等各类资料的档案目录、管理制度、管理人员; 8.安全事故抢险预案,抢险组织建立、抢险抢修人员和抢险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等情况; 9.有城镇天然气专业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并达到安全运行的要求; 10.从业人员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缴费资料。

 是否收费 否 备

 注

  天然气设施(新建、改动)审批 (基本信息)

 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 审批部门 市经济信息委(国防科工办)

 行使层级 市级 设 立 依 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83 号)第三十八条:“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批准。改动方案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明确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护和保障正常用气的措施。” 《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新建或改动天然气设施,应当向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和项目建议书,并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天然气专业规划和安全规定;(二)有安全施工的组织、设计和实施方案;(三)采取安全防护及不影响天然气用户安全正常用气的措施。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经批准同意,需要在本行政区域内天然气管道上接管的,权属单位应予支持。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挠经批准的天然气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安装。”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有关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11〕190 号):“五、科学编制发展规划和规范工程项目建设管理,(二)规范燃气工程项目审批。……新建、改动的城镇燃气管道、燃气充装站及储配站等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必须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并经燃气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后实施。跨区县(自治县)以及市燃气集团、重庆凯源石油天然气公司和重庆渝川石油天然气公司实施的天然气设施建设工程由市经济信息委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备

 注

 天然气设施(新建、改动)审批(审查流程图)

 业务处室指定承办人进行实质审查 涉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安全生产及影响重大的事项,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听证的事项。

 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现场查勘、核实。

 行政审批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向利害关系人送达行政审批征求意见书面通知。

 听证 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并制作相应文书。

 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进行陈述和申辩,制作笔录 承办人提出承办意见 处 室负 责人 审核 可以直接作出审批决定。

 可以直接作出审批决定的 分管领导审签 需 要 委领 导 集体 讨 论研 究 作出 决 定的 较 重要 的 行政 审 批事项 主 任 办公 会 等集 体 讨论决定 窗口送达文书、证件或上报初审意见和材料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

 行政机关在20日内组织听证 行政机关七日内通知听证时间,地点,必要时予以公告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提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听证应当公开举行。申 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的听证费用 听证机关制作听证笔录 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监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许可之前 业务处室会同执法监督处、监察室提出审查建议 需要专家评审的审批事项 专家评审 准予审批决定 不予审批决定 初审意见上报

 业

 务

 处

 室 制作文书和证件 制作文书 准备上报材料

  天然气设施(新建、改动)审批 (受理流程图)

 申请人提出申请

 窗口形式审查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

 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审批、不属于我委职权范围的 符合受理要求的,应在行政审批窗口收件的 3 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的决定。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 相关业务处室实质审查

 发现缺少相关资料或不符规定的,应在自接件之日起 2个工作日内,明确申请人需补齐补正的内容。

  发现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在行政审批窗口收件的 3 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对属于当场作出受理决 定的,发现不符合法定的受理要 求的,应在审批时限内依法作出撤销受理决定书。

 当 场一 次告 知申 请人 需要 补齐、补正 的全 部内容。

 作 出不 予受 理决定 能 够当 场作 出受 理决 定的 应当 当场 作出 受理 决定

 不 能够 当场 作出 受理 决定 窗口送达文书 窗口移送材料

 天然气设施(新建、改动)审批 (办事指南)

 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实施机关 市经济信息委(国防科工办)

 责任处室 环资处 法定期限 20 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5 个工作日 咨询电话 023 63899777 监督电话 023 63899973 申 请 人 需 提 供 材 料 1.消防、质检、安监、环保等相关部门对天然气工程的单项验收合格材料,区县天然气主管部门组织综合验收合格的验收意见和初审意见; 2.供气合同(原件),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 3 个月内的天然气质量检测报告,天然气气质检验装置型号、产地情况,检测场所照片; 3.天然气工程设计、施工单位的资质文本,输配、供应设施的设计图、施工图、竣工图等技术资料; 4.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含资产、负债率等情况),城镇天然气专业技术人员情况及职称原件、复印件; 5.经营、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6.天然气质量检测人员、电工、焊接工上岗证; 7.天然气工程建设、生产运行、技术设备等各类资料的档案目录、管理制度、管理人员; 8.安全事故抢险预案,抢险组织建立、抢险抢修人员和抢险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等情况; 9.有城镇天然气专业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并达到安全运行的要求; 10.从业人员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缴费资料。

 是否收费 否 备

 注

  供电营业许可 (基本信息)

 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 审批部门 市经济信息委(国防科工办)

 行使层级 市级 设 立 依 据 《电力法》第二十五条:“供电企业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内向用户供电。供电营业区的划分,应当考虑电网的结构和供电合理性等因素。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设立一个供电营业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供电企业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供电营业机构持《供电营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方可营业。”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国务院令第 196 号)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供电企业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供电营业机构持《供电营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方可营业。电网经营企业应当根据电网结构和供电合理性的原则协助电力管理部门划分供电营业区。供电营业区的划分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制定。” 备

 注

 供电营业许可(受理流程图)

 申请人提出申请

 窗口形式审查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

 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审批、不属于我委职权范围的 符合受理要求的,应在行政审批窗口收件的 3 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的决定。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 相关业务处室实质审查

 发现缺少相关资料或不符规定的,应在自接件之日起 2个工作日内,明确申请人需补齐补正的内容。

  发现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在行政审批窗口收件的 3 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对属于当场作出受理决 定的,发现不符合法定的受理要 求的,应在审批时限内依法作出撤销受理决定书。

 当 场一 次告 知申 请人 需要 补齐、补正 的全 部内容。

 作 出不 予受 理决定 能 够当 场作 出受 理决 定的 应当 当场 作出 受理 决定

 不 能够 当场 作出 受理 决定 窗口送达文书 窗口移送材料

  供电营业许可

 (审查流程图)

 业务处室指定承办人进行实质审查 涉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安全生产及影响重大的事项,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听证的事项。

 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现场查勘、核实。

 行政审批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向利害关系人送达行政审批征求意见书面通知。

 听证 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并制作相应文书。

 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进行陈述和申辩,制作笔录 承办人提出承办意见 处 室负 责人 审核 可以直接作出审批决定。

 可以直接作出审批决定的 分管领导审签 需 要 委领 导 集体 讨 论研 究 作出 决 定的 较 重要 的 行政 审 批事项 主 任 办公 会 等集 体 讨论决定 窗口送达文书、证件或上报初审意见和材料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

 行政机关在20日内组织听证 行政机关七日内通知听证时间,地点,必要时予以公告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提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听证应当公开举行。申 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的听证费用 听证机关制作听证笔录 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监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许可之前 业务处室会同执法监督处、监察室提出审查建议 需要专家评审的审批事项 专家评审 准予审批决定 不予审批决定 初审意见上报

 业

 务

 处

 室 制作文书和证件 制作文书 准备上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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