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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教育法制基础》筒答论述案例分析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042)

时间:2022-02-27 14:17:48 浏览量:

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教育法制基础》筒答论述案例分析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042)
一、筒答题 1.简述教育行政执法 答:指国家教育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针对特定事项和特定的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2分)适用教育法律规范并产生法律效力的活动。

2. 简述《教育法》中规定的学生的权利。

答:(1)学生有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

(2)学生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或助学金的权利。

(3)学生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的权利和在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权利。

(4)学生有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

(5)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3. 简述教师申诉制度。

答: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4. 简述教师依法履行的义务。

答:(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

5.简述学校的法定义务。

答:(1)遵守法律、法规;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3)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4)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5)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6)依法接受监督。

6.简述未成年人的学校保护。

答:(1)在育人宗旨上,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以及社会生活指导和青春期教育。

(2)在教育观念上,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全体学生;
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

(3)在教育方法上,学校、幼儿同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4)在安全保护上,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急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学校和幼儿同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7.简述教育法律规范的涵义。

答:又称为教育法律规则,是教育法的主要构成要素,足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国家在教育方面意志的,通过一定的教育法律条文表现出来的,具体规定教育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及法律后果,具有自己内在逻辑结构的教育行为标准或准则。

8.简述学校的法定权利。

答:(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学校权;

(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权;

(3)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4)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5)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6)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7)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8)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9.简述受教育者申诉制度。

答:是指受教育者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教育法》及其他法律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

10.简述教育行政行为的效力。

答:教育行政行为的效力是指教育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对行政相对人及教育行政机关本身发生的影响。教育行政行为的效力由确定力、拘束力、执行力构成。

11.简述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答:承担民事责任一般须具备损害事实,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和行为的因果关系,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四个条件。

12.简述教师依法享有的权利。

答:(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学改革和实验。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生成绩。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的民主权利(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二、论述题 1.联系实际,谈谈如何防范学校伤害事故的发生。

答:(1)健全规章制度,出台具体的切实可行的安全防范措施;

(2)要对中小学校要进行全员教育,提高教师素质,增强中小学生的安全保护意识和事故防患意识;

(3)对事故的处理要严格执法,增强法制宣传力度,预防学校事故。

(4)联系实际进行分析。

2. 论述在教育行政执法中应坚持哪些基本原则? 答:(1)依法行政的原则。教育行政机关必须根据法定权限、法定程序和法治精神进行管理,越权无效。这是现代法治国家行政活动的一条最基本的要求。

(2)权责统一原则。在教育行政执行活动中,教育行政机关有权对教育行政相对人适用教育法律规范,同时,也要承担由实施行政执法行为而引起的法律后果。即权力的行使和责任的承担要统一,不能只行使权力而不承担责任。

(3)合理性原则。教育行政机关应当是执行法律的机关,其行为皆应依法实施但由于行政事务的复杂性,在事实上和法律上承认行政机关享有一定程度的行为选择权,即自由裁量权。它要求自由裁最的行政行为的动因应符合行政目的,行为应建立正当考虑的基础上,内容应合乎情理。

3.请联系实际,论述如何依法治校? 答:(1)树立法治观念,在学校内加强法治的教育与宣传;

(2)依法行使学校的法定权利,维护学校、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

(3)依法履行学校的法定义务,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4)联系实际进行论述。

4.论结合工作实际,谈谈在第四个五年普法规划中,应怎样加强依法治教工作? 答:(1)从“四五”普法目标上,增强广大干部、教师、学生的法律观念和法律知识水平,努力实现由提高法律意识向提高法律素质的转变,实现教育管理和学校办学主要运用行政手段向依靠法律手段方向的转变;

(2)从教育法普及的对象上,重点是教育行政机关的领导干部、教育法制工作人员、教育行政执法人员、教育督导人员、各级各类学校校长、教师。

(3)从教育法普及的任务上,学习好宪法和国家的基本法律,学习好以《教育法》为核心的各项教育法律法规以及<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等重要法律。

(4)从教育法普及的措施上看,要把教育法律法规作为重要内容纳入各级党委理论中心组的学习内容,作为各类学校后备干部的培训内容,把教育法学知识和教育法内容作为教师资格考试的必考科目。

(5)加快建立适应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法律制度,做好教育法律的实施工作,依法保护和促进教育改革、创新和发展。

5.论述教育行政机关的法律地位。

答:教育行政机关的法律地位,是教育行政机关在国家教育行政管理中权利和义务的综合体现。其法律地位主要表现在:
(1)各级教育行政机关依法行使教育管理职权,同时又必须依法履行义务。

(2)依据法律,教育部有权制定部门规章。对于教育部制定的教育规章,地方各级教育行政机关都必须遵守执行。

(3)地方各级教育行政机关都是同级人民政府的组成部门,对同级人民政 (4)各级教育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章的范围内享有的职权各不相同,但在遵守宪法和教育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根据需要和可能,仍独立享有相应的行政权。

(5)在内部行政法律关系中,上下级教育行政机关内部存在着执法监督、业务指导关系,但在外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各级教育行政机关都是独立的行政法主体,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处理自己职权范围内的教育行政事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 论法律救济在教育中的作用。

答:(1)保护教育关系主体特别是教师、学生及学校在教育活动中合法权益的权利救济作用。

(2)促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预防和控制其职务违法侵权行为的预防控制作用。

(3)标示教育法治,推进教育法制建设的作用。

7. 论述教育法与教育政策的关系。

答:我国的政治体制,决定了教育法和教育政策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它们都是由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决定并为之服务的,都是广大人民群众利益和意志的体现,都具有规范性,并且教育政策对教育法的制定和实施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主要区别表现在:
①制定机关和约束力不同。

②表现形式不同。

③规范和稳定的程度不同。

④实施方式不同。

8. 如何理解学校的法律地位?它有何特点? 答:(1)学校法律地位的实质是其法律人格。主要从其从事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和义务中反映出来,是其办学自主权的抽象化、形象化。

(2)学校法律地位的内容体现其任务、条件和特点。

(3)学校法律地位在形式上是由法律赋予的。学校成为法人的实体要求是必须符合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条件,自批准设立或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4)学校的法律地位不仅包括它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法人地位,也包括它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法律地位。学校在行政法律关系中法律地位,则由宪法和行政法所规定。

学校法律地位的特点:
(1)学校法律地位具有公共性;

(2)学校法律地位具有公益性;

(3)学校法律地位具有多重性。

9.简述教育行政行为的种类。

答:(1)教育行政立法行为;

(2)教育行政许可;

(3)教育行政确认;

(4)教育行政监督;

(5)教育行政处罚;

(6)教育行政强制执行;

(7)教育行政裁决;

(8)教育行政复议。

三、案例分析题 1. 某中学组织学生到山上植树,一女生途中突然昏迷倒地,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后经检查,该生属特殊体质,周身无汗腺,中暑而亡。事后家长告到法院,要求学校承担法律责任。

请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分析,学校是否承担责任?为什么? 答:(1)学校不承担责任。

(2)该生有特异体质,学校在不知道或难于知道的情况下,组织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并立即采取了相应的救助措施,已履行了相应职责,学校不承担责任。

(3)学校不承担责任属于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2. 2015年5月,某小学进行了期中考试。三年级某班主任将学生考试成绩进行了排榜。该班女生张某原来是班级尖子生,成绩一直名列前茅。但是这次期中考试却排在中游。班主任在全班同学面前,公布排榜名次时,不问青红皂白,严厉地批评了张某。张某因为妈妈住院而影响学习成绩自觉委屈,老师当面批评使她抬不起头。孩子回家后,神情沮丧、少言寡语,茶不思饭不想,躲进自己小屋不出来,并告诉父母她不想念书了。请依据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的规定分析学校、教师的这一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不正确。

依据《教育法》第29条第4款规定:学校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和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和《教育法》第42条第3款规定受教育者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以及《教师法》第8条第4款规定“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的规定,侵害了学生的知情权和名誉权。

学校应责令班主任作出道歉并视情节轻重予以相应的赔偿。

3. 某校小学四年级班主任李某让其班上的学生擦二层楼的玻璃,由于没有采取安全措施,致使一名学生在擦玻璃时与另一名学生打逗说笑,不慎掉了下去,造成人身伤害。请结合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及规章,分析伤害事故发生的原因,并说明将如何加强管理。

答: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6条第l款以及教育部的有关规章的规定: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

对于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学校应该承担因过错而造成的伤害事故的责任。

学校应对教师进行保证学生安全的教育,制定有关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切实予以落实。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牛。

4.某县区委下发了《关于抓紧做好粮食定购入库工作的紧急通知》,其中对学校明确程定:学生家长不完成交粮任务,令其子女停学,直至完成任务后方能上学。请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分析,该县区委的行为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1)不正确。

(2)依据《教育法》第28条第8款的规定:学校有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权。

(3)该县区委侵犯了学校实施教育教学自主权的行为,违法设罚,干扰了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学校有权抵制,并应要求上级主管部门予以纠正。

5. 1996年5月,某小学进行了期中考试。三年级某班主任将学生考试成绩进行了排榜。该班女生张某原来是班级尖子生,成绩一直名列前茅,但是这次期中考试却排在中游。班主任在全班同学面前,公布排榜名次时,不问青红皂白,严厉地批评了张某。张某因为妈妈住院而影响学习成绩自觉委屈,老师当面批评使她抬不起头。孩子回家后,神情沮丧,、少言寡语,茶不思饭不想,躲进自己小屋不出来,并告诉父母她不想念书了。

请依据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的规定分析学校、教师的这一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1)学校、教师的这一做法是错误的。

(2)学校、教师违反了《教育法》中“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和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和受教育者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以及《教师法》中教师“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的规定。侵害了学生的知情权和名誉权。

(3)学校应责令班主任撤消排榜并向学生本人及家长赔礼道歉。

6. 某高中学生李某和五六个伙伴一起在某中学的草场上踢球,李某当时把守球门。突然间,球门轰的一声倒塌,球门柱正好砸在他鼻梁处,将李某重重压在下面,等120急救车赶到时,该生已停止了呼吸。

请问:学校是否有责任?为什么? 答:(1)学校有责任 (2)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及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学校有义务及时维修、检修或者更换教育教学设施,保证校舍和教育教学设施达到安全使用的要求。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6条规定:“学校不得使未成年人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
《教育法》第73条规定:“明知校舍或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 学生张某在上学时,行走在教学楼时,突然贴在教学楼的上的瓷砖脱落,正打在张某头部,张某随即倒地。学校立即将张某送往医院,经诊断为轻度脑震荡。

请依据有关法律知识分析学校是否承担责任。

答:学校应该承担责任。这起案例中,张某(受害人)对造成他损害的事件根本无法预见也不可避免,他无法推断学校(行为人)有过错,在这种情形下,受害人无需证明学校有过错。只要学校不能够证明自己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就要承担其民事责任。过错推定原则与过错责任原则的不同之处,在于举证责任的不同。一般过错责任的举证责任在受害人、“谁主张,谁举证”,而过错推定原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把举证责任强加给加害人,加害人须证明自己无过错,如果证明不了,则推定有过错,应承担其侵权赔偿责任。法律上作出过错推定原则,其目的是要切实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加重加害人的责任,促使建筑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对可能发生致人损害的情况尽量做到充分的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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