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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工作的调研报告关于人民调解工作的调研报告

时间:2023-05-12 12:35:04 浏览量:

人民调解工作的调研报告人民调解工作的调研报告3篇人民调解工作的调研报告第1篇为了了解目前XX镇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更好的解决XX镇的各项社会矛盾纠纷,实现平安XX,利用工作条件,在2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人民调解工作的调研报告,供大家参考。

人民调解工作的调研报告

  人民调解工作的调研报告3篇

  人民调解工作的调研报告第1篇

  为了了解目前XX镇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更好的解决XX镇的各项社会矛盾纠纷,实现平安XX,利用工作条件,在2022年3月至4月为期一个月的时间里,对XX镇人民调解工作实际情况进行了实地调研。

  一、XX镇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

  (一)组织#络较为健全。全镇建立人民调解组织12个,其中:镇人民调解委员会1个,村人民调解委员会8个,居人民调解委员会3个,有调解人员56名。基层人民调解组织逐步规范、健全。

  (二)发挥作用较为明显。去年以来,镇村两级人民调委会共调处矛盾纠纷26起,调解成功25起,调解成功率达96%以上,有效地缓和了人民内部矛盾,人民调解工作发挥了“第一道防线”的重要作用。这些矛盾纠纷中,赡养纠纷3起,婚姻纠纷4起,宅基地纠纷6起,邻里纠纷8起,土地承包纠纷2起,其他纠纷3起。

  (三)工作机制较为规范。近年来,该镇司法所结合辖区实际,指导各村调委会在例会、统计、报表、登记、回访、请示、报告、档案等方面建章立制;规范调解协议文本的制作和应用,印制调解协议规内容本发放各村;完善了两级人民调解程序,即:一般民间纠纷由村调委会调解,当事人之间仍不能达成协议的,申报镇司法所。这些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规范了基层调解工作程序,使得动态纠纷信息得到及时反馈,一般性民间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疑难性纠纷得到有效监控和分流处理。

  (四)群众认可度较高。人民调解制度以其化解矛盾纠纷便利及时灵活、成本低、效率高、柔性强的优点,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深受人民群众的欢迎。同时,缓解了司法的压力与当事人的讼累,并使一部分法院不能受理或者无暇受理的案件投诉有门,有效避免了矛盾的激化与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二、该镇矛盾纠纷类型分析

  1、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等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这类纠纷在我镇较普遍,主要发生在高速公路工程建设、修建乡村公路等。如我镇在丰田村高速征占地、畔

  田村拆迁过程中都发生了很多的此类矛盾纠纷。一是村民对征地补偿费有意见,认为补偿过低,不能弥补失地的损失,特别是贫困村的村民,土地被征用后,失去了传统上赖以生存的条件,对以后的生活担忧。二是在集体土地补偿费分配上,一些户口仍在本村的外嫁女得不到,产生不满。三是村民土地被征用后,对重新分配的土地有异议。

  2、土地、山林、农田耕地、宅基地使用权属不清等引发的纠纷。这类纠纷一般由于原地界划分时,没有认真界定“四至”,没有做永久性界线标记或由于土地使用证、土地承包使用证、林权证不完善引发矛盾纠纷。

  3、因农村二轮土地延包引发的信访问题。主要问题有:一是“农嫁非”对象及其子女要求村保留她们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享受村民待遇。二是少数村因人地矛盾突出,多数群众要求小调整,因工作不力等原因而引发上访。

  4、农村宅基地纠纷问题。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内容:一是镇、村及有关部门在安排宅基地、审批建房时把关不严,对实际情况不了解,只是按程序批办手续,影响了相邻关系,引发矛盾。二是部分村规划不明确,宅基地权属、面积模糊不清,村民之间有争议。三是部分村民不按规划要求审报建房。

  三、存在的问题

  (一)联合调解机制不完善,人民调解组织#络与工作要求差距较大。一些疑难纠纷涉及跨区域、行业,专业性较强,靠单个部门组织难以解决。目前我镇相当一部分调委会还未完全形成与相关部门组织联合预防调解的工作机制,部分虽有工作机制,也常出现人员难集中、工作难开展的现象,单兵作战的情况比较普遍。同时,区域性、行业性调解组织发展缓慢,与人民调解“哪里有纠纷,哪里就有人民调解”的工作要求相差甚远。

  (二)队伍整体素质有待提高,少数调解员工作热情不高、信心不足。一是年龄结构不合理。全镇56名调解人员中,50岁以上占%。二是文化程度偏低。全镇人民调解员中,高中以上很少,占总人数的%。三是政策不熟悉、法律知识欠缺。调解员中有相关法律知识或经过镇级以上专业培训的占比例较小,工作中多凭经验处理问题和纠纷。四是缺乏工作热情。调解员工作补贴长期没有得到较好的解决,加之未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相当一部分调解员对工作失去信心,没有热情,认为“调好调坏都一个样,调与不调也一个样”,工作方法简单,工作

  质量和效率不高,缺乏开拓创新精神,制约了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

  (三)人们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意识不强。经过二十多年的普法教育,多数群众对法律有了一定的了解,但对法治的精神实质缺乏理解。有的群众在现实中经常曲解法律,不仅强调对自己有利的一面,也想更多地占有和处分他人的利益。遇到矛盾纠纷,不能坐下来,心平气和地商量解决办法,而是钻牛角尖,把法律和政策往自己有利的方面随意解释,以此向对方提出不合法不合理的要求,结果双方都不肯相让,导致矛盾纠纷升级。

  四、对策与建议

  (一)整合力量,形成“大调解”工作格局。在村、镇全部建立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基础上,积极稳妥地发展企事业单位调解组织建设,着力推进企事业建立调解组织,积极探索区域性、行业性的自律性调解组织建设,发展和完善人民调解工作#络。建立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互沟通联系的制度,吸收相关部门及派驻机构人员和群众团体参与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建立纠纷联防联调机制,积极营造化解矛盾纠纷齐抓共管的“大调解”格局,实现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从“单一调解”向“联合调解”的新跨越。

  (二)夯实基础,人民调解作用到位。一是要把相关司法、行政部门的调解资源整合起来。对于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和群体性事件,可通过联席会议会办、交办、督办的办法,上下之间、部门之间整体联动,依法处理。(1)排查工作。(2)接待受理。(3)综合协调。(4)检查督办。(5)衔接处置。二是要把基层工作#络和信息#络健全起来。通过人民调解#络向村、组、企事业单位的延伸,进一步拓展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的覆盖面,做到哪里有人群,哪里就有调解组织;哪里有纠纷,哪里就有调解员。对基层调解员、调解小组长、信息员要尽可能给予必要的物质奖励或适当的经济补偿,以调动其参与调解工作的积极性。三是要加强调解队伍建设。组织部门尽可能将善于做群众工作,热心调解事业,又有业务专长的干部充实到调委会工作岗位上。四是建立学习培训机制。要采取多种形式,利用多种渠道,加强对基层司法调解人员的培训,不拘泥于以会代训简单粗放的培训方式,采取活动多变的手段,切实提高调解人员的法律素质和业务水平。

  (三)健全机制,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及时到位。一是建立矛盾纠纷排查调

  处工作例会制度,实行每月组织召开一次工作例会,例会的内容为对前一个月的治安状况、纠纷调处、法制宣传、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等情况进行总结,对近期可能出现的各种不安定因素进行分析排查,研究重大疑难纠纷案件的调处方案以及对调解人员进行培训,同时布置下个月的有关工作。二是建立预防机制。坚持把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放在预防上,建立信息、排查、回访等预防机制,变事后处理为事前化解,变被动调处为主动预防。工作中,各级调解组织要深入群众调查研究,及时掌握矛盾纠纷发生情况、特点和规律,积极预测,超前防范,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做到预防与化解纠纷相结合,同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组织法院法官和人民调解员在群众家门口现场办案,依法调解,以案释法,以案普法,发挥调解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起到预防作用。

  (四)宣普结合,农民维权的法律意识普遍增强。农村人员具有量大、面广、流动性强等特点,要采取融教育、管理、服务为一体的综合措施。可以解决农村普法教育难的问题。广泛开展以“法律八进”为主题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要在全社会进行以“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为主题的法制宣传教育,使法律真正走进农村,走进组户,走进每人让广大干部群众真正懂得,不仅要讲权利,维护合法权益;也要讲义务,承担法律责任。

  (五)公开选任,人民调解队伍坚强有力。一是把人民调解委员会组建问题纳入村民委选举工作中,对调委会主任人选问题征求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司法所意见,力争使较高素质人员被提名为候选人。二是拓宽聘任调解员的渠道。吸纳党员、模范人物、老司法工作者、志愿者等加入调解员队伍。三是积极探索人民调解的专业化、社会化、职业化和规范化建设,引入竞争机制,推行首席(专职)人民调解员制度。以公开选聘招考,将本辖区内退休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律工作者和有一定法律专业知识、热爱调解工作的干部、教师等人员选聘担任首席人民调解员,从而改善队伍结构,逐步形成多层次的民调队伍。

  五、结语和感悟

  综上,XX镇的人民调解工作大致情况如此,近年来在取得一些成绩的同时也存在一定的问题。人民调解工作还有很多的提升和进步空间,从实际出发,从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工作的各项制度和措施,为人民群众解决更多的问题,为打造和谐社会添砖加瓦,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

  人民调解工作的调研报告第2篇

  我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作关于全市人民调解工作情况的报告,请予审议。

  一、我市人民调解工作开展情况

  近年来,在市委的正确领导下,在市人大的监督指导下,我市始终坚持把开展人民调解作为建设和谐社会的有效途径,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树立调解新理念,构建调解新格局,探索调解新机制,在完善组织建设、加强业务指导、强化调解效力等方面付诸了大量努力,着力把各类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解决在诉讼之外,有力地维护了社会稳定,为构建和谐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一)抓好“三项建设”,夯实人民调解工作基础

  1.以建立社会矛盾预防和化解机制为目标,抓好人民调解组织建设。

  一是健全和完善乡镇(街道)、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结合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在每个行政村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每个自然村成立人民调解小组,同时在每个村和社区配备人民调解信息员,形成了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农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民调小组、义务调解员和纠纷信息员四级调解#络体系。二是加强企事业单位调解组织,着力推进改制企业、民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和小型企业建立调解组织,尤其是在劳动争议多发、高发企业设立调委会,充分发挥了人民调解维护稳定的作用。三是稳妥推动区域性、行业性调解组织。比如,今年全市成立了12个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拓宽了我市人民调解工作的渠道,深化了人民调解机构的#络建设。目前,全市共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3932个,其中乡镇(街道)调委会149个,村(居)调委会3548个,企事业单位和行业性调委会等其他调委会235个,共培养、发展人民调解员16356人,纠纷信息员31000余人,逐步形成了一个“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人民调解组织#络体系。

  2.以提高社会矛盾化解能力为前提,抓好人民调解队伍素质建设。

  一是建立了一支专业化和社会化结合的调解队伍。选举、聘任调解员时,优先考虑有社会经验、懂法律知识的同志,聘请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法学教师、退休法官及检察官等为兼职调解员;广泛吸收辖区内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经验丰富的退休干部、有威望的老同志、热心调解工作的志愿者加入调解队伍。

  二是加强多种形式的培训教育。至今,每年都要组织全市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各县(市、区)也建立了培训师资队伍,对调解员实行岗前培训、定期轮训,并组织经验交流、现场观摩、法院旁听等活动,提高其法律政策水平、文化素质和调解技能。在此基础上,逐步推行持证上岗制、首席人民调解员制,推进调解员队伍的职业化。

  三是广泛整合社会资源。下大力气整合全市司法行政系统资源,把律师、公证、法律援助、法制宣传等部门整合为调处重大民间纠纷的主要力量,在全市146个乡镇(街道)设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全面发挥司法行政各项职能优势。

  3.以提高人民调解工作质量为根本,抓好人民调解法制化、规范化建设。一是统一规范人民调解工作的各项业务规章制度。要求人民调解员开展工作时必须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合理、不限制当事人诉讼权利”三项基本原则;要求调解组织基本达到“五有”(工作场所、标牌、印章、调解文书、统计台账)和“四落实”(组织、制度、工作、报酬)的标准,并逐步实现”六统一”(标牌、印章、人民调解标识、程序、制度、文书);建立健全学习、例会、统计、排查、信息反馈、回访记录、档案管理等各项工作制度,将全国统一的人民调解工作标识、人民调解各项工作制度、纪律、纠纷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调委会人员名单、调解受理范围和调解流程、调解场所秩序等内容统一制成上墙板面,接受群众监督,有效地提高了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公信力。

  二是保障工作经费和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市委常委会于通过了由各县(市、区)财政保障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的意见,市司法局与有关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通知》,明确要求各县(市、区)财政将人民调解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从而在制度上对人民调解经费给予保障。

  三是加强基层司法所建设。司法所是代表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的直接部门。国债投资司法所建设五年来,市、县两级财政共拨付配套资金万元,完成了146个司法所的建设工程。从调整的县乡机构改革富余人员和招录的公益性岗位中,为司法所充实工作人员,基本达到了规范化司法所要求的每所3人。目前,全市146个司法所全部建成,面积均达到100m2以上,已

  有89个司法所达到省级规范化司法所标准,占到总数的60%。

  (二)推动“三个创新”,拓宽人民调解服务领域

  1.创新人民调解工作载体,进一步发挥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的职能作用。

  认真贯彻调解优先原则,积极开展专项活动,以活动为载体推动人民调解向深入发展。以“人民调解年”活动为契机,狠抓民间纠纷排查预防长效机制建设,建立了由人民调解员、司法助理员、县(市、区)司法局按照纠纷的难易程度和涉及面的大小确定专人进行调处的逐级调处制度;开展了“重大民间纠纷集中调处”活动,建立了重大民间纠纷预警和调处机制、考评督办机制;开展了“我为和谐做贡献”主题实践活动;开展了“纪念《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施行二十周年”人民调解专项活动;2022年开展了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专项攻坚活动,设立了由基层、公证、律师、法律援助等部门组成的工作组,对于重大疑难纠纷,通过调动司法资源,及时调解矛盾纠纷。

  2.创新人民调解工作领域,进一步拓展人民调解工作服务范围。

  随着改革开放的日益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各类社会矛盾凸显,大量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全市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在有效化解婚姻、家庭、邻里等多发性、常见性民间纠纷的基础上,结合经济社会发展的特点,主动参与企业改制、土地流转、移民安置、征地拆迁、“三农”问题等热点、难点问题,及时预防、调处、化解了大量不安定因素和一批影响稳定的突出问题,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中南铁路平顺段开工建设过程中,因占地、拆迁赔偿等问题引发大量矛盾纠纷,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经过反复调解,终于使村民得到了合理赔偿;长子县成功调解了石哲镇48户村民与特高压变电站工程的征地补偿纠纷,保障了重点工程的顺利推进。目前,全市正着力开展专业性、行业性的人民调解工作,依靠专业化队伍、运用专业化知识,有效化解医患、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等方面的矛盾纠纷,赋予人民调解新的内涵。

  3.创新人民调解工作机制方法,进一步增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能力。

  积极探索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衔接配合的工作机制,积极整合人才资源,着力提高调解的成功率和时效性,逐渐形成了“大调解”工作格局。襄垣县司法局组建了由司法助理员、律师、法律工作者等担任调解员,公安、法院等单位同志担任法律顾问的“襄垣县人民调解中心”,案件范围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移交的民事案件、轻伤害案件和治安案件,现已成功化解了西营镇砖窑集体上访案件等多起影响较大的案件,2022年7月23日召开的全省行业调解现场会上,得到了与会代表的高度评价。

  此外,在全市推行了“一方针、二并举、三调处、四制度、五结合”的“12345”工作法,即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多种手段、协同作战”的工作方针;将法律教育与道德教育并举,解决思想问题与实际问题并举;对一般纠纷及时调处,突发纠纷预案调处,疑难纠纷会诊调处;在调处过程中严格执行预警制度、报告制度、衔接制度、回访制度;并将内调(厅内)与外调(厅外)、动调(走出去)与静调(请进来)、法调(法律)与情调(情理)、冷调(缓处)与热调(及时)、软调(肯定)与硬调(批评)有机结合起来。

  (三)强化“三种宣传”,扩大人民调解工作社会影响一是发挥新闻媒体宣传作用。将人民调解与普法宣传教育相结合,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刊登典型案例,宣传在群众中反响强烈、社会影响较大的已成功调解的案件,以案释法,达到“调解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

  二是依托专项活动扩大宣传。开展了“我为和谐做贡献”活动,组织全市基层调解“双十佳”先进事迹报告团,在全市13个县(市、区)进行了巡回演讲报告。开展了“纪念《人民调解组织条例》施行二十周年”人民调解专项活动,13个县区司法局、146个司法所、32个法律服务所、3932个人民调解委员会共万余名工作人员进行了声势浩大的宣传。

  三是发挥先进典型的表率引导作用。近几年,我市人民调解工作涌现出龙晓霞、苏建国等一大批具有鲜明时代特征的先进典型,受到国家、省、市多项表彰奖励。,市委、市政府专门召开基层调解工作“双十百优”表彰大会,对在基层调解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基层调解组织和优秀调解员给予隆重表彰和奖励,在全市营造了学先进、促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存在的问题

  尽管我市的人民调解工作做出了一些成绩,但是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和不足。一是少数领导对人民调解工作重视不够,认识不足,未能把人民调解工作提上重要议事日程,重治理,轻防范。二是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营企业及新型经济组织的调解组织建设还不够到位,行业性、区域性调解组织建设相

  对滞后。三是仍有部分县(市、区)的人民调解指导工作经费未列入财政预算,经费落实困难,基层调委会尤其是村(居)调委会工作经费和人员补贴没有保障,硬件设施欠缺,调解人员应得的补贴得不到兑现,影响了工作积极性。

  三、今后重点工作

  2022年8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人民调解法》,以法律的形式肯定和规范了人民调解问题。我市的人民调解工作将以此为契机,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得力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全力推动人民调解工作的健康有序发展。

  一是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为人民调解工作的进一步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人民调解法》将在2022年1月1日正式实施。要广泛开展《人民调解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开展行之有效的人民调解专项活动,深入、广泛宣传人民调解职能作用,为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调解、主动用调解方式解决矛盾纠纷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同时也为人民调解工作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

  人民调解工作的调研报告第3篇

  县人大常委会:

  按照县人大常委会工作要点安排,本次人大常委会将听取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人民调解工作的情况报告。4月10日至5月6日,由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代祥菊带队,县人大常委会内司工委全体人员和委员组成调研组,对全县人民调解工作进行了会前专题调研。

  调研组

  采取听取汇报、查看资料、座谈走访等方法,分别到十四个乡镇和县司法局、县人民法院、县公安局等相关部门进行了调研。调研的主要内容是:政府及相关部门对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视程度,在人民调解组织机构建设、机制创新以及人民调解经费保障等方面所采取的措施和取得的成效;人民调解工作中好的做法和经验;当前人民调解工作中存在哪些主要问题以及今后工作的意见建议。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开展人民调解工作的主要成效

  1、各级领导普遍高度重视,广大人民调解员认真敬业。各级党委、政府对人

  民调解工作认识到位,领导有力,普遍纳入了党政目标管理体系,基本形成了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局面。建立了相关制度,将人民调解工作纳入了重要议事日程。调研中感到,广大人民调解员工作认真负责,特别是村(社区)调解员,尽职尽责,为维护当地社会稳定付出了大量辛勤的劳动。

  2、调解组织#络较为健全,制度化建设逐步推进。全县共建1个县级矛盾纠纷调处中心,14个乡镇矛盾纠纷调处中心,有人民调解委员会126个,人民调解员889人,调解小组681个,调解信息员681人。目前,人民调解#络在全县基本形成。大部分乡镇、社区制定了人民调解工作目标责任制、人民调解员工作纪律、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人民调解工作原则,基本建立了与开展调解工作业务相配套的登记、记录和档案管理制度。使人民调解工作从组织上和制度上得到保障。

  3、调解工作机制不断创新,调解工作领域不断拓展。各乡镇、各部门积极创新工作机制,着力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如土溪镇与接边地区共同签订了做好跨界接边地区联合人民调解工作的协议,共同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各级人民调解组织不仅调解婚姻、家庭、邻里等多发性、常见性民间纠纷,同时结合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的特点,围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围绕推进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积极主动参与征地拆迁、企业改制、土地承包、移民安置、物业管理等容易引发上访的社会矛盾的调解工作,拓展了人民调解的工作领域。

  4、调解工作方法多种多样,维护社会稳定成效显著。各乡镇、各部门积极创新工作方法,坚持和谐调处矛盾纠纷,重视百姓的思想教育工作,总结出了许多好的经验和做法。例如,积极探索试行的民事法律援助案件与人民调解有机衔接的办案机制,充分发挥了法律援助与人民调解的独特作用。此做法得到上级的肯定。近两年来,全县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共调解各类矛盾纠纷1700多件,调解成功率达%,防止群体性上访43件,防止民事纠纷转为刑事案件21件,防止民间纠纷转为治安案件8件,防止群体性事件15件,充分发挥了维护社会稳定“第一道防线”的作用。

  二、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1、对人民调解工作的领导有待进一步加强。总体上看,全县各级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是重视的,但仍存在发展不平衡、重视不够的情况。如按照上级要求和

  以前的惯例,县里应定期召开人民调解工作会议进行总结和表彰。但近年来,县里未召开过人民调解工作会议。

  2、人民调解组织有待进一步健全,运行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尽管从形式上看,全县已建立起了人民调解组织#络,但从实际运转情况看,有些地方调解组织有名无实,作用发挥不好或不能发挥作用;学校、医院、市场等单位的人民调解组织也发展不平衡,有的地方基本上没有开展;全县行业性的人民调解组织总体较少,作用发挥不好,部分矛盾纠纷难以及时调处。一些调解组织工作规范化程度不高,有的村调委会没有印章、调解文书不统一、档案管理不规范等。

  3、人民调解队伍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一是由于机构改革的原因,人民调解组织机构和人员大量减少。二是基层专职司法员严重不足。人民调解工作主要是在基层司法所的组织指导下开展的。目前全县14个乡镇司法所中,只有专职司法助理员6人,其余都由乡镇干部兼任。三是人民调解员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近年来,各地通过村居换届选举,加大了对调解人员的选拔和培训力度,人民调解员队伍年轻化、知识化程度有了提高。但目前全县现有人民调解员的文化水平和政策法律水平参差不齐、工作责任心有强有弱、调解质量和水平有高有低,[]加之培训力度不够,多是以会代训,缺乏专门的调解技能技巧,人民调解员的整体素质仍需大力提高。

  4、经费投入不足,制约了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调研中,普遍反映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不足。人民调解工作指导经费、调委会工作经费、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等均不足,今年人民调解经费未纳入财政预算,严重影响制约着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

  三、对人民调

  解工作的几点建议

  1、深化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做好新形势下的人民调解工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是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第一道防线”和有效途径,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中具有基础性作用。要将人民调解工作纳入重要的议事日程,认真研究解决人民调解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要将人民调解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内容,加强督促检查,考核奖惩。要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宣传,营造人民调解工作的良好

  舆论环境。建议县人民政府应适时召开全县人民调解工作会议,表彰奖励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形成奖惩激励机制,推广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

  2、建全完善人民调解组织#络。要结合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和城镇社区建设,巩固和完善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充分发挥其在化解矛盾纠纷、指导村(社区)调解组织开展工作中的作用。积极探索人民调解工作建设的新路子,加强跨区域性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重点项目调解组织建设,推进在学校、医院、集贸市场、物业管理小区等建立调解组织,进一步健全完善人民调解组织#络。

  3、加强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要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改善办公条件,健全乡镇人民调解指导管理机构。按照能专则专、不专就兼的原则,配备配齐乡镇司法员。要保证兼职司法员把精力主要放在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参与调解疑难、复杂民间纠纷上。要进一步规范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程序,建立纠纷受理登记、备案、审查等制度,规范统一文书卷宗档案。要充分利用多种形式、多种手段,强化“预警、预案和预防”工作各项措施的落实。探索建立人民调解员资格认证和持证上岗制度,推动规范化建设上台阶。

  4、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要结合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司法所规范化建设,采取公开选聘、民主选举等办法,充实人民调解员队伍,优化队伍结构。司法行政机关和县人民法院要加强指导和培训,分级负责,统一规划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工作。县司法局负责乡镇、村(社区)调委会组成人员的培训;司法所负责辖区调解员、调解信息员培训;县人民法院在加强业务指导的同时,负责人民陪审员的培训,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在调解中的作用。可通过陪审、参与旁听、协助疑难纠纷的调解等多种形式进行培训,全面提高人民调解员的综合素质和实际工作能力,不断提高调解工作质量和水平。

  5、加大法制宣传力度,预防是基础。要采取行之有效的形式加大普法力度,结合实际制定普法计划,明确专人包村宣传,使法制宣传不流于形式,使其收到实实在在的效果,提高全民法律意识,最大限度的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

  6、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工作保障机制。要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经费保障机制,加大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投入。要认真落实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把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人民调解员的补贴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切实保障人民调解工作的正

  常开展。

  7、探索建立多元化调解机制。把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互衔接起来,同时重视初信初访,整合资源,三大调解机制相互配合,形成合力,最快及时调处,最大限度促进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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