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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机制的研究 创新“知识产权”融资服务助力科创企业发展经验做法

时间:2023-05-11 17:15:06 浏览量:

推进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机制的研究 推进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机制的研究作者:杨雨恬孙康宁魏来仲彩琳张家豪肖侠来源:《时代经贸·北京商业》2018年第17期【摘要】当今中小企业是中国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推进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机制的研究 ,供大家参考。

推进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机制的研究

  推进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机制的研究

  作者:杨雨恬

  孙康宁

  魏来

  仲彩琳

  张家豪

  肖侠

  来源:《时代经贸·北京商业》2018年第17期

  【摘

  要】当今中小企业是中国经济发展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中间力量,近些年来,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数量日渐增长,其所面临的困难也越来越被重视。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经济领域中知识产权的作用明显的突出。在当下的经济背景中,中小企业的发展并不乐观,融资困难问题解决非常棘手,企业之间合作障碍重重,所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在中小企业中逐渐成为主流。

  【关键词】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

  本项目旨在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中最突出的融资难问题,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是一种相对新型的融资方式,打破了传统的以不动产作为抵押物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方式。现将本项目研究主要内容与成果作如下汇报:

  一、相关概念

  (一)科技型中小企业

  科技型中小企业是一种以科技人员为主体的企业,其主要是对高新科技产品进行开发研究。相比于大型企业,该类企业没有大规模的固定资产,业务范围较窄,资金实力并不雄厚。科技型中小企业是以科技创新为主要生存手段的企业,所以其发展趋势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我国社会市场的变化方向。在发展初期,科技型中小企业会面临资金短缺、人才不足、资产规模偏小等问题,其发展会受到一定限制。

  (二)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指权利人在社会实践中通过智力劳动产生成果所享有的专有财产权利。随着社会的发展,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日益增多,专利人们对于其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越发重视,因此知识产权制度诞生。从根本上讲,知识产权是一种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权。产权人若想申请知识产权,需要带着书面文件到相应专利机关进行审核,通过后即可获得专利证书,这样就算是得到了专利认可。股东可以利用知识产权入股公司,在其进行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后所得到的相应价值,即为股东所占相应股份。

  (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方式

  知识产权质押融方式有直接融资、间接融资、混合融资三种。直接融资,即北京模式的“银行+企业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质押”[1],是指企业直接将知识产权作为抵押物在银行贷款;间接融资,即上海浦东模式的“银行+政府基金担保+专利权反担保是指企业将知识产权质押给相应的担保机构,并取得银行贷款,这是一种反担保的方式;混合融资则是将直接与间接相结合,企业向银行直接抵押知识产权贷款的同时,通过担保机构获取贷款,即武汉模式的“银行+担保公司+专利权反担保”。

  二、江苏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发展现状

  无锡市以供给侧结构改革和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为主题,以建设苏南自主创新示范区为契机,努力的完善了知识产权的制度。经过努力,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信贷规模不断扩大、受惠科技型中小企业数目不断增加,知识产权质押模式不断完善与发展。但是,也面临着很多风险,比如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与变现风险、知识产权质押的法律风险、知识产权的信贷风险等。面对风险,无锡已有8家知识产权评估机构备案,其中有2家还在无锡设立了分支机构,日益完善的中介服务体系为无锡的知识产权事业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镇江模式率先实施“100个企业贯标”和“100个企业达标”,在全省范围内,积极开展内部审计师培训、标准流程设计、服务体系建设等专项工作。培育专利密集型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极大地提高了知识产权战略布局和专利信息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应用能力。此外,镇江已被批准为全国第一个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并得到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大力支持。

  南京市的知识产权质押模式主要包括建立风险分担机制和开发质押融资产品两个方面。各区加强知识产权金融扶持力度,通过与区域化的产业政策相结合,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评估体系,大力支持和鼓励中小企业申请“苏科贷”、“宁科贷”的同时,进行知识产权质押,逐步成立由市场化运行,多方共同参与和责任共担,围绕政府指导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分担机制。[2]此外,还加快市级互联网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平台和银行、金融机构共同开发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新产品,规范流程提速,加大中小企业融资力度。各区积极建立与金融机构的合作关系,逐步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产品化、流程的标准化和业务的规模化进程。

  三、国内其他省份开展知识产权先进经验

  (一)北京模式、武汉模式、浦东模式分析

  在北京模式下,银行会委托专业的评估机构对其有意向放贷的企业提供的知识产权进行评估,经过一系列综合考察后,再做是否提供借贷业务或者担保的决定。[3]其最显著的特点在于,政府以贴息支持的方式,间接参与到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去,大大提高了银行参与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主动性。

  上海浦东模式指的是,由政府对企业提供的知识产权进行评估,然后再向银行进行担保,最后由银行向企业发放贷款。在这一模式下,政府担任主导主体,担保主体和评价主体的多重身份,极大地简化了贷款过程,大大提高了贷款效率。对于处在发展初期、急需资金的企业,解决了燃眉之急,最大程度地帮助其度过困难时期。

  湖北武汉模式则是汲取了上海模式与北京模式的精粹,将两者相结合。先是担保的公司对企业提供的知识产权进行评估,然后是担保公司做担保,最后由银行向该企业发放贷款。[4]其最大的亮点在于,通过专业的担保机构,及时减轻了直接模式中银行的放贷风险,也大幅度减少了间接模式中政府的负担。

  (二)其他省区开展知识产权推进机制的启发

  在湖南的湘潭模式中,政府通过政策上的支持,为银行通过知识产权质押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发放贷款创造环境。由于当地政府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问题非常重视,因此衍生出了金融机构,根据其自身贷款的评选标准,有针对性的选择企业发放贷款,为银行的创新业务奠定了基础。但由于在湘潭模式中,贷款风险都集中在银行,所以除了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外,银行还要求企业用固有资产进行抵押以控制风险,所以知识产权贷款只是填补了企业贷款的缺口,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科技型中小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质押得到贷款。

  四、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质押融资推进机制的对策建议

  结合以上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过程中的制约因素的分析,并借鉴国内其他省份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先进经验,在此分别对于知识产权质押过程中的主要参与人——企业、政府、金融中介三方提出针对性的对策及建议。

  (一)企业:扩大知识产权质押认知面,发挥企业的主观能动性

  1、加强企业管理层对知识产权管理的重视,以及政府相关法规,政策的熟悉,鼓励和启示更多在未来有巨大发展潜力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在法律框架内发挥其主观能动性,向银行提供真实有效的企业资产状况、资信证明等材料,积极协助银行顺利完成风险价值评估,避免银行逆向选择和风险平均主义。协同政府,金融中介三方,促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业务及市场的创新和发展。

  2、加强对企业知识产权的后续管理。[5]处理好产权归属纠纷,加大研发力度,资金投入,人才引进,获得具有更加普遍的应用性以及更高商业价值的知识产权,提高知识产权估值,确保提供给银行的是高质量的完全归属于企业的知识产权,并完善保密制度,从而维护自身权益,与银行建立良好的信赖关系,促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的稳定推进。若是商标权一类的知识产权,企业若是认真维护,变能保持其价值,甚至水涨船高,使企业及金融中介的利益都不受损害。

  3、顺利完成产权之后,企业则要严格遵照合同进行操作。按时还款,遇到问题与银行积极沟通,维持密切联系,才能寻找最切实有效的解决方案,构建健康和谐的产权质押环境。从自身角度来说,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就是技术创新力,企业一定要把住科技创新这一命脉,砥砺前行,跟紧创新风向,提高企业经营实力,稳定业绩和现金流量,企业后续发展能力强,才能提高银行放贷的可能性,使产权质押融资成为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的主要来源。

  4、积极配合政府的知识产权信息采集工作。密切关注政府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出台的各项政策,借助政府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初期的引导和帮助,积极进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尝试,并且遇到问题随时反映和沟通,才能让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为企业发展在经济上保驾护航。

  (二)银行:积极响应政府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号召,寻找科技型中小企业中的“潜力股”

  1、银行应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方面的金融产品创新,多样化,优化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方法、程序,简化质押融资交易环节,降低交易成本。

  2、设置担保基金,并在银行开设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担保基金专门账户,由申请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企业自愿交纳,按照每月或每季营业额的一定比例进行提取,作为还款的信用担保,对于愿意交纳担保基金的企业,可以适当放宽贷款条件,或者给予一定的利息优惠。对于按期还款,且有未来发展潜力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潜力股”也应提高贷款额度,加强沟通联系。

  3、与信托公司,证券公司,第三方评估机构组合发放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或者引入第三方担保机构,这一方法在实践中的应用可以参考武汉地区的知识产权质押模式。与保险公司合作,在质押合同上多加一条款项,要求企业为出质的知识产权买一份保险,保险合同内容由企业、贷款银行、保险公司三方协商签署或者由企业与保险公司协商,但是需将保险内容告知贷款银行,均以贷款银行为受益人。这样一旦知识产权出现贬值,企业出现经营不善,无力还债等等情形,则保险公司也将依合同给予贷款银行一定的资金赔付,降低银行的损失。通过风险分担,纳入多元化的中介服务,将风险控制在一定限度内,促进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发展。

  4、加强风险管理,前期做好信息采集工作,借助中央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对借款人进行信用评级,充分识别风险,进行风险预判,在借款期限内持续追踪企业经营情况,做好后续的风险监控,定期完善借款企业的相关信息,定期对其进行信用评级。

  (三)政府:前期引导,后期辅助,把握好管控调节的力度,使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惠及更多科技型中小企业

  1、加强对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立法,从而知识产权的价值才能不受损害,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市场才能得以发展。2、短期来看,上述的三种模式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可以提高交易的效率,降低银行及其他金融中介的风险,减轻中小企业的还贷负担。可是从长期来看,不仅会形成企业的依赖性,企业获得财政补贴,减轻了还债负担,却没有形成自己的竞争力,政府一旦撤出资金,那些实际实力没有获得增长,依靠财政补助勉强还贷的企业将会被淘汰,不利于构建成熟稳定的知识产权交易模式。因此,政府在给予补贴时不能一视同仁,应当考察企业的经营能力,成长潜力,诚信度等指标。同时要求企业申请财政补助时交一份预算表。在其中详细的说明:(1)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相关情况,包括申请额度,质押的知识产权特质,预估未来能带来的经济收益,银行评估价,贷款利息费用等等;(2)企业获取贷款预计投入的方向,投入后预计可以带来多少的收益流入,企业下一季度、下一年发展目表等等。政府应先审核预算表,考察其目标的可行性,合理性,待与未来实际经营收入,发展状况做对比,考察企业是否具有增长潜力,若科技型中小企业实际成长能力远低于其自身预算,是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内部管理缺陷,缺乏核心竞争力等问题,应考虑不再给予预算补贴,除非企业重新恢复竞争活力。

  3、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前期受到种种因素制约,更多依赖政府引导,中央政府应协同地方政府,金融机构设置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并不断扩大风险补偿范围,加大支持力度,对表现突出的银行、担保机构、保险机构给予奖励或补贴,提高其参与的积极性。

  4、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交易市场,加强中介平台建设,将专利部门、担保机构、会计师机构、科技成果转化组织以及相关金融部门进行资源整合,打造一体化的服务体系。

  5、主管部门出台一套统一的登记流程,在央行征信系统的基础上,不断完善企业公共信息查询数据库,促进知识产权交易市场信息的流通,为贷款机构提供实时有效的参考指标。

  6、2014-2015年财政部投入100亿资金支持知识产权交易平台建设。与此相对应,大批民营平台也纷纷上线,加入到知识产权交易平台行列。政府应当充分发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交易平台的作用,提高平台服务质量,促进平台壮大,交易平台为知识产权交易保驾护航,推动产权交易的良性互动,良性循环。

  (四)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评估体系

  1、对于不同类别的知识产权,有针对性地纳入不同的估价指标,充分考虑其能带来的经济利益、其背后企业经济实力、未来发展潜力和市场风险,找出知识产权的真正价值。我们对三种资产的估价方法进行比较分析,得出以下结论。成本法无法正确反映与知识产权之间的关联性,成本不等于价值和收益,这在无形资产上体现得更为明显。采用成本法导致脱离经济现实,或者忽略了知识产权能创造的经济收益。市场法应用的前提是要有可比的对象以及成熟公开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市场上有关知识产权交易的条件,交易标的特质,获利能力,最后成交价格等等信息都要公开,能容易的被获取并提供参考。但是事实上很多的知识产权交易都是私下展开,属于商业机密的范畴,作为比较对象的两项资产可能因为市场因素波动影响,导致其后失去可比性。或者短期看似相似的两项资产,在长期却越发体现出获利能力等等的不同来。因此,通过多方的比较,多数见解认为市场法是不适用的。相比之下,收益法因综合了动态市场

  因素的变化,在财产价值的经济分析上更为权威。为了应用收益法得到的知识产权价值更贴近其实际价值,未来经济收益流量,将来可以产生收益的期间,折现率是三项至关重要的要素。但同时这三个要素如何确认也成了棘手的问题,尚且没有定论。然而知识产权估价高低事关知识产权后续将如何利用,不容轻忽。

  2、在江苏省各地构建客观、公正、独立的鉴价机构,引进更多具有专业素质的高水平人才,加强人才建设。向政府专门机构借力,构建一套客观、合理、有效、权威的知识产权评估标准,并且广泛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以及实务工作者的意见和建议,不断完善评估规范,确保为实际鉴价工作提供经济适用的测量尺度,降低银行及其他贷款金融机构的变现风险,提高其开展质押融资业务的积极性与信心,提高“质押成功率”。

  3、应当建立健全评估责任体系,对于不实的评估给予严厉处罚,严格监督及限制政府辅助鉴价的工作,以及鉴价机构执行工作时的不当行为,确保评估结果的客观公正。一旦出现重大评估失误,确保归责明确,降低金融企业的风险,增加他们的交易信心。同时政府应该完善相关法律规范,从立法上,对知识产权鉴价工作加以规范。

  以上便是本项目研究的所有内容与成果,希望能够对于解决江苏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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