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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需要公安机关解决什么问题 浅谈公安维权工作急需解决问题和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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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需要公安机关解决什么问题 浅谈公安维权工作急需解决问题和对策

浅谈公安维权工作急需解决的问题和对策

2008-9-12 16:42:57 东莞交警支队阅读129次

现实生活中,各地特别是一些被执法对象,暴力妨碍警察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事件并非少见,演绎出一个个“警可欺而法不可辱”的版本,令人担忧。从云南的“4.20”事件、到上海杨佳袭警事件再到贵州瓮安“6.28”事件来看,现在的执法环境对公安机关来讲,是不和谐多于和谐。试问,如果连国家“合法暴力”机器--保护群众安全的警察,在执行公务时,都像“豆腐”做的一样,也保护不了、不去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任凭不法分子泄愤,而普通百姓的安全,今后还能指望谁呢?当今形势下,广东公安该如何解决维权中存在的问题呢?这将成为公安维权工作中的重中之重。

一、公安维权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群众的法律意识增强(实质上是保护自己的意识增强,而不是守法意识的增强),给警察的执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部分群众对法律理解不准确,加之少数民警执法不文明,容易引起群众反感,产生抵触情绪,有的民警不会做群众工作,不善于化解矛盾,以硬碰硬,遇到群众情绪激动时控制不住自己情绪,导致矛盾愈演愈烈。

(二)社会风气不利于民警正当执法,警察也是“弱势群体”。表现为以下两点:第一,暴力袭警日趋严重。暴力袭警已成为影响警察生命安全的重要因素。各地公安民警在打击犯罪、维护治安工作中遭受暴力袭击伤亡事

件的比例大幅度上升。“天天有牺牲,时时在流血”成为人民警察奉献精神的真实写照。而其中“与犯罪分子搏斗”和“受到围攻殴打”两种情况伤亡的数量很大,成为公安民警因公伤亡的主要原因,这不能不引起警界以及社会的高度重视。第二,对警察谩骂殴打现象普遍增多。有的是违章违法被民警查纠后不服处理,出口不逊,无理取闹,扰乱正常工作秩序;有的是把抗拒、阻碍民警执法作为发泄不满情绪的途径,故意给公安机关难堪;有的是动手撕扯推搡,阻挠执法;有的是集体围攻,甚至扣留执法民警,抗拒执法等等。这些行为都严重亵渎了警察的执法权威,伤害了民警的身心健康。

(三)对警察的不实投诉比例甚高。除了部分误告以外,大部分不实投诉是恶意诬告。如2005年江苏省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办结的10627件投诉案件中,失实或无法查证的8948件,占办结数的84.2%。再如2006年南京市公安局共受理群众举报投诉962件。经调查,不实投诉903件,占受理总数的93.9%。在这些不实投诉中,有的是受到公安机关打击处理后,发泄私愤、威胁报复;有的是因公安机关的公正处理没有达到其个人目的,心理失衡,故意编造事实或夸大其词,通过投诉向公安机关发泄不满;有的是为逃避违法处罚故意给民警“泼脏水”;有的是故意诋毁党和政府形象,对公安机关和民警进行无端攻击。这些不实投诉侵犯了民警的人格名誉权,干扰了民警依法执行公务,挫伤了民警的工作积极性,削弱了民警的执法权威。

二、公安维权工作的对策

(一) 针对人民群众对警察的执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执法民警必须要恪守规定,严格执法,文明执勤。

人民警察执法就是依据现行法律,目的是追求法律在社会中的效果最

大化。人民警察执法执勤时,着装规范、整洁,行为举止符合警察的身份特征。“严格”是执法的关键。在执法中,人民警察一定要在法律规定的职权内履行职责,按照程序的规定行使职权。实践中,许多同志执法中因为忽视程序上的一点点细节如出示证件、表明身份等等,最后导致我们执法的“合法性”受到质疑,甚至导致引起一些企图故意逃避处罚的违法分子的无端谩骂、殴打围攻,最终执法权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因此,在执法中必须做到:“严格执法,文明执勤”。这既是我们保护警察执法权不受侵犯的前提,同时也是执法权得到救济的保障。

(二) 针对不利于民警正当执法的社会风气,执法民警必须懂得用法律武器捍卫自己权益。

执法者的人民警察,一定要懂得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令人遗憾的是,经常发生警察被打事件。而被打警察如此软弱可欺,这让群众看到寒心,既不解又心疼。既然警察执行公务,就有必要按规定要求配带警械或者武器,可为何在关键时刻只带而不使用呢?一是警察执法没有客观地处理好管理服务社会与打击犯罪活动、谨慎使用与滥用警械的辩证关系,思想上担心有理说不清,故对正在使暴的被执法对象一般不积极使用警械;二是警察机关缺乏“合法暴力”机器的危机意识,警察使用警械的执法实践技能不精,武艺不高,应用把握不好、不当警械使用环节的技术操作性、程序合法性、目标针对性,于是干脆不想、不愿、不敢使用;三是执法环境因素不利,群众高调理解警察执法的人性化,投诉、批评、责难警察对暴力抗法者实施反暴力,往往“逼”得警察宁愿被打,也不愿依法使用警械。本人认为,警察首先作为公民个体而存在,然后才是警察群体的成员。

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受到侵犯,我国现行法律已经有了完整的保障体系,如对一般侵犯公民人身权中的名誉权,《民法通则》规定了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等,对较严重的侵权行为如诬告、诽谤等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罚款、拘留等处罚措施,对情节严重的侵权行为。当然,对人身权中的身体健康权受到侵犯,法律规定更加具体、详细,在此不复一一列举。现行法律对警察权利的保护更加有力,而且均通过公法层面严格加以保护。如《人民警察法》第五条规定:“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随后在该法的第三十五条则具体规定了拒绝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五种情形,接着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就明确规定了“阻碍执行公务”应当受到处罚,并且强调“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的,从重处罚”等等。

当我们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我们绝对不能采取容忍态度。“容忍”与“纵容”仅一字之差。一旦受到侵权,我们首先要想到的是必须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保护自己就是保护警察权的威严。

(三)公安机关各级领导要坚决为执法干警伸张正义,主持公道。

只有在维权中,各级公安机关领导敢为民警说话,敢为民警承担责任,在执法中,民警才敢作敢为,敢得罪人,敢于面对各种困难和压力。本人认为,维护民警权益,各级公安机关领导应当做到以下几点:一是领导者要有“特权”意识。从对产生的社会效果看,警察权不仅要高于一般公民权,而且也要高于一般行政权。《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款都明确规定妨碍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公务,应当从重处罚。这正是法律对警察权的保护层级高于一般行政权的明证。警察在执

法中权益受到侵犯,这不仅仅意味着警察个人权益的损失,更是对警察执法权受到挑衅,使法律尊严受到亵渎。公安机关领导树立这种“特权”思想并在这种“特权”意识的支配下,才能把警察维权工作做得更好。二是领导者要持“零容忍”态度。对犯罪,我们采取“零容忍”态度,着力打击。对侵犯警察权益,我们领导者更要采取“零容忍”态度,绝对不能对侵犯警察执法权益,坐视不管。三是领导者要顶住压力。敢于藐视警察权益违法者大都是社会强势群体,他们往往有较硬的后台,较强的经济实力。在当今说情风盛行的时代,一旦发生这类案件,这些人就会通过各级领导包括直接的上级领导为其说情。维护法律尊严尤其是自己下属的法律权益,就需要本单位领导像北京西城分局的领导一样,有敢得罪上级的胆魄和勇气,顶住压力,最终还民警以公正。

(四)针对对警察的不实投诉比例甚高的现象,司法机关要大胆为维护人民警察权利发挥职能作用。

《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此处的“分工负责、互相配合”就是要求在实践中,三机关在工作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实践证明,一旦侵犯警察执法权的行为得不到有效制裁,紧接着检察机关的检察权与审判机关的审判权同样得不到保障,正所谓“城门失火会殃及鱼池”。同为政法干警,应当对侵犯我们职权的行为,同仇敌忾,严厉打击。

(五)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舆论宣传、营造爱警护警氛围。

通往法治的进程,正如农村通往城市的道路,我们可能被填没了“耕

地”,拆迁了“老房”,但是利益是长远的。法律程序、内部规定、责任倒查制度等等让我们工作变得小心谨慎,但是我们不是懦弱的羔羊,不能让人觉得我们弱小可欺,“我可辱,警察执法权不可辱”。我们要抓住典型的侵害警察执法权案例,利用已经建立的舆论阵地,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等新闻媒体大力加强宣传,让藐视警察有违法倾向的违法分子重新敬畏警察,让拘谨工作的警察重新找回自信,在全社会营造爱护警察、拥护警察工作的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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