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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医院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预案

时间:2022-05-18 17:35:05 浏览量: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人民医院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预案,供大家参考。

人民医院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预案

 

 人民医院 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预案

  为了有效预防和及时处理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XX 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成立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领导小组

 组长:院长 常务副组长:分管院长 副组长:院领导 成员:医务部主任、质管科主任、总务处主任、护理部主任、保卫科科长、门诊部主任、医患办主任。

 下设医患关系协调办公室。

 二、职责:

 (一)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领导小组负责全院的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预防医疗纠纷的发生,确保医疗安全。建立健全医务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责任追究制度、医疗质量监控和评价制度、医患沟通制度、医疗安全责任制度。

 (二)医院各相关职能部门职责; 1、医务部负责医疗纠纷的调查、整改和处理。各职能科室负责分管部门的调查和整改。

 2、医患关系协调办公室负责接受患方质询和投诉并及时处理。

 3、医院办公室负责医疗纠纷处置的组织协调工作。

 4、保卫部门负责医疗纠纷场所的安全保卫工作。

 5、总务部负责医疗纠纷处置的后勤保障工作。

 6、其它相关部门和科室应当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7、各职能部门负责各分管部门的质量,确保医院医疗的正常运行。

 三、医疗纠纷的预防:

 (一)医院每年定期举行法律知识和医疗安全知识培训和讲座,增强医院员工的法律意识和安全医疗意识。医院行政工作人员、医护人员应当接受医疗纠纷预防及处置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基础知识培训和考核,考试成绩与年度考核挂钩。新分配医务人员考试合格才能上岗。

 (二)医院各部门及员工在医疗活动中,应当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

 (三)医患关系协调办公室定期召开医疗安全分析会,对发生的医疗事故争议进行分析、讨论,根据有关医疗鉴定结论,协商或判决结果提出处理意见,责成当事有关科室提出相应的整改防范措施,并将“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医疗事故”调查及处理情况及时通报各科室,防止以后再发生类似事件。

 四、医疗纠纷报告制度:

 (一)发生普通医疗纠纷,当事医务人员应当立即向科室主任或护士长报告。科室主任或护士长应当立即到场,及时了解情况,同时

 向医患关系协调办公室(非上班时间和节假日向行政总值班)报告。

 (二)发生重大医疗纠纷,医患关系协调办公室接到科室主任或护士长报告后,应赶赴现场组织调查并立即向医务部主任、分管院长汇报。非上班时间和节假日发生医疗纠纷,行政总值班在接到科室报告后应尽快到达现场,需医患关系协调办公室协调处理的,应通知医患办公室工作人员及时到位。

 (三)发生重大医疗纠纷时,医患关系协调办公室应通知保卫科向白云派出所或 110 报警(情况紧急时,医务人员或医务部工作人员直接报警);掌握基本情况后,由医患关系协调办公室工作人员向主管卫生行政部门电话报告。

 (四)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医疗事故;导致 3 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医患关系协调办公室应当向医院主要领导报告,并在 12 小时内向主管卫生行政部门书面报告。

 (五)医疗纠纷经双方自行协商解决的、医调会调解以及法院调解或者判决的,医患关系协调办公室负责书面向经管领导报告医疗纠纷简要情况、处理经过、赔款数额、可能存在的责任情况等。

 五、医疗纠纷处理

 (一)发生医疗纠纷后,医院应当立即启动本预案,采取下列应急控制措施,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

 1、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和纠纷处置要求及时赶赴现场。

 2、医患关系协调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立即进行初步调查、核实,

 将有关情况如实向医院领导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务部组织相关医务人员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接待患方人员,向家属通报和解释相关情况。

 3、发生医疗纠纷的科室,要妥善保管与病情有关的各种原始资料,必要时应在医患双方共同在场的情况下,由医患关系协调办公室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封存和启封现场实物及相关病历资料。

 4、患者在医院内死亡的,按规定将尸体移放太平间或殡仪馆。医患双方不能确定死因或对死因有异议的,建议患方按规定申请尸检。

 5、发生重大医疗纠纷,医患关系协调办公室申请向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者向患方所在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请求参与医疗纠纷处理。

 6、保卫科立即组织保安立即赶赴现场,采取有力措施,维护现场秩序,保护医务人员及病区其他患者的人身安全和医院公共财物的安全。重大医疗纠纷时同时负责报警,并向警方提供有关人员违法闹事的证据。

 7、公安机关民警到达后,由医患关系协调办公室负责向民警介绍纠纷基本情况,与民警共同做好患方的教育疏导工作,引导患方依法处理医疗纠纷。公安机构依法强制移尸的,医院保卫、后勤部门配合公安机关强制移尸。

 8、发现新闻媒体介入纠纷的,医院办公室统一负责接待,在分管院长协调下,完成相关工作。

 (二)医患关系协调办公室负责接待患方的质询和投诉,听取患

 方陈述,征求患方意见,认真做好笔录和解释说明工作。

 (三)普通医疗纠纷原则上由当事科室主任先负责沟通协调。

 (四)重大医疗纠纷发生后,总值班或医务部、医患关系协调办公室应及时汇报分管院长并立即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讨论,重大医疗纠纷以医患关系协调办公室工作人员为主负责与患方沟通协调,当事科室主任全程参与,其他科室及其他职能部门配合。

 (五)医院工作人员应当告知患方有依法解决纠纷维护自身权益、复印复制有关病历资料、申请尸体解剖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权利;应当告知患方有遵守医院规章制度,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义务,禁止停尸闹事,打砸医院和伤害医务人员等违法行为。

 (六)患方反映的问题和提出的异议,医患关系协调办公室应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当事医务人员及科室应当积极配合,实事求是反映医疗经过,必要时提供书面情况说明,重大疑难的医疗纠纷应当组织医院或上级医院专家会诊。

 (七)医患关系协调办公室应及时将医院专家会诊意见和处理意见向患方通报和解释,答复患方的质询和疑问。患方仍有异议的,应当告知患方有关医疗纠纷处理的办法和程序,引导患方依法解决纠纷。

 (八)患方依法提出要求复印复制病历资料、对相关药物注射物品等实物进行检验、申请尸体解剖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院工作人员应当依照规定予以配合和支持。

 (九)医疗纠纷发生后,需要补偿或赔偿的先由当事科室提出处理意见。患方要求赔偿金额在 1 万元以下的,由医患关系协调办公室

 主持与患方进行协调,当事科主任参加。患方要求赔偿金额在 1 万元以上的,医患关系协调办公室应当向医调会申请调解。由医调会组织医疗纠纷调查,收集相关资料,当事科室要配合医调会的工作。患方要求赔偿金额达 10 万元以上的,按照《XX 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暂行办法》由医调会告知当事人向金华市医学会申请医疗损害责任鉴定。

 (十)医调会到达现场后,医患关系协调办公室及当事科室主任应当向其介绍基本情况、争议焦点及专家讨论会诊意见,协助其查阅病历资料(必要时向其提供病历复印资料等,但须办理登记并签名手续)和接待患方。当事医务人员和科室应当出具书面情况说明,供需要时使用。

 (十一)医调会受理后,医疗纠纷的责任程度和赔偿数额等由医调会组织调解,医院任何人员不得私下再作责任程度、赔偿数额的判定和承诺,也不得私自给予赔偿,以避免医患矛盾冲突和国有资产流失。

 (十二)受医院委托,参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法院诉讼时,当事科室主任和当事医务人员应当配合,服从医患关系协调办公室的安排,参与鉴定和诉讼。

 (十三)医疗纠纷处理完毕后,医院财务科根据医调会组织下与患方签订的理赔调解协议书、卫生行政部门调解书、法院调解书或判决书向患方支付赔款(如有医疗欠费等应当扣除,但在签订协议前必须告知理赔中心)。具体实施时按与理赔中心协议为准。

 六、责 任追究

 (一)经济责任:指为解决医疗事故争议而支付的补偿、赔偿费用,以及为解决医疗事故争议而支付的医疗费用和解决医疗事故争议发生的尸体解剖费用、诉讼费用、鉴定费用、交通费用、法律服务费用等支出经济责任的处罚规定。由于医疗事故或有重大责任的医疗纠纷,其直接损失经济费用及不能收回的医疗费用,按如下分段计算,由科室及当事人负责:

 1、5 万元以内由责任科室承担 8%;5 万元—10 万元以内由责任科室承担 6%;10 万元以上承担 4%,承担部分在科室效益工资中扣除。事故及纠纷当事人承担科室该承担部分的 25%。其他部分按风险系数由科室其他成员负责(按规定医生与护士各自承担)。对医务人员严重违反诊疗护理规范及不负责任者,可加倍处罚。

 2、对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极坏的责任人,医院将按情节轻重给予扣罚效益工资和行政处分。按省卫生厅[2008]252 号文件处理意见执行。

 3、凡是因实施技术创新项目,导致医疗纠纷,造成不良后果,只要当事医生或科室有开展新技术,审批手续,事先做好防范措施,不存在不负责任行为,可免于承担医疗赔款责任。

 4、科室对医疗事故及医疗缺陷隐瞒不报的,一次扣该科室绩效工资 2000 元。

 (一)行政责任: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按情节轻重,给以相应的处理。

 (二)刑事责任: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触犯刑事法律的,由有

 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医疗事故纳入科室医疗质量管理和科主任考评。

 (四)发生医疗事故后有关工作人员的责任界定:

 1)在上级医务人员指导下,由下级医务人员实施诊疗护理工作所致的医疗事故争议由上级医务人员负主要责任;下级医务人员不执行上级指示而发生的医疗事故,由下级负完全责任。

 2)下级医务人员实施违规行为时,上级医务人员在场,不加以制止,而发生医疗事故,由上级医务人员负同等责任。

 3)轮转、进修或实习医务人员发生医疗事故,由带教老师负全责。如轮转、进修及实习人员背着老师实施诊疗措施所致的医疗事故由本人负全责。

 4)隐瞒医疗事故并造成严重后果者,由隐瞒者负全责。

 (五)当事医务人员对市医学会首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在规定期限内可以要求医院申请省医学会再次鉴定。

 (六)医疗纠纷处理完毕后,医院将按照医院专家会诊意见、医调委会反馈意见,责令当事医务人员和科室组织讨论,分析存在问题,制定完善相应制度措施,医务部及其他职能科室派人参加,当事科室应将讨论结果以书面形式上交医患关系协调办公室。医院将按规定追究当事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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