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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精选文档)

时间:2022-05-16 14:55:04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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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精选文档)

 

 单位劳动保障规章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 1 条为规范单位和员工的行为,维护单位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 2 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单位所有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员工;对特殊职位的员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 3 条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6)、单位依法制定的惩罚制度中规定可以辞退的;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单位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第 15 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单位提前 30 天书面通知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 (4)、单位开展业务活动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单位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按国家及本省、市有关规定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第 16 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单位不得依据本规定第23 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可以依据本规定第 22 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应征入伍,在义务服兵役期间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 17 条单位与员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反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违约金的约定,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

 员工违反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单位下列损失:

 (1)、单位录用员工所支付的费用;

 第 4 条单位负有支付员工劳动报酬、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 员工招用与培训教育 第 5 条招用员工实行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则,特殊工种或岗位对性别、民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 6 条招用员工实行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不招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员工。

 第 7 条员工应聘职位时,应满 18 周岁,身体健康,现实表现良好。员工应聘时提供的身份证、毕业证、计生证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录用员工,不收取员工的押金(物),不扣留员工的身份证、毕业证等证件。

 第 8 条单位十分重视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员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培养员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第 9 条单位对新录用的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试用期为 1 至 3 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并算作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第三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 10 条单位招用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员工入职之日起 30 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

 第 11 条劳动合同统一使用劳动局印制的劳动合同文本,劳动合同必须经员工本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方能生效。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劳动合同对合同生效时间或条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 12 条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 10 年以上的员工,可以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单位不同意续延的除外。

 第 13 条单位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申报劳动部门失业登记备案,符合失业待遇条件的,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违约责任等。

 第 14 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被劳动教养的; (2)、单位为员工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3)、对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 18 条非单位过错,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知悉单位商业秘密的员工,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对提前通知期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不超过 6 个月)。

 员工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不得依前两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自动离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本规定第 25 条第二款的规定赔偿单位的损失。

 第 19 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订的; (2)、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3)、员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4)、单位依法解散、破产或者被撤销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终止劳动合同,单位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法律、法规、规章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 20 条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本规定第 22 条的情形除外)。

 第 21 条劳动合同期满单位需要续签劳动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员工,并在30日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不再续签的,在合同期满前书面通知员工,向员工出具《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合同期满后 3 个工作日内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第 22 条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向员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合同解除后 3 个工作日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第四章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 23 条单位 实行每日工作 8 小时、每周工作 40 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 第24条员工每天正常工作时间为:

 上午8:00-12:00 ,下午 14:00-18:00(根据季节时间相应调整) 第 25 条 员工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制度。

 节假日值班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条为确保公司节假日期间工作正常运行,提高处置应急事件的能力,根据公司两级管理的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值班人员。

 第三条公司节假日值班实行两级值班、归口管理的办法,由公司领导带班,中层管理人员轮流值班,当班的公司领导对值班工作负总责,其他值班人员协助当班公司领导开展工作,并对所在单位工作负总责。

 第四条值班时间为国家法定节假日。

 作息时间:白班为 8:00-17:30,夜班为 20:00—次日 8:00,对于执行 24 小时交班制度的,白班延迟至 18:30,夜班提前至 18:30。

 第五条值班人员主要工作:

 1、辖区各岗位巡视、处理偶发事件,发生重大或紧急事件等,要果断启动应急预案,并及时报告主管领导和相关部门。

 2、接待来访、来电,及时处理有关事宜。

 3、指导监督其他在岗员工的工作情况,并与他们保持联系,及时了解生产经营情况。

 4、认真填写值班记录。

 5、积极参加公司主管领导或主管部门组织的`各项巡查工作。

 第六条值班人员安排:

 1、国家法定节假日值班表由综合办公室负责编制。

 2、国家法定节假日及双休日夜间值班执行公司夜间值班相关制度。

 3、公司领导双休日值班表由综合办公室负责编制。

 4、安全保卫部执行部门 24 小时值班制度。

 5、综合办公室、设备材料部及各分公司双休日必须安排相关人员值班,值班表分别报综合办公室及生产经营部备案。

 财劳部和生产经营部双休日可根据需要安排值班,但每月至少安排一次值班。

 6、小车服务中心应根据综合办公室提供的值班表,妥善安排值班司机及车辆。

 7、各单位相关值班表应报综合办公室和生产经营部备案。

 第七条有关要求:

 1、值班期间不得请假,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值班的,自行联系其他员工代替,并向综合办公室和带班领导说明。

 2、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原则上不得离岗,发生紧急情况及时向带班领导汇报,同时认真做好处理。

 3、按作息时间值班,不得迟到早退,不得酒后上岗和岗中饮酒。

 4、值班人员下班前要做好值班情况登记。

 5、值班人员下班时要做到人走窗关、灯灭、门闭,存放好文件等。

 第八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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