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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信银行集体诉讼 百姓银行创建总结

时间:2023-05-30 08:50:05 浏览量:

百信银行集体诉讼 百信银行集体诉讼2019年11月13日,百信银行发布公告称,公司实际控制人李红兵先生因涉嫌违规操作,被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立案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百信银行集体诉讼 ,供大家参考。

百信银行集体诉讼

  百信银行集体诉讼

  2019年11月13日,百信银行发布公告称,公司实际控制人李红兵先生因涉嫌违规操作,被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立案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百信银行是在2015年7月16日至2019年7月16日期间,由李红兵、唐勇等13人通过协议安排的方式将贷款转让给百信银行(以下简称“百信银行”)的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住宅房地产抵押担保融资项目。截至2019年7月16日,这13名个人因未能按约定期限足额支付贷款本息而被依法起诉。同时值得注意的是,针对百信银行的相关案件中涉及到的《公司法》第143条和《企业破产法》第52条都已明确规定了由集体诉讼的制度。

  一、集体诉讼与普通诉讼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集体诉讼是指在一定集体范围内,通过集体的名义就某一特定案件的诉讼进行个人诉讼。即指在诉讼过程中,单个自然人或集体组织,在其个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以其所代表的群体利益为出发点及目的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3条规定:“当事人人数众多的,人民法院可以单独或者合并审理;当事人的人数众多或者拒绝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第143条之规定正是集体诉讼制度中最具特色以及也是最为核心并最受推崇的制度。而在百信银行案件中,如果仅仅依靠个人诉讼无法达到有效保护个人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以及化解企业经营风险的目的。

  1、集体诉讼与普通诉讼的不同之处

  《民事诉讼法》对于普通诉讼的规定有其适用的标准及范围,而集体诉讼的适用是由其具体特征决定的,具有较为明显的普遍性。普通诉讼作为一种个人民事诉讼制度,与集体诉讼之间存在着本质的不同,如原告是自然人的除外;在诉讼过程中,普通诉讼参与者是包括其所在的自然人和共同参加诉讼的组织单位在内的一群具有独立人格的人或组织;诉讼事项方面,普通诉讼一般都涉及较多的专业性问题,如诉讼标的、诉讼程序、审理标准等;诉讼结果方面也同样如此。同时,在诉讼请求方面,普通诉讼当事人的请求不具有具体法律性及实质上的权利义务性,而集体诉讼必须是由法律强制性规定为其权利义务内容的行为;集体成员必须具有与其所代表群体利益相一致等条件并自愿参加集体诉讼;另外,如果是集体成员之一提起案件、不受法律保护或被他人告上法庭时,法院也只能驳回其诉讼请求;需要注意的是,普通诉讼只有在人民法院受理之后方能进行审理。不过对于不同性质和功能的案件,普通诉讼和集体诉讼都可以进行审理,但是在某些情况下,人民法院也会因社会影响、案件本身的复杂性、个人权利保障等因素而要求对其进行适当调整与简化。下面将具体介绍一下这两种不同之处在普通诉讼中该如何发挥作用。

  2、一般而言,普通诉讼是由原告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提出诉讼请求后,由法院对该请求进如果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确有错误,应当依法作出裁定,驳回起诉。如原告提行审查的诉讼程序。

  出撤诉的,应当裁定准许。如原告请求驳回被告起诉后又请求法院撤销原判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并书面驳回其起诉。

  3、普通诉讼应由原告直接起诉。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43条明确规定了原告提起普通诉讼的程序要求:“原告应当依照本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143条的上述规定表明了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对原告主体资格的审查范围的扩大,有利于保护原告的利益和社会稳定。同时对保护原告的利益具有重要意义,可以为解决矛盾纠纷、化解社会矛盾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从诉讼程序上讲,通过法院的审查、原告自主选择来决定是否提起诉讼是其诉讼程序的主要特点之一。普通案件由原告提起诉讼则要求人民法院直接审理案件,人民法院不得委托他人代理诉讼和合议庭合议等方式审理案件。同时也可以明确规定,对于原告不同意委托他人代理诉请、申请法院指定代理

  讼参与人在当地具有被告住所地及常住地等限制;但对于案件事实问题,则不受上述限制。

  4、法院判决或调解。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3条规定的起诉条件,诉讼参与人对自己提起诉讼享有充分的诉讼权利。诉讼参与人通过起诉获取胜诉后,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之间相互达成的调解协议或其他调解协议,经当事人书面确认并经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确认后生效。调解协议与起诉条件不同并不影响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但与法院的判决或调解关系重大和密切。而在百信银行案件中,尽管在审判过程中法院以“当事人自愿”等非常规方式进行调解,但调解协议却不一定符合我国民事诉讼生效规定的当事人要求或生效判决指定的诉讼期间。人民法院之所以不能作出生效判决或调解生效判决,原因在于执行环节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如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书生效后双方当事人能否实现权利转让及债权债务关系如何调整等诸多问题都有待解决并难以完全消除,由此带来了诉讼效率上的不确定等问题。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也有权在案件审理终结前进行调解。

  二、集体诉讼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历程

  在我国,集体诉讼制度自诞生之日起便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充分的发展与应用,对于维护司法公正与提高司法效率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在“百信银行事件”中,针对这13名个人提起集体诉讼后,该制度在实践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是与此同时,集体诉讼制度在中国仍然存在诸多问题需要解决。比如在提起集体诉讼时需要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原告数量和诉讼权利等问题进行详细审查并制定相应规则。而这正是我国集体诉讼制度在实践中亟待完善并予以发展完善的一个重要方面。

  1、集体诉讼的设立

  在2016年,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式设立了集体诉讼制度,这是我国首个证券集体诉讼,该制度于2018年5月1日正式实施。在设立集体诉讼之前,证券交易纠纷案件的司法实践需要有相对固定、明确的管辖法院和专门处理证券纠纷的审判组织。但是由于证券纠纷案件的类型较为复杂,管辖法院与审判组织之间的法律关系复杂,这使得该制度的适用范围较小。同时,由于我国法律对该类案件存在规定较少、且法院受理案件时裁判文书在内容上多为简略性法律规定,导致此类案件处理起来存在较大不便性,导致其成为证券类案件中较为常见和普遍的一种诉讼类型。因此在新《证券法》正式实施后,我国陆续出台了多部证券集体诉讼相关规范及制度规则,其中《证券法》中关于证券集体诉讼案件的主要规范是《证券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中对证券交易纠纷案件进行受理与审理作出一定规定并制定了相应的规定(见图1)。

  2、建立健全原告资格审查与诉讼费用负担规则

  尽管我国制定了《集体诉讼规则》以明确原告资格审查的具体内容,但是对于原告资格的审查却尚未形成一套较为系统的规则。目前我国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对原告资格进行严格管理,这也就导致了我国投资者群体在提起集体诉讼的过程中,无法将所有涉案投资者纳入到集体诉讼之中,从而使得最终提起集体诉讼的案件数量少之又少。对于诉讼费用负担方面,我国对于集体诉讼案件中涉及到的受害方和投资者之间所产生的诉讼费用负担没有相关法律规定与指导意见,导致对于此类案件的审理过程以及结果并没有形成明确的规则框架以保证受害方和投资者充分享有诉讼权利。在“百信银行事件”中,投资者共遭受到480多万元的损失,其中包括证券损失约620万元、其他损失约400万元、银行利息约260万元以及案件涉及到的诉讼费等共计约45万元金额,最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并实施相关法律予以规范明确。这对于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有着积极意义。

  3、合理确定集体诉讼的案件范围和期限

  集体诉讼作为一种重要的调解方式,其案件范围的确定与案件期限都具有重要的意义。虽然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86条将案件期限规定为自原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十日内诉讼。但是实践中,不少地方法院却将案件期限规定为自原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的三个月内或者

  为宽松,容易出现超期立案或者诉讼时效被依法中止等问题现象,使得集体诉讼制度在实际中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因此,为了保证集体诉讼能够顺利实施并获得良好的效果,有必要合理确定集体诉讼的案件范围与期限。与此同时,也要在实践中充分发挥法院对于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部分审查和调解结果的作用,进而保障在不同案件范围内原告能够得到合理保护,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间良性循环。

  4、建立健全集体诉讼案件和解制度

  和解是集体诉讼制度发展的一个重要阶段,但是由于我国现阶段的诉讼程序还不够健全,对诉讼和解的规定并不明确,和解程序尚未得到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认可与大力支持。因此,建立健全集体诉讼案件和解制度是我国目前集体诉讼制度发展的一个重要趋势。通过引入和解机制,可以让法院在处理集体诉讼案件时更加公平、公正、高效,从而保证案件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实现,并使法院能够更好地保护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同时通过集体诉讼案件和解制度,也可以更好地发挥诉讼各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相互尊重、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过程中的作用,保障集体诉讼过程的顺利进行并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正。当然,在和解协议达成之后,若当事人双方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则该和解协议便失去效力,也即该协议并未对后续集体诉讼案件的处理产生任何实际影响。因此在该协议达成后,若当事人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则该和解协议就失去效力;在该协议签订后,若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则该和解协议就不再具有效力。

  三、中国法院对集体诉讼的态度

  中国法院在适用集体诉讼制度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三十四条规定:“集体诉讼包括两种形式:一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于个人意愿,由律师或其他代理人组成的代理人群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是法人、其他组织基于股东、债权人、雇员等利害关系人意愿或法律规定以个人名义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受理集体诉讼时,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已提起或在法院立案后、立案前已提出起诉或作出判决并生效、被执行的起诉及作出判决并生效的共同诉讼人起诉除外(此处所谓全体权利人包括律师和其他代理人群体)。人民法院在审理该案件时可以通过调查取证等方式获取原告方身份信息、代理律师、案件事实等线索信息及证据信息,并结合事实与理由对共同被告进行释明,要求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证据材料以作为共同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作出判决、裁定、补充或变更诉讼请求等之参考。”

  1、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对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提起诉讼或者人民法院未受理,原告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对个人原告,由其法定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和“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其法定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是对集体诉讼的规定与态度。因金融证券民事争议提起的集体诉讼适用有关特别诉讼制度或者特别程序,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其他纠纷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至第十一项规定的普通民事案件或其部分(如公司章程、股东名册等)的案件,适用本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其中涉及金融证券纠纷案件包括证券集体诉讼和其他纠纷。”

  2、案件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一)原告人数众多的;(二)提起诉讼的案件属于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破产案件、国家赔偿案件、涉外(民商事)案件以及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案件;(三)法律规定应由第三人参加诉讼的事项;(四)有明确的被告或者共同被告;(五)有明确的原告起诉事由;(六)其他不宜提请法院裁判的情形。”该条款规定在集体诉讼案件中需要注意三个关键点:首先,原告人数众多的案件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

  中审理;其次,如果原告人数众多或者符合法律规定可以提请法院简易程序审理;最后,只有少数案件需要提出异议或者需要中止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三十四条第3款:“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原告起诉材料后三个月内决定是否予以受理或者驳回起诉或者部分驳回起诉及对部分驳回起诉决定作出部分执行裁定书或裁定,并书面通知原告方及其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可见尽管对集体上诉案件还未作出决定不予以受理,但已经有了受理门槛,因此从另一个层面而言,符合条件申请受理和驳回起诉将成为该制度执行上下功夫的方向。

  3、调解及判决

  在调解中,法院也会积极支持被告方提出的调解意见。如本案中,被告方虽表示愿意调解,但并未直接表态愿意调解,而是通过与原告方的沟通达成了调解协议,之后,法院进行了生效判决。在司法实践中,中国各法院一般认为集体诉讼应当由法院主导和主持进行,而在调解中法院也会主动邀请部分原告方的代理人参加,并根据原告方代理人的意见进行调解。在集体诉讼中,法院应当对所有原告方参与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所进行的认定予以认可。

  4、民事损害赔偿规定

  在全国范围内,《关于在金融消费纠纷案件中加强民事赔偿力度的意见》(下称《意见》)中明确指出“金融消费者遭受损害时,有权要求侵权人给予赔偿。侵权人拒绝赔偿的,受害人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规定将其归为“无过错责任”原则。

  四、中国集体诉讼制度未来的发展方向

  《企业破产法》第52条规定,“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虽能清偿但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指定一名或者数名代表人出席临时分配诉讼。”百信银行事件发生后,随着我国资本市场改革的不断深化,证券法的修改与修订也逐渐提上日程。就目前而言,我国司法机关已经具备了适用集体诉讼相关法律的条件。但鉴于我国法律体系与司法实践的复杂性以及《企业破产法》第52条对临时分配制度规定过于原则而不适用集体诉讼制度等原因,我国目前所适用的集体诉讼制度尚不足以解决百信银行事件引发的相关纠纷和民事赔偿问题。因此,笔者认为我国应通过制定专门立法与制定司法解释来实现集体诉讼制度的发展。

  1、积极推进集体诉讼立法,完善“集体保护”制度

  就目前而言,我国集体诉讼制度的立法条件尚不成熟,相关法律条款尚不完善,法律制度体系尚不健全。对于现阶段我国集体诉讼制度的发展,应积极推进集体诉讼立法,完善中国集体诉讼制度。对于个人提起的民事诉讼,我国应建立集体保护制度,将集体成员作为集体诉讼的受害方;对于个人提起的刑事诉讼和行政民事诉讼,则应建立集体保护制度,由法院或行政机关在诉讼前制定相应的规则和程序以规范被告的行为、防止被告利用诉讼进行非法牟利等行为,同时在审判过程中对于集体成员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免除其民事责任甚至进行财产保全或进行其他救济途径。通过上述制度建设不仅能够使投资者获得更为有效地保护自己利益、防止资本市场虚假陈述等行为发生,同时也能够为其他个人提起类似的、较为常见或者多发案件提供解决方案与路径。

  2、设立法院可以自行调解的机制,扩大司法救助范围

  百信银行事件发生后,百信银行与相关中介机构的股权结构复杂、股权分散,该事件可能引发许多因原告诉讼主张权利而引发公司治理问题。如果法院支持原告诉请,则会导致双方利益受到损害,所以应当设立法院可以自行调解这一机制,将具有独立请求权的股东作为调解的主体。与此同时,随着诉讼案件的不断增加和诉讼程序的不断完善,当事人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通过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纠纷或请求法院确认调解协议无效或撤销相关调解协议、请求法院撤销相关调解协议或撤销已经生效的调解方案或直接作出生效判决和裁定等方式解决纠纷或请求法院确

  及被告之间就财产权益、债务承担等矛盾纠纷直接进行调解的相关机制与条件。而为进一步扩大司法救助范围,也应在法院内设立一个可以自行调解或经法院裁定支持原告对相关中介机构的诉求,最终通过强制执行程序使相关中介机构承担责任从而缓解债务纠纷或请求法院确认调解协议无效并撤销已经生效的调解方案与判决确定的调解协议。

  3、鼓励和引导个人参加集体诉讼,扩大集体诉讼参与主体

  随着资本市场发展,市场主体已经越来越多。目前我国的法律制度尚不能满足市场主体进行正当维权的需要,同时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与司法实践还存在较大的不适应,在集体诉讼程序实施前,需要建立一套较为完善的程序来保证集体诉讼制度的顺利实施。同时,由于我国现阶段还未形成一套成熟的集体诉讼制度体系,也缺乏一个专门的司法解释来对这一制度进行规范与指导,这使得在集体诉讼制度实施后可能会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发生。因此,有必要通过立法与司法解释逐步完善我国目前的集体诉讼制度体系及案件类型及相关权利义务分配制度,并通过司法解释来确定各方面权利义务分配方式及案件类型范围,以便于在实践中能够更加有效地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此外,要进一步鼓励和引导个人参加集体诉讼,提高公民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与能力,通过对司法资源的合理分配,降低集体诉讼参与人在集体诉讼中面临的风险与成本,从而提高我国股市投资者利益保护能力与水平,推动建立公平合理、高效便捷、公平公正、互利共赢的资本市场秩序。

  4、完善《特别代表人立法》,提升中小投资者的权利保障作用。

  我国资本市场虽然已经建立了相对完善的制度体系,但在诉讼主体、组织形式、监督管理以及代表人职责等方面还存在着一些问题,而对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集体诉讼和代表人诉讼等相关制度的建立,将有效地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因此,集体诉讼制度的发展必须要将保护中小投资者权利放在首要位置进行考虑。《特别代表人立法》将中小投资者权利保护放在特别重要的位置,确立了特别代表人制度与代表人职责之间的法律关系;为特别代表人制的适用预留了制度空间等诸多内容都是为了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着想的重要体现。我国已经建立了相对完善的证券集体诉讼制度,但是在《特别代表人立法》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值得我们关注和研究:首先,在集体诉讼主体方面,虽然美国和我国都是集体诉讼法律大国,但是根据美国《证券原告诉讼法》第65条第2款和中国法理对于由中国代表人提起的第一审民事损害赔偿之诉中原告人制度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当前上市公司集体诉讼中原告人制度是一个薄弱环节。其次,在对代表人职责方面,我国虽然《诉讼法》第63条第2款进行了相应细化,但是该条文对特别代表人在赔偿范围、赔偿金额等方面均没有对代理人制度进行明确规定或者相关条文仅为概括性表述。

  5、构建与完善我国证券集体程序以及集体诉讼司法解释,促进中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与《证券法》第99条第2款规定了证券集体程序,而这一规定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出现了诸多完善。

  问题。为此,可以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1)设置专门的证券集体诉讼司法解释,进一步规范证券集体诉讼的内容;2)设置证券集体程序的司法解释,细化和明确证券集体诉讼的启动条件和救济程序;3)在对证券集体诉讼作出明确规定之同时,制定专门诉讼司法解释以解决证券市场中的热点、难点问题;4)对于证券集体程序的司法解释,应明确法律适用和司法解释适用范围以及效力问题等;5)在此基础上建立一套独立于我国证券法体系之外的资本市场特别民事索赔程序,并设定其相应的独立机关;6)制定具体规则,对投资者保护机构提出索赔申请、通知当事人、提供证据、审查起诉和应诉、提出抗辩等重要程序予以规范并作出统一标准;7)对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或者其他材料,并提供相关证据时,法院应当予以审查并制作书面裁定和公告;8)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抗辩、听证及申请撤回等主张时则应当作出充分合理承诺。总之,在未来我国应在构建符合中国实际情况的证券集体程序以及统一于中国法律体系中的特殊集体诉讼制度方面取得一定收获和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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