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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运营管理办法 养老服务机构运营管理联合考核办法

时间:2023-05-10 18:35:10 浏览量:

厦门市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运营管理办法 厦门市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运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养老服务照料中心(以下简称“照料中心”)运营管理,充分发挥照料中心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厦门市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运营管理办法 ,供大家参考。

厦门市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运营管理办法

  厦门市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运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养老服务照料中心(以下简称“照料中心”)运营管理,充分发挥照料中心功能作用,提高老年人就近享受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获得感和幸福感,根据《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服务基本要求》(GB/T33168-2016)、《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十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7〕67号)、《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星级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闽民福〔2017〕6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照料中心是为社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保健康复、休闲娱乐、膳食供应、短期托养等服务的养老服务设施。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在照料中心内开展与养老服务无关的其他活动。坚决杜绝一切不健康和非法的活动。

  第三条

  照料中心的建筑设计和设施设备配置应当符合《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450-2018)、《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设施设备配置》(GB/T33169-2016)等国家和行业标准的相关要求。

  第四条

  照料中心统一按照“××区(街道、镇、社区)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的格式命名。同一个街道(镇)内建有多个照料中心的,可以按照“××街道(镇)(××)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的格式命名,在括号内增加照料中心所在社区的名称以示区分。

  第五条

  照料中心坚持政府支持、社会参与,区级照料中心由各区民政局负责管理,街(镇)级和社区照料中心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负责管理、各区民政局负责业务指导。

  第六条

  照料中心可以采取“公建民营”或“民办公助”等方式,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运营管理,实现规模化、连锁化经营。

  承接照料中心运营管理的运营方应当是具备法人资格的养老服务机构或具备为老服务能力的其他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运营方应当与所在地主管部门签定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中止合作和退出条款。

  第七条

  照料中心应当尊重老年人的生活习惯、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保护老年人隐私,对老年人个人及家庭信息严格保密,不得违规泄露、出售或者向他人提供,也不得用于与养老服务无关的其他用途。

  第二章

  服务配置

  第八条

  照料中心提供的服务分为基本服务和适宜服务。基本服务是必备的基础性要求,适宜服务是选配的提倡性配置。

  第九条

  照料中心提供的基本服务包括:建档服务、膳食服务、休闲娱乐服务、午间休息服务、助医助行与代办服务。

  建档服务是为每一位服务对象老年人单独建立服务档案,包括但不限于老年人基本信息、服务记录、每日出入登记、身体健康状况、紧急联系人等。

  膳食服务是为老年人提供餐饮膳食,所提供饮食应符合老年人健康和营养需求,食谱应提前公布。

  休闲娱乐服务包括阅览、绘画、书法、上网、棋牌、健身、游戏、手工制作等内容,照料中心可根据自身情况选配。在提供服务时,应当组织专业人员给予老年人适当的指导和帮助。

  午间休息服务是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在照料中心午间休息的服务,并根据气候提供必要的棉被、毛毯等,保持休息区通风良好、温度适宜。

  助医助行与代办服务是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陪同就诊、外出助行及各种代缴、代购、代领、代寄、代修等服务。

  第十条

  照料中心提供的适宜服务包括:生活照料服务、教育咨询服务、心理慰藉服务、保健康复服务、短期托养服务、居家助老服务等。

  个人照护服务包括理发、助洁助浴、衣物洗涤、用药提醒和测量血压、血糖及体温等内容。照料中心为老年人提供的个人照护服务,应当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具备专业服务能力。

  教育咨询服务包括老年营养、保健养生、常见疾病预防、康复、法律、安全教育等内容。

  心理慰藉服务包括沟通、情绪疏导、心理咨询、危机干预等内容。

  保健康复服务包括针灸、推拿、按摩、养生保健、肌力训练、中医传统保健等内容。

  短期托养服务是照料中心接受老年人亲属(监护人)的委托,接收老年人临时居住,并提供生活照料、生活照料、文化休闲、保健康复等综合养老服务。

  居家助老服务是照料中心上门入户为周边社区老年人提供应急协助、终端定位、人文关怀、建档立卡、送餐助餐、心理慰藉、教育咨询等居家为老服务和社区公益服务工作。

  照料中心还可以根据周边老年人的实际需求和自身服务能力,进一步丰富为老服务项目,提供家政保姆、清洁洗涤、辅具租赁、安宁关怀等更多社区居家养老服务。

  第十一条

  照料中心提供的教育咨询、心理慰藉、保健康复等专业化服务项目,应当由心理咨询师、康复保健师、社会工作者等对应领域的专业人员提供服务,并采取老年人易于接受的形式开展。

  第十二条

  照料中心提供的所有涉及医疗卫生范围的服务项目,都应当严格按照医疗卫生部门的相关规定开展服务。

  第十三条

  照料中心各服务项目的服务标准应当不低于福建省《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规范》的要求,未明确的服务项目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及规范。

  第十四条

  照料中心为老年人提供短期托养服务时,应当与老年人或其亲属(监护人)签订服务协议。服务协议按照《民政部

  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养老机构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民发〔2016〕208号)执行。

  第三章

  制度建设

  第十五条

  照料中心应当参照《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GB38600-2019国家标准)》的相关要求,建立健全安全风险评估、服务防护等安全管理制度,符合消防、卫生与健康、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建筑、设施设备标准中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做好用火、用电、用气的日常巡查,确保各类设施完好有效,消除服务安全隐患。

  第十六条

  照料中心应当加强日常活动管理,杜绝向老年人欺诈销售保健品、非法集资、传销等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七条

  照料中心应当建立健全值班巡查、财务、档案管理、慈善捐赠管理等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岗位分工职责清晰,签订岗位责任书,明确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确保各方面的检查记录和原始档案详细完备。对接收的慈善捐赠款(物)应当单独登记造册,确保专款(物)专用、符合捐赠人意愿,并及时向社会公示。

  第十八条

  照料中心应当建立健全人力资源管理制度,配备与服务项目和运营管理相适应的工作人员,依法与其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定期组织工作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拥有完整培训或继续教育记录。安全人员应当定期接受在岗教育培训,具备处理突发安全事件的能力。

  从事医疗、康复、社工等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持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技术等级证书,护理人员应当接受专业技能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炊事膳食服务人员和为老年人提供近身服务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健康证。

  第十九条

  照料中心应当制定和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但不限于老年人意外伤害、老年人突发疾病、火灾、突发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等。对老年人发生自伤、伤人、跌倒、坠床、噎食、误吸、走失、烫伤等事件,必须有明确的应急处置流程和报告制度。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应急演练。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照料中心应当在明显位置公布举报和投诉热线电话,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运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认真开展整改。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复核,指导照料中心提高服务质量。

  第二十一条

  照料中心应当无歧视、无差别地对周边所有老年人开放,除法律法规或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情况之外,不得针对某一特定老年群体采取直接或变相的限制措施。

  第二十二条

  由政府兴建或接受政府财政补贴的照料中心,应当免费向所有老年人开放日间活动场所,并为活动正常开展提供必需的设施、设备、饮用水等物资保障,不得因使用场地及配套设施、设备、低值易耗品而收取费用。如有特殊原因确需收费或限制使用的,应提前向主管部门报告,获得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三条

  照料中心的收费项目应统一在明显位置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含明确的收费项目及详细的计费方式。超出公示范围或不按公示方式计费的服务或产品,用户有权拒绝付费。

  第二十四条

  各区民政局可结合本辖区特点,制定照料中心运营管理考核办法细则,根据照料中心的评星等级、硬件设施、服务质量、辐射能力、内部管理等方面的情况进行量化考评。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照料中心应当加强内部信息化、智能化建设,推广使用各类智能养老终端设备,并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信息系统对接,及时上报相关信息数据。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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