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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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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接本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接本 工 作 手 册 南京林业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二 〇 一 八 年 十 一 月 目 录 关于印发《关于在全省普通高校中开展在籍专科学生接读自学考试本科工作的意见(试 行)》的通知(苏教﹝2004﹞1 号) ........................................................................................................ 1 关于下发《关于在全省普通高校中开展在籍专科学生接读自学考试本科工作的补充意见》 的通知(苏教考〔2008〕14 号) ............................................................................................................ 6 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关于下发《“专接本”工作补充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苏教考自〔2008〕 26 号) .............................................................................................................................................................. 13 省教育考试院关于下发《“专接本”工作实施细则补充规定》的通知(苏教考自〔2009〕 11 号) .............................................................................................................................................................. 21 江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接本”申请表 ...................................................................... 29 江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接本”办学协议书 .............................................................. 31 江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接本”专业专科学校师资情况表 ...................................... 35 江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接本”学校、学生、家长三方协议书 .............................. 37 江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场规则 ...................................................................................... 41 南京林业大学专接本教育教学督导工作暂行办法 .............................................................. 43 南京林业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接本专业实践环节考核办法(试行) ...................... 47 南京林业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接本”教育毕业论文(设计)工作暂行规定 ...... 50 南京林业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暂行规定 .............................. 60 南京林业大学专接本教育主要工作业务流程 ...................................................................... 62 江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 江 苏 省 教 育 厅 苏教考〔2004 年〕 1 号 关于印发《关于在全省普通高校中开展在籍专科学生接读自学考试本科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高等学校,各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委员会、教育局:

   为积极推进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改革发展,进一步发挥普通高校在自学考试工作中的作用,更好地服务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经研究,将在全省普通高校中开展在籍专科学生接读自学考试本科试点工作。现将《关于在普通高校中开展在籍专科学生接读自学考试本科工作的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注意总结经验。在试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告省自考办。

   附件:《关于在普通高校中开展在籍专科学生接读自学考试本科工作的意见(试行)》 二 OO 四年三月三日 主题词:高等教育 普通高校 自学考试 意见 通知 抄送:全国考委,省政府办公厅,省考委主任、副主任、委员 文件 1 关于在全省普通高校中开展在籍专科 学生接读自学考试本科工作的意见(试行) 为积极推进我省高等教育的大众化,构建终身教育体系,进一步发挥普通高校在自学考试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促进自学考试事业的改革与发展,更好地服务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现就在全省普通高校中开展在籍专科学生接读自学考试本科(指对全日制在籍专科学生在基本完成专科阶段教育的基础上,举办的全日制自学考试本科教育。以下简称“专接本”)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开展“专接本”工作的指导思想 以积极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加快推进学习化社会和高等教育大众化为 目标,利用自学考试的灵活开放和普通高校的学科优势,资源共享,优势 互补,共建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的立交桥,努力探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人才 培养目标与模式的创新,培养具有较高文化素养的应用型、实用型、职业 型人才,不断完善自学考试制度,满足社会经济建设对各类高等专门人才 的需求。

   二、开展自学考试“专接本”试点工作的条件、申报程序与接轨方式 普通本科高校(以下简称本科院校)开展“专接本”工作须具备以下 条件:

   1、承担本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主考工作五年以上;能保证正常开展“专 接本”工作的必备的师资及实验实习设备;

   2、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能够严格确保教育教学管理与人才培养质量;

   3、领导重视,设有专门的自学考试管理部门。

   具备以上条件的本科院校,向省考委提交申请报告和相关材料,经省 2 考委、省教育厅审核同意后,开展试点工作。

   三、开展自学考试“专接本”衔接工作的条件、申报程序与接轨方式 与本科院校衔接的普通专科学校及五年制高职学校(以下简称专科学 校)开展“专接本”工作须具备以下条件:

   1、学校党政领导重视,有专门部门与人员负责;

   2、学校教学工作严谨,校风校纪良好;

   3、教育教学师资力量较强;

   4、具备必需的实验、实践条件。

   具备以上条件的专科学校,向省考委、省教育厅批准的本科院校提出 申请,经本科院校同意并向省考委备案后,开展接轨工作。

   “专接本”工作本科院校与专科学校接轨的原则为:一所本科院校可 与省考委规定区域内的多所专科学校接轨,举办专业,组织招生。专科学 校可与省考委规定的本区域内的一所或几所本科院校接轨,输送生源。其 中,三年制专科的 学生,在基本完成专科学业,不影响专科教育的前提下,从第三学年 的第二学期起报名参加由本科院校组织的本科专业的学习,并在专科毕业 后两年内完成本科教育的学习。五年制高职的学生,在基本完成专科学业 的基础上,从第五学年的第二学期起报名参加由本科院校组织的本科专业 的学习,并在毕业后两年内完成本科教育的学习。

   四、专业培养目标与专业设置、审批工作 为积极探索具有自学考试特色的新型人才培养模式,充分体现自学考 试人才培养的应用性、实用性与职业性特点,建立与社会需求紧密结合、 符合大众化教育要求的人才培养机制,“专接本”工作开设的专业,在确保 基本理论必需够用的基础上,应进一步重视人才素质的培养与提高,重视 学生个人学习能力与创新精神的培养,强化培养学生应用能力与实践能力 3 的提高,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为培养和提高学生就业、竞争能力,学生毕 业时除取得规定的毕业证书外,还须取得相应的职业技能证书和等级考试 证书。

   “专接本”工作的专业审批每年组织一次。设置的专业可以在普通高 校专业目录或自学考试专业目录中筛选,也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按全国考委的规定程序,经论证和报批开设目录外专业。凡申请设置专业, 应在每年的一月底前向省考委提交报告,并按要求呈报相关材料。

   五、考试组织 为保证国家考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按照“教考分离”的原则,“专接 本”工作的考试、命题、阅卷统一由省考委组织,并按自学考试规定的要 求执行。凡参加命题的教师,不参加所命课程的教学助学工作,凡参加教 学助学的教师也不允许参加所教学课程的监考、阅卷等工作。

   六、经费与使用 “专接本”工作举办的专业,严格按省财政厅、物价局批准的文件收 取相关学习费用。举办的全日制专业,学费原则上按学年收取。收取的费 用须用于自学考试工作,不得挪作它用。

   七、相关政策 1、普通专科学校的在籍学生专科毕业后二年内获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本科毕业证书,按苏教学[2003]49 号文件的规定发给就业报到证。

   2、普通专科学校的在籍毕业学生进入本科学校继续学习自学考试本科 专业的,可计算为专科学校的就业人数、就业率。

   3、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可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证书。

   4、学生毕业时发给国家承认的自学考试毕业文凭,并 实行电子注册。

   4 八、其他 开展“专接本”工作的本科院校,须制定相应的实施管理办法,报省 考委备案。

   省教育厅、省考委授权省考办在必要时对各校开展的自学考试工作进 行评估、检查和验收。对办学不严谨、考风考纪有重大问题的“专接本” 试点工作学校,可作出停止开展自学考试相关工作的处理。

   5 江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 江 苏 省 教 育 厅 苏教考〔2008〕14 号 关于下发《关于在全省普通高校中开展在籍专科学生接读自学考试本科工作的补充意见》的通知 各高等学校、各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委员会、教育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在籍专科学生接读自学考试本科工作的管理,使自学 考试事业更好地服务于全省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积极推进“两个率先”, 省考委、省教育厅在总结经验、充分调研并认真听取本、专科院校意见的 基础上,对《关于在全省普通高校中开展在籍专科学生接读自学考试本科 工作的意见(试行)》(苏教考〔2004〕1 号)文件进行了补充和修订。现将 《关于在全省普通高校中开展在籍专科学生接读自学考试本科工作的补充 意见》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在全省普通高校中开展在籍专科学生接读自学考试本科工 作的补充意见》 二○○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6 文件 主题词:普通高校 自学考试 专接本△ 补充意见 通知抄送:全国考委、省政府办公厅、省考委主任、副主任、委员 省教育考试院办公室 2008 年 8 月 1 日 7 关于在全省普通高校中开展在籍专科学生 接读自学考试本科工作的补充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考委、省教育厅《关于在普通高校中开展在籍专科学生接读自学考试本科工作的意见(试行)》的文件精神,根据三年多来全省开展试点工作的情况及自学考试自身的发展,经研究,决定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接本”工作提出以下补充意见:

   一、培养目标 积极探索具有自学考试特色的新型人才培养模式,充分体现自学考试 人才培养的应用性、实用性与职业性特点,建立与社会需求紧密结合、符 合大众化教育要求的人才培养机制。在确保基本理论够用的基础上,着力 培养与提高学生的应用能力与实践能力,重视学生个人学习能力与创新精 神的培养,提高学生的就业和竞争能力,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二、专业开设与主考学校 “专接本”工作开设的专业,在现有自学考试面向社会开考本科段专 业目录中选取。

   开设“专接本”专业的普通本科高校,原则上是自学考试主考学校。

   主考学校可根据自身办学优势,在已开设专业中确定 “专接本”专业,并 报省教育考试院同意后,面向普通专科学校及五年制高职学校(以下简称 专科学校)开展衔接工作。

   专科学校应根据生源状况及办学条件,按专业相同相近的原则,自主 确定接读专业,并向相关主考学校提出申请。主考学校应对专科学校的办 学申请进行认真审核,并统一报省教育考试院批准后方可开展“专接本” 助学辅导工作。

   8 三、课程设置 根据培养目标的要求,“专接本”专业在面向社会开考专业考试计划课 程设置的基础上,增设实践与应用课程。其课程由沟通课程、衔接课程、 主干课程、实践与应用课程等四部分组成。

   1、沟通课程。包括思想政治理论课和公共基础课。学生在专科阶段已 学过与本科计划名称相同的思想政治理论课且成绩合格的,承认其课程及 学分。学生在专科阶段已学过的公共基础课,在专科学校考核合格的基础 上,按一定比例计取成绩。计取比例由主考学校根据各专业的实际情况审 定,并报省教育考试院批准备案,计取比例最高不得超过 40%。学生要求取 得学士学位的,须符合主考学校学位授予的外语要求。

   2、衔接课程。衔接课程的学习内容,主要是对专科阶段学过的主要课 程的基本理论、基本原理等内容作进一步的延伸与拓展,体现本科教育需 要的人才知识、能力与素质结构。衔接课程的设置一般不超过 5 门。在专 科学校考核合格的基础上,衔接课程按一定比例计取成绩。计取比例由主 考学校根据各专业的实际情况审定,并报省教育考试院批准备案,计取比 例最高不得超过 30%。

   3、主干课程。学生参加主干课程的学习,原则上应通过全部沟通课程 与衔接课程的学习与考试。主干课程的设置一般不少于 5 门。

   4、实践与应用课程。包括综合实践、知识拓展、选修课程、社会实践 等。一般为 3-4 门,每门不少于 2 学分。其课程设置、教学内容和考核办 法由主考学校确定,并由主考学校负责考核。

   四、管理职责 主考学校须在省考委的领导下,负责“专接本”工作实施细则的拟定、 专科学校助学辅导条件的审核、招生宣传材料的审核、专业考试计划和助 学辅导计划的制定、课程分类的界定、教材的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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