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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公安局机关印章管理使用制度

时间:2022-10-24 16:45:02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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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公安局机关印章管理使用制度

 

 公安局机关印章管理使用制度

 第一条 为了使县公安局机关印章管理使用工作制度化、规

  范化,保证在使用过程中的绝对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县公安局机关印章是指 XX 县公安局印章、中共 XX 县公安局委员会印章、局法人代表名章和局机关及直属单位正式印章,专用印章。

 第三条 县公安局印章使用。

 (一)

 由呈办单位负责人审核,经办公室、法制大队(涉及法律、法规适用等问题的文件)复核后报局长主管领导签署后用县局印章的公文有:

 1、 由局长签发或局长委托分管局领导签发的以县局名义向县委、县政府、市局等上级机关上报的请示、报告等上行文。

 2、 由局领导签发以县局名义向科、所、队、处、室、分局下发的通知、通报、意见等下文。

 3、 与县直有关局、委、办联署发出的文件。

 4、 县局各办案单位使用的法律文书。

 5、 其他按照公安局公文管理规定程序办理的以县公安局名义发出的重要公文。

 (二)

 由呈办单位负责人审核,经办公室核报局领导签署

 后用县公安局印章的公文有:

 1、 以县公安局名义表彰奖励县公安机关集体和民警、保卫干部等的通报,命令、嘉奖令,贺信(电)、慰问函(信)等; 2、 以县公安局名义申请行政编制、财务等需要严格把关的事项报告和公函; 3、 以县公安局名义与县直其他部门商洽办理重要事务的公函; 4、 其他按照上述程序办理的公文。

 (三)

 由县局领导或有关部门负责人签署后用县公安局印章的公文有:

 1、 各类案件的交界和重要来信的转办函; 2、 《刑事案件协查通报》、《通辑令》; 3、 向市局主管部门报送的表格; 4、 与各乡、镇政府联系、商洽业务工作和一般行政事务的公函; 5、 局领导委托有关部门负责人签发的特定业务公文; 6、 其他按照上述程序办理的公文。

 办理行政、刑事案件、办理相关事务需使用县公安局介绍信应加盖县公安局章。

 第四条 中共 XX 县公安局委员会印章的使用。

 以局党委起草的下列公文,由局党委书记或主持工作的

 副书记签发后,用中共 XX 县公安局委员会印章:

 (一)《中共 XX 县公安局委员会报告》、《中共 XX 县公安局委员会请示》; (二)《中共 XX 县公安局委员会文件》、《中共 XX 县公安局委员会(通知、通报、批复)》; (三)与县直有关单位党组织联署发出的文件; (四)其他以中共 XX 县公安局党委名义发出的重要公文。

 第五条 局法人代表名单的使用。

 下列公文由主办单位负责人审核,经办公室、法制处审核,由局长或副局长、副书记签署后用局法人代表名章:

 (一)

 以县公安局名义与有关单位签署的有法律效力的合同书、计划书; (二)

 县局各办案单位使用的法律文书; (三)

 其他按照有关规定需使用局法人代表名章的。

 第六条 局机关各部门及直属单位要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就本单位印章的使用审批权限和适用范围制定具体规定,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印章。

 第七条 使用印章必须严格执行登记制度。登记的主要项目有:使用印章名称、日期、承办单位、文件字号、主要内容、份数、发往机关、签发人、经办人、监印人。

 第八条 印章必须确定专人保管。印章管理人员应廉洁正派、忠于职责、严守纪律。

 第九条 印章应放在安全、牢固、保险的柜(橱)内。印柜及印章的钥匙由印章人管理人员保管,不能交由他人代开代取。

 第十条 印章管理人员对印章的使用有监督权。对于不符合规定的用印请求有权拒绝或提请领导决定。

 第十一条 由于机构变动或印章式样改变及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的印章,印章使用单位要及时报告停用的时间、原因等的书面材料,县局办公室发出停用的通知后,按要求停止使用。

 第十二条 县局办公室对停用印章连同封存登记内容整理后统一交档案室封存。

 第十三条 管理和使用印章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能私自启用,加盖印章,不得私自委托他人代管代盖印章,严禁在空白纸和空白介绍信上加盖印章,不准仿刻、伪造印章,不准使用伪造盖章。

 第十四条 违反本印章管理使用制度造成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要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并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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