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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10篇

时间:2022-10-23 15:15:03 浏览量:

篇一: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浅谈农民工权益保护问题

  农民工,是中国社会中一个特有的群体,他们每天从事着这个城 市中最脏、最累的工作,却拿着微薄的工资。所谓农民工则指的是受 他人雇佣从事第三产业的工作,而其户籍仍在农村的劳动者。

  目前农民工的工资问题主要表现在农民工工作量大、工资低且常 被拖欠等几个方面。如在我国南方的珠三角地区的农民工中,每天工 作多达十二到十四小时的,占到 46%;根本就没有休息日的,竟然会 占到 47%而且农民工的工作条件一般说来是比较差的,但工资水平却 一直以来都较低,多年来工资基本保持在一千元左右的水平上。对于 农民工的工资问题我认为应该建立帮助农民工提高工资水平讨薪的 法律同时还要加大劳动监察的力度,加大对欠薪行为的处罚,除责令 欠薪企业补发所欠工资外,还必须支付法定数额的赔偿金。在司法程 序上,对于农民工,应当适用诉讼费用减免的规定,以保证农民工可 以通过司法途径进行维权。另外,应当建立律师的法律援助计划,由 律师无偿的为农民工进行法律援助。 目前农民工还存在住房困难问题要保护农民工的权益我认为也应 该解决好农民工的住房问题。

  我认为应该将农民工纳入住房保障的范 畴。

  让进城农民工们安居乐业, 从而以保持社会安定和构建和谐社会。

  应该在工业园区及周边建设一批员工周转房、廉租房或经济适房,以 低价、 廉租的形式租借给农民工。

  为他们能够安心就业解除后顾之忧。

  由于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经常的遭受侵害,所以我认为应该采取措

   施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而在众多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途径中,我 认为法律途径应该是最为有效的一种途径, 但是对于绝大多数农民工 来说,他们往往觉得法律维权的门槛太高,他们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 和足够的金钱。

  因此我认为国家应大力完善农民工权益法律保障的各 项制度,合法有效地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更好地实现构建和谐社 会的目标

  08 级法学班 罗来娜 200805201016

  

篇二: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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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农民工的村委会选举参与度低的原因

  作者:肖 庆 来源:《新农村》2010 年第 07 期

  摘要:农民工作为社会转型时期一支日益扩充的劳动队伍对我国的经济发展起着举足轻重 的作用。目前,我国农民工的数量约为 1.?2 亿人左右,而且数量还在不断增加。只有大概十分之 一的外出务工农民回乡参加了村委会选举。本文分析了中国农民工的村委会选举参与度低的原 因以及其危害 关键词:农民工;村委会选举;参与度低;原因;危害 农民工作为社会转型时期一支日益扩充的劳动队伍对我国的经济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 用。目前,我国农民工的数量约为 1. 2 亿人左右,而且数量还在不断增加。按照《中国统计年鉴 (2005)》的统计结果,2004 年我国农村劳动力总数为 4.97 亿,因此目前外出农民工占农村劳动力 的比重为 24.1%。

  根据 2005 年全国村民自治状况抽样调查,具体分析外出务工农民参与村委会选举的情况看, 由于村委会选举当时还没有外出工作的占 42.6%,当时已经外出而委托投票的占 24.3%,专程回 乡参与选举的占 22.3%。因此,我们可以看出外出后参与村委会选举的实际比例应占外出务工农 民的 10.8%。

  只有大概十分之一的外出务工农民回乡参加了村委会选举。由当时在村子里的全体登记选 民和 10.8%的外出务工农村选民构成了这一届村民选举的选民总体。

  在湖南一次村委会选举的农民工参选情况调查中,有 32. 7%的人认为“上面都定好了,选也白 选”,还有 11. 2%的人认为“我的一票起不到什么作用”,有 16%的人认为“选举对我来说不重要”,有 10%的人认为选举太麻烦,还有 8%的人认为“选了对我也没有什么好处”。① 一、中国农民工的村委会选举参与度低的原因 农民工对于回家乡参加选举没有表现出足够的热情的原因,我认为有以下几点: 第一、农民工回家乡参加选举,需要耗费很多时间、财力和精力, 比如,回家选举的误工费、 交通费等损失。这对于长年在外工作、经济状况并不乐观的农民工来说是很不划算的。

  第二、由于长年在外工作,农民工对家乡的情况不是很了解,对于候选人的情况几乎一无所 知,即使参加选举,也很少认真对待,只是盲目地投票敷衍了事,他们参加选举更多的是一种形式上 的要求而没有多少实质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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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可以采取委托投票的方式,虽然不能很好地表达自己的意愿,但是通过传真、信件、 电报等方式进行书面委托则更省时、省力、省钱。这样,就更是敷衍了事了。

  第四、农民工与家乡农村的利益关联在日益淡薄。

  “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 益有关”② ,这种利益与人们越贴近,人们对它的追求就越迫切,由它所引起的参与动机就越强烈, 反之也是如此。③ 根据 2005 年全国村民自治状况抽样调查,从农民工流动的动机来看,选择“挣钱”的人最多,占 调查对象的 72.8%。而且农民工中有相当一部分已经达到了甚至超过了一般城市居民的收入水 平,换句话说,有相当一部分农民工在城市生活有较为充分的收入保障,也具有了一定的经济地 位。这说明农民外出本身就是利益比较的结果,即在城市可能获得更多的收益,这使得农民工更 关心的是自己在城市的利益。

  二、中国农民工的村委会选举参与度低的危害 调查显示:农民工与农村居民相比,文化程度较高、家庭经济状况较好。因此,农民工作为中 国农村村委会选举的一支先进力量,其选举的真实意愿不应该被忽视或替代。

  缺乏优秀人才参加竞选。在外打工的农村青年一般都有较高的文化知识、较强的市场意 识、活跃的思维能力和良好的劳动技能, 他们是乡村里的精英和能人。这样的精英和能人外出 打工越多,意味着参加村委会换届选举的精英和能人就越少, 意味着“少数人中选人”、“矮子中选 将军”的现象就越多。目前, 参加村委会换届选举的候选人大多是上届村委会的原班人马, 人们 很少看见新面孔出现,这从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农村人才流失的严重程度。由于缺乏农村精英和 能人的参与, 村委会换届选举失去了竞争的活力。

  现在留守在家的选民大多是一些妇女和老人, 与青年相比, 她们缺乏权利观念、民主意识及 主人翁思想。她们常把自己的主要任务定位在照看孩子、耕种田地等个人家庭事务上。对村里 包括选举在内的重大事项关心甚少, 有些事情即使参加了, 也很少有自己的主张和见解。选举时, 这些妇女和老人就很容易被其拉拢和收买,造成了一部分公平的缺失。

  保障农民工村委会选举意愿能让农民工这个庞大的特殊群体在农村村民自治,避免权力过 于集中 ,农民工的选举意愿的真实表达亦能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地方主义的产生。

  实现农民工的选举权利对于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改善农民工的就业环境?加快城镇 化进程和构建和谐社会都具有重大意义。提高村委会选举中农民工的参选率,提高参与度,使农 民工更充分的行使权利,有利于社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邓秀华. 湖南农民工政治参与权益保障问题研究[ J ] . 湖湘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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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 1 卷,第 82 页 [3]陶东明、陈明明:《当代中国政治参与》,浙江人民出版社,1998 年版,第 189 页 作者简介:肖庆(1988.10-),女 ,汉族,厦门大学公共事务学院政治学系本科三年级

  

篇三: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农民工权益保障存在的问题及其法律对策

  内容摘要:农民工权益保护问题是我国农村的突出表现。由于农民工在城市中就 业状况不稳定、流动性大,且多以非正规就业为主。他们主要从事临时工、季节 工、承包工、劳务派遣工、小时工,且大部分的不与雇主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 系呈现动态化、市场化、复杂化,他们的合法权益常常得不到足够的保障,存在 的问题颇多,如何提高农民工权益的法律保护显得十分重要。

  关键词:农民工 农民工权益保障 法律对策

  一、农民工概念的定义

  “农民工”是指在本地乡镇企业或进入城镇务工的农业户口人员,农民工是 我国特有的城乡二元体制的产物,是在特殊的历史时期出现的一个特殊的社会群 体。农民工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1、广义的农民工包括两部分人,一部分是在本地乡镇企业就业的离土不离 乡的农村劳动力,一部分是外出进入城镇从事二、三产业的离土又离乡的农村劳 动力;

  2、狭义的农民工主要是指,出进入城镇从事二、三产业的离土又离乡的农 村劳动力。

  据有关部门的调查,我国狭义农民工的数量为 1.7 亿人左右,广义农民工的 数量大约为 2.7 亿人。2014 年农民工总量 27395 万人,比上年增加 501 万人,增 长 1.9%。其中,本地农民工 10574 万人,增长 2.8%,外出农民工 16821 万人, 增长 1.3%。农民工月均收入水平 2864 元,比上年增长 9.8%。

  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2014 年全国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显示,2014 年全

   国农民工总量为 27395 万人,比上年增加 501 万人,增长 1.9%。其中,外出农民 工 16821 万人,比上年增加 211 万人,增长 1.3%;本地农民工 10574 万人,增加 290 万人,增长 2.8%。2010 年以来农民工总量增速持续回落。

  2011 年、2012 年、2013 年和 2014 年农民工总量增速分别比上年回落 1.0、 0.5、1.5 和 0.5 个百分点。2011 年、2012 年、2013 年和 2014 年外出农民工人 数增速分别比上年回落 2.1、0.4、1.3 和 0.4 个百分点。近三年本地农民工人数 增速也在逐年回落,但增长速度快于外出农民工增长速度。

  按输出地分,东部地区农民工 10664 万人,比上年增加 210 万人,增长 2.0%, 东部地区农民工占农民工总量的 38.9%;中部地区农民工 9446 万人,比上年增加 111 万人,增长 1.2%,中部地区农民工占农民工总量的 34.5%;西部地区农民工 7285 万人,比上年增加 180 万人,增长 2.5%,西部地区农民工占农民工总量的 26.6%。西部地区农民工增长速度分别比东部、中部地区高出 0.5 和 1.3 个百分 点。[1]

  二、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产生的原因及其存在的问题

  (一)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的产生有着深刻的社会历史原因、 经济原因和 法律上的原因:

  1、社会历史原因。农民工是我国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工业国家转变过度的一 种特殊现象。一方面,传统农业积累了大量的社会生产力,现代农业机械化时代 又已经解放了大量的农村劳动力,造成农村劳动力严重过剩;另一方面,现代工 业的发展需要大量的劳动力,农业劳动力逐步融入现代工业。在这一转型期,我 国具体的社会和历史条件对农民工权益保护的保护更为困难。主要原因在以下几 个方面:

  ①农民的文化素质相对较低,传统观念比较强,现代法律观念比较薄弱。这 使得农民工处于现代工业社会不能以传统的方式保护自己的利益,也不能采取法

   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②户籍制度与城乡二元结构的影响。传统的户籍制度使得城市居民资格难以

  获得。在这种情况下,农民工的不能享受许多城镇居民的优惠政策。城市中的农 民工无论他们在城市居留多久都无法改变他们是城市流动人口的地位;相反,城 市的劳动力和城市政府都反对农村富余劳动力流入并对他们采取歧视性政策。由 于农村劳动力的流入,对城市劳动力就业和城市政府管理带来了巨大的威胁和困 难。

  ③农民工的无组织性。如果农民散落在城市而没有自己的组织,成为流民, 他们是没有发言权的。从流民角度而言,他们的利益无法“自致其上”;从国家 的角度出发,也因为他们没有组织,无法对他们进行有序的组织化管理。

  2、经济原因。在城乡互动关系中,劳动力受客观经济规律作用自由流动时, 有几种可能的情况:

  ①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基本待遇相当并持续保持城市和农村居民之间的 动态平衡,如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美国和法国。他们拥有大量的农业补贴,农业 投资收入和工业资本基本相当,农民和产业工人的待遇基本上是相当于人员对流 维持一个动态的平衡。

  ②农村居民的待遇要优于城镇居民,农村人口的劳动力从城市流向农村地区。

  这一般只是一种特殊情况。正如上世纪 90 年代末以来,中国的煤炭工业总体上 亏损,一部分矿工回到农村当农民。

  ③城镇居民的待遇优于农村居民,劳动力由乡村流向城镇。这种现象十分普 遍,是工业化国家的必经之路。

  3、法律救济的不经济。

  ①当前我国有关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健全,劳动保障法 的建立不够全面。虽然目前的劳动保障法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很多规定,但对

   于农民工这一特殊的弱势群体却没有得到更多的保护。而现在对一些违法行为的 惩罚力度不够,对于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界定并不十分明确,而且,执法力度不 够,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较弱,执法效果大打折扣。

  ②很多用人单位无视法律,对于农民工的管理十分模糊。很多的用人单位无 视我国关于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没有和农民工建立合同关系,逃避法律责任。

  还有一些用人单位无视国家的严格要求对于劳动者进行保护,对于保护设施的设 置偷工减料,或是根本就不设置保护措施,使得农民工的生命安全得不到保障。

  ③农民工法律意识淡薄。农民工的文化素质不算太高,一般都不会加入工会 等一些比较正规的组织。当前农民工缺乏表达和维护自己的权益的渠道,一旦农 民工的利益收到侵害,很难通过集体的力量去维护自身的权益,农民工也很缺乏 法律意识,在利益受损的时候,不知道如何使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还有的从雇 佣开始没有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使得农民工难以进行自我保护,进而自身 的权益白白受到侵害。

  (二)农民工社会保障的现状及问题 1、工资待遇低,欠薪现象普遍存在。按劳取酬,干活给钱,当城市里的“工 作人”每月按时领工资,就像太阳每天从东升起一样自然,而广大的农民工却普 遍遭到工资待遇低、拖欠克扣工资的困扰。首先,农民工的工资待遇非常低,与 城市里的正式工人相比,“同工不同酬”、“同工不同时”的现象普遍存在。据调 查,在深圳,农民工每月工作 26 天以上,每天的平均工时在 10 小时左右,有 时会连续工作 12 小时以上。即便按照加班费算钱,农民工也可能拿不到。因为 仍然存在“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情况。和前年相比,去年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 比重为 0.8%,比上年上升 0.3 个百分点。0.8%的比例虽小,但乘以 2.7 亿农民工 的总数,意味着有 200 万农民工的工资被不同程度拖欠。

  2、超强度劳动普遍存在,休息权得不到保障。休息权是宪法规定的劳动者 必须享有的一项权利。而在现实生活中,很多 企业 为了赚取更多利润,随意延

   长农民工的劳动时间,有的没有星期天和节假日,有的企业以实行计件工资为借 口,故意把定额定的很高,强迫工人加班加点。调查数据显示,每天工作时间超 过 8 小时的农民工占到 41%,每周工作时间超过 44 个小时的农民工比例更是达到 了 84.7%。这意味着,当正常劳动者享受双休日的时候,农民工仍然还在上班。

  虽然我国《劳动法》明文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 8 小时, 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 44 小时的工时制度”,“用工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 至少休息一日”,“并规定用人单位在元旦、春节、国庆等法定节日期间应当依法 安排劳动者休假”。但在现实生活中,农民工兄弟依法所享有的休息休假权在很 大程度上都得不到实现。

  3、劳动条件差,职业病频发。当前一些用人单位着眼于眼前利益,为了降 低生产成本,不注意改善工作环境,不给农民工配发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导致 农民工职业病发病率较高,因工作中接触有毒物品而中毒等事件也时有发生。特 别是地处小城镇的非公有制小型企业,由于企业的规模小,资金投入严重不足, 机器设备陈旧老化,通风不畅或者根本没有通风装置,在这样的工作环境中,许 多农民工染上了严重的职业病。

  4、社会保障缺乏。对于城市职工而言,一旦成为一个单位的职工,单位就 会按照《劳动法》的规定为其交纳医疗、养老等保险金,而进城务工的农民工所 享受到的社会保障几乎为零。由于不是城市居民,他们无法享受城市居民所能享 受的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工伤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数据显示,与 雇主或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农民工比重刚刚过四成。同时,虽然农民工参加社 会保障比例继续上升,但参保比例最高的一项工伤保险,参保率也只不足三成, 生育保险最低为 7.7%,

  5、 教育权得不到保障。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①一是农民工自身的受教育权得不到保障,农民工到城镇就业,虽然解决了 生存问题,但还要学习技能、积累经验,以获得稳定就业的能力,适应城市生活。

  而农民工在进城时就在文化教育程度上与城市同龄人存在着先天差距,如上海

   2003 年对外来流动人口调查表明:84.05%为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农民工进城 后因本身 经济 条件较差,往往难以支付市场机制下的培训费用,城市庞大的继 续教育体系对他们来说是不存在的,而政府和用人单位又因缺乏经费投入且无明 确的政策保障,不可能有对农民工进行培训等再教育的积极性。同时,用人单位 过度延长农民工劳动时间,更不可能使农民工有其他再学习的机会。

  ②是农民工子女的受教育权得不到保障。目前对于进城务工人员的子女的受 教育问题缺乏相关的规定,也没有专门的社会保障体系。在人地两生的城市,农 民工子女的受教育问题是他们最为棘手的问题。城市正规学校入学的户籍制度使 很多农民工子女即使在义务教育阶段也无法进入正规学校接受教育,就算能够进 入也需要缴纳高额的借读费,赞助费等。很多农民工没有办法只好将孩子送入没 有教学质量保证的专门为农民工子女创办的学校或者带子女回老家入学。

  三、农民工权益法律保障的完善。

  如前所述,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经常性的遭受侵害,这已经成为构建社会主义

  和谐社会的最大障碍。而在众多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途径中,法律的途径是权 利保障最后的、也是最为有效的途径,但对于绝大多数农民工来说,法律维权的 门槛太高,他们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和足够的金钱。因此国家应大力完善农民工 权益法律保障的各项制度,合法有效地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更好地实现构建 和谐社会的目标。完善农民工权益的法律保障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继续深化二元户籍制度的改革。改革城乡的二元户籍制度对于建立和完 善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 体制、加快城市化步伐、扩大内需、促进经济 发展 以及 国家长治久安都具有重要意义。传统的户籍制度已经不适应新的经济发展趋势, 因此,政府应下决心及早对现行户籍制度进行改革,彻底打破农业户口与非农业 户口的身份限制,允许在城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人员,根 据本人意愿办理城镇户口,逐步实现公民迁徙自由,推进城镇化,减少农民数量, 最终解决我国的“三农”问题,消除社会保障领域存在的二元现象。另外户籍制

   度改革还要消除附加在户口上的城乡居民不平等权利,让进城务工的农民在 政 治 权利、就业求职、权益维护、社会保障、子女受 教育 方面与城市居民一视 同仁,逐步建立起人口自由迁徙、城乡一体的一元户籍管理制度。

  2、构建立体化多层次的法律保护体系。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平等地享有 受教育权,劳动权等基本人权,应通过各部门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使宪 法赋予所有公民的各项权利能在农民工身上得到具体、全面、充分地落实。当前, 除了《劳动法》和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所做的宽泛的规定外,农民工 权利几乎没有明确的法律保障。所以首先应制定专门的《农民工权益保护法》, 该法应当规定农民工的各项基本权利,确立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各项基本原则 和制度,用专门章节对农民工的职业培训、就业指导、劳动条件、居住环境、政 治权利、社会地位和待遇、子女入学等做出原则性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歧 视和侵犯。同时,还要制定与之相配套的地方性法规,使之具有可操作性;其次, 应对《劳动法》进行具体的修改,使它能够更好地保护广大农民工,同时要制定 与之配套的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法、工资法、劳动保护法、劳动监察法、劳动 争议处理法等。

  在劳动法或相关配套法律法规中,应规定不准歧视农民工的用人原则;农民 工劳动争议处理费由用人单位预先垫付原则;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的特定义务;

  确立劳动争议或裁或审的制度;农民工工资预先执行制度;明确最低工资支付制 度等。

  再次,要加大劳动执法的力度。劳动行政部门执法不严是导致农民工权益不 断遭受侵犯的一个重要因素。所以,应加大劳动执法力度,必须明确监督主体的 职责和权限,建立严格而 科学 的执法监督机制。加强劳动监察部门在人力、物 力、财力、技术等方面的配备和支持,加强劳动处罚力度。最后,在司法方面, 要对农民工确立论文联盟 WWW.LWLM.COM 整理特别保护制度。其一,改变现有的 “先仲裁,后诉讼”的制度,建立类似商事仲裁的“或裁或审”制度,以便节约 成本,提高解决劳动争议的效率;其二,扩大劳动争议案件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

   范围,加重在各种资源上均占优势的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减轻处于弱势地位的 农民工的举证责任;其三搭建法律援助通道,各级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成立专门 的农民工法律援助中心,加大对农民工法律援助的财力和人力支持,使得农民工 在合法权益遭受侵犯的时候,能够免费获得法律援助,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 益。

  3、提高农民工自身素质,增强其就业能力和维权意识。

  首先,农民工应加强自身学习和各类技能的学习。《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 步做好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工作的通知》中,要求各级地方政府要积极采取措 施,引导和鼓励农民工自主参加职业教育和培训,鼓励用人单位、各类教育培训 机构和社会力量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农民工的就业能力,使其在劳动 力市场上能占据主导地位;其次,应加强针对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有针对性的选 择农民工集中的贫困 农村 、改制国有 企业 、建筑工地、大中型煤矿企业、个 体私营企业、火车站等地方进行宣传,提高农民工的法律意识,使更多的农民工 了解法律援助、劳动仲裁和民事诉讼等相关法律知识以及自身所享有的合法权益, 使他们知道如何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权益。

  4、组织统一的维权组织。首先,加强工会在农民工维权机制中的作用。《中 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明确指出“进城就业的 农民工已成为我国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就明确表明农民工已经成为工 人阶级的一部分,那么作为工人阶级的群众性组织和利益代表者的工会,理应在 农民工的维权过程中起到应有的作用,同时修订现行《工会法》,使工会真正成 为农民工的代言人;其次,针对农民工职业不稳定、流动性较强的特点,为充分 维护农民工社会保障利益和其他合法利益,除加强企业工会建设外,还可以组建 专门的农民工协会,将其作为农民工自己利益的代言人。农民工协会可以负责为 农民工提供失业登记、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及维权法律援助等帮助。这样,农民 工的组织化程度将会大为提高。

   三、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的法律对策 (一)对于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执法力度进行加大 要使得农民工的权益得到落实,对于农民工的权益维护的执法力度就要加大, 在进行劳动监察上,就要将农民工的工资与劳动保护的相关问题当作劳动监察的 主要内容。对于建筑行业当中存在的比较严重的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进行严查, 还要对于一些沿海地区的私营企业和外商企业的可口农民工工资问题进行解决, 以及劳动环境恶劣、不支付加班费用等一些问题都要进行解决。在进行监察的过 程当中,要利用更加有效的措施,对于农民工的劳动合同进行严格监察,对于一 些拖欠农民工工资或是不进行劳动保护的恶劣行为,我们要进行严惩。

  (二)对于相关的劳动合同和劳动保护制度进行完善 对于劳动合同制度,要进行全面的完善,要有针对性的建立适合农民工的相 关制度,印制能够适用于农民工的劳动合同示范文本,并且对于用人单位进行制 订本单位的劳动合同的相关管理制度进行指导;还要建立劳动合同管理台账,并 将台账与劳动报酬支付、社保缴费等进行有机结合,形成一套完整的管理机制。

  在对于农民工的劳动保护制度的建立方面,用人单位要根据相关的法律要求,结 具体情况进行本单位的劳动保护制度的建立,进行劳动保护用品发放台账与劳动 保护设备管理台账的建立,对于农民工的生命安全进行切实的保障。

  (三)进行相关法制的宣教,提高农民工的维权意识 对于劳动保障法要进行积极地宣教,使得农民工建立起法律意识,在自身的 权益受到威胁的时候,能够懂得用法律武器来保障自身的权益。

  四、总结随着我国社会的逐渐进步,我国的人民生活水平也越来越好,社会 也越来越安定,但是,还存在着一些隐患,像是农民工的劳动权益一直得不到很 好地保护,本文针对这一问题,对于农民工劳动权益的保障法律提出了相关建议, 对于农民工的权益维护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对于我国社会的进步也具有十分重 要的帮助。

   参考文献:

  [1]百度百科《农民工》

  

篇四: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关于如何保护农民工权益问题的思考

  农民工是当代中国社会的一个特殊群体。近年来,随着 改革开放的深入,经济结构的调整,我市煤炭、造纸、耐材、 建材等行业发展迅速,吸引了大批外来农民到我市就业、创 业和发展。目前在我市务工就业的外来人员已达 8 万人,加 上本地就业的农民,我市的农民工超过 14 万人。这些人员 大多来自农村,多数在煤矿、建材、耐材、建筑、餐饮、服 务等行业和其他脏、累、苦、险等工种岗位工作,为我市的 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成为促进我市改革开放、推 动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一支重要力量。但是,由于种 种原因,这些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屡屡受到侵犯,尤其是一些 私营企业主,只重经济效益,不重视农民工的权益保护。因 此,如何保护好农民工的权益成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农民工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 劳动关系不规范。

  XX 年上半年人事劳动局对全市的砖瓦 窑厂、石灰石料厂、小煤矿的用工情况进行了专项治理,共 检查了 376 家用工单位,这些单位共使用农民工 15172 人。

  检查中发现,有 144 家单位没有或未完全与农民工签订劳动 合同,无证经营 63 家。检查中发现,目前我市的用工秩序 比较混乱,大部分砖厂没有营业执照,不具备用工资格;部 分用人单位没有按《劳动法》要求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或合同到期后没有及时续签。部分已签订的劳动合同也存在 着许多“不平等”和“不合理”的内容和条款。如一些从事 建筑、采矿等危险行业的用工单位私下与农民工签订“事故 责任自负”的“生死合同”。[找文章到大秘书-/-一站在手, 写作无忧!] 部分农民工劳动权利受到侵害。主要表现在:一是加 班不给或少给加班工资。多数农民工劳动时间长、强度大、 待遇低。一些私营企业,每天工作时间在 10 个小时以上, 有的高达 18 个小时,超时工作现象严重。二是拖欠甚至拒 绝给付工资和其它福利待遇。我市在农民工合法权益保护方 面存在不少问题:如非法使用童工,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 同,拖欠工资,收取抵押金,强迫劳动等行为。XX 年劳动部 门接待举报投诉 266 起, 查处违法案件 93 起, 涉及职工 3250 人,共追回工资 169.8 万元,退还押金 3 万多元,补交社会 保险金 17 万元;XX 年接待举报投诉 346 起,立案查处 128 起,涉及职工 4271 人,共为劳动者追回工资 277.82 万元, 返还押金 4.12 万元,补缴社会保险费 14.7 万元。XX 年春节 前到现在,劳动部门已接待职工举报上访 119 次,涉及劳动 者 670 人,立案处理 41 起,协调处理 16 起,为劳动者追回 工资 38.6 万元,返还押金 1.6 万元。三是休息休假权利没 有落实。不少用人单位在元旦、春节和国际劳动节等国家法 定的节假日也不让农民工休息。四是工作环境恶劣,缺乏劳

   动保护。有的用人单位不给农民工配发必要的劳动保护用 品,农民工经常进行“没遮拦”作业,导致农民工职业病发 病率较高,容易造成伤亡事故。

  社会保障权利缺失。目前我市大部分用人单位还没有为 农民工进行社会保险登记,不给农民工买社会保险,农民工 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的情况下获得社会保障的权利没 有保证。

  社会权益得不到尊重。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社会 歧视。农民工这一称谓不仅是对民工身份与职业分离的形象 描述,也是一种歧视性称谓。随着农民工在城市经济生活中 扮演的角色越来越重要,城市对农民工的认识正逐步深化。

  但是,城市对农民工的社会排斥现象仍然存在;二是农民工 子女得不到良好教育。城市学校入学的户籍体制使很多农民 工子女不能进入学校接受教育,既使能够进入学校学习也需 要缴纳高额的借读费。

  二、建议 完善权益保护的政策机制。一是要尽快出台农民工权益 保障的相关政策。进一步完善《劳动法》的配套管理措施, 尽快制定有关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规定和办法,建立起劳动者 工资支付责任制和预警制度,对拖欠工资的企业进行惩治。

  二是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以劳动合同执法检查等形式推进劳 动合同全面普及,实现劳动关系合同化和规范化。三是完善

   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险登记制度,让广大农民 工都能参加社会保险,获得社会保障的权利。

  加强就业前培训工作。重点搞好两个培训:一是职业技 能培训。通过培训,提高农民工的劳动技能和劳动力价值。

  二是做好农民工维权教育。通过教育使农民熟悉法律,提高 农民工运用法律维权的意识。

  转变城市主体的管理理念。城市管理部门要转变管理观 念, 实行积极的农民工管理政策, 取消对农民工的各项歧视。

  要多增设一些学校, 接纳农民工子女上学, 不增收其他费用, 确保农民工子女正常上学。

  加大执法力度和提供法律援助。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劳 动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查处侵害农民工权益的用人单位,打 击非法职业中介,确保用工市场信息准确。司法行政部门要 在农民工集中的地方开展法规咨询服务,常年为农民工提供 帮助,法律援助中心及法律服务机构要及时为外出农民工提 供代理、辩护等帮助。

  

篇五: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浅谈农民工权益保护

  作者:杨建林

  【内容摘要】:农民工是中国经济社会转型时期的特殊产物,是渊源于中国传统的城

  乡分割制度.农民工为当地的经济建设和城市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但是,他们的合

  法权益却经常遭到侵犯.如何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进城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消除对农

  民工的各种歧视,已经成为全社会共同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

  【关键字】:农民工

  合法权益

  我国是有着悠远历史的农业大国,农村人口占总人口的 70%左右,自上世纪 80 年代改革开放以来,由于农村生产力得以极大解放以及城市劳动力市场不断增 长的需求,农村劳动力大规模地向城市转移,“农民工”群体开始形成。随着我 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民工潮”趋势愈演愈烈,目前已经有相当数量的农村进 城务工人员。根据 2006 年《中国农民工调研报告》,我国农民工总数大约 2 亿人, 其中外出务工的超过 1.2 亿,在全国第二、三产业就业人员中,农民工分别占 58% 和 52%,城市建筑、环保、家政、餐饮服务人员 90%都是农民工。农民工实际上就 是指具有农村户口身份却在城镇务工的劳动者,是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 涌现出来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已成为我国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我 国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

  一、农民工权益保护的重要意义

  农民工是一个庞大的社会群体,他们生活在城市的最下层,从事着繁重的体 力劳动,为城市的建设奉献着自己的青春和健康,却不能像城市市民那样享受社 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只能享受最低的工资待遇,居住、就业、子女受教育等方面 仍然受社会的歧视。这种付出和回报的不对等,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及时有效保 护的生存方式决定了他们的弱势地位。一个文明健康的法治社会,要实现法律面 前人人平等,除了赋予人们平等的权利外,更应注重对他们权利的保护,尤其是 对社会弱势群体权利的保护。

   (一)对农民工权益的保护有利于实现城乡统筹发展 农民工不是一个劳动法律意义上的概念。它包含了计划经济时代的烙印,也 夹杂着户籍管理制度的因素。现阶段,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及城市的大规模转 移,实现了生产要素合理配置与优化组合,加快了城市的现代化。但另一方面农 民工仍然受到城市的歧视和排斥,自身的合法权益却未能得到相应的保护,这使 得城乡二元结构显得格外突出,城乡差距越发拉大,不利于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协 调发展。

  因此,加强对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保障对完善统筹城乡发展的体制机制有着举 足轻重的作用。重庆被中央确定为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实验区,如何切实保障 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当然地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农民工权益的保护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 目前我国在农民工权益保护方面问题比较严重,这势必影响了我国构建和谐 社会的进程,主要表现在:一是农民工在城市生活却无法享受到与城镇居民平等 的待遇,出现了同城不同命的社会不公平现象,有悖于和谐社会要求所有人,不 论身份和地位,都应平等地融入整个社会,在权利、地位平等的基础上各尽所能, 共同发展。二是由于自身的付出与回报不能对等,农民工难免产生对社会的不满 甚至对抗情绪,造成不必要的社会动荡。近年来,农民工因被拖欠工资引发的突 发性事件由原始的反抗、绝食等逐步演变为停工、罢工、上访等形式,还发生过 农民工因讨要工资被雇主暴力殴打的恶性事件。三是随着民工潮的不断发展壮大, 农民工对城市的依附性加强,进城农民打工收入成为自己和家庭生活的主要来源。

  与此同时,城市对农民工的依附性更强,目前,农民工已占社会总就业人口的 50% 以上,在建筑业中可占到 80%以上,城市建设中的脏、累、高危工种、有毒污染工 种、家政服务、餐饮业低收入工种,几乎全部由农民承担,一旦大批农民工离去, 整个城市运转都受到影响。我们只有保护好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发展和谐的劳动 关系,才能最终实现构建和谐社会的奋斗目标。

  二、农民工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

  我国对农民工问题从各个方面予以了高度关注。1995 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基本法,适应了建立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步要求。近年来,我国政府加大了对农民工合法权益

   的保护力度。中央政府及相关部门在改善农民进城务工环境、保护农民工权益等 方面制定了一系列政策,颁发了一系列行政规章和政令,加大了监察力度。全社 会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呼声也越来越高,农民工自身的维权意识也越来越强。

  可以说,我国农民工合法权益保障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 深入发展和农村城镇化、产业化步伐的加快,我国在保护农民工权益的相关工作 上显得缺失和滞后,农民工权益状况仍令人堪忧。

  (一)农民工就业限制仍然存在 对于农民工来说,在就业方面至今仍受到种种限制,主要体现为:没有公平 的就业机会,不少行业禁止或限制农民工进入,使大多数农民工只能从事苦、脏、 累、险的工作,有的用人单位还以扣留农民工身份证等证件,或是强制交纳抵押 金等方法来限制农民工自由择业;有些即使就业,其劳动时间和劳动强度远远超 过了《劳动法》规定的标准。不少用人单位还经常让员工加班加点,即使元旦、 春节、国际劳动节等国家法定节假日也不放过,法律规定的加班时限及报酬亦形 同虚设。

  (二)农民工取得合理劳动报酬的权利遭到侵害 获得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权利,在法治社会中,付出劳动而获得报酬是劳动 者的“天赋权利”。然而,农民工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却屡遭用人单位侵害:一 是同工不同酬。部分农民工从事与城市市民同样的工作,却得不到相同的报酬, 在同样的岗位上,一个固定工的工资待遇相当于农民工的 1-3 倍。二是加班不给 或少给加班费。据有关研究机构调查,农民工工作时间有 70%以上超过 8 小时,而 且多数没有节假日。其中,50%以上的农民工工作时间长达 10 小时以上。这种现 象,在建筑业表现尤其突出。三是拖欠、克扣甚至拒付工资。由于受多种因 素的影响,在企业中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已很普遍,从全国来看,建筑、制鞋、 制衣等劳动密集型行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比较严重。

  (三)农民工的社会保险没有保障 社会保险、福利权是指劳动者享受国家和用人单位提供的福利设施和种种福 利待遇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和《劳动法》都规 定,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和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获得物 质帮助的权利。农民工是以工资性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一旦遭遇风险,就不

   能再依靠土地来获得保护。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只有城镇居民才能享受到养老、 医疗、失业、生育和工伤五大保险,外来农民工一般享受不到这种保障。

  (四)农民工工作和生活环境差,缺乏劳动保护 农民工劳动保护措施不受重视。农民工大多从事城里人不愿干的重、脏、苦、 累、险等工种,如施工作业、井下采掘、化工有毒有害、环卫清洁等岗位。有的 用人单位为了降低生产成本,不改善农民工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不对农民工进行 必要的安全培训,也不配备必须的安全防护设施和用品,造成农民工普遍处于劳 动强度大、劳保条件差的工作环境中,致使劳动者健康受损、伤残丧生的比例比 社会其他群体偏高,尤其是经常面临重大特大伤亡事故频繁发生的危 险。

  三、农民工权益保护问题原因分析

  (一)歧视农民工的观念比较严重 目前,城市市民和政府对农民工的认识逐渐部分认同,但对其歧视的心态仍 然存在。城市居民在户籍制度中,形成了这样的观念:城市居民当然地成为该城 市的主人,农民工被一些城里人看成“盲流”,得不到作为公民应有的基本尊重。

  而不健全的法制也未对身为弱势群体的农民工予以倾斜性的保护,导致农民工仍 然很难获得迁移城市、定居城市的权利,其在教育、就业、保险、住房等方面仍 然不能取得和城市市民相同的待遇。

  (二)农民工权益保护法制建设滞后,执法力度不足 一是现有的保护农民工劳动权益的法律法规不完善。目前,《宪法》、《劳 动法》等法律,未能有针对性地对农民工这样的弱势群体给予特殊保护,为他们 提供便捷有效的保护措施和手段。正如梁慧星先生所言:“我们改革开放以来, 在一定意义上说我们以牺牲劳动者为代价换来了经济的发展。你们看看那部《劳 动法》有什么真正的保护措施?可以说《劳动法》把劳动人民这个过去被称为领 导阶级的整个阶级出卖给了企业家。” 二是现行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不够。在劳动关系的建立上,《劳动 法》要求用人单位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对用人单位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 同的处罚只是责令改正,对仍未改正行为没有进一步的处罚措施,这就使劳动合 同对劳动者保护的有关规定很难真正惠及农民工。在工资支付方面,对拖欠、克

   扣工资等行为,只是设定了 50%到一倍的赔偿金,对企业主拖欠、克扣工资等行为 没有强制手段;在劳动保护方面,对恣意延长劳动时间、不依法提供劳动保护措 施的行为缺乏强硬的处罚措施等等。

  三是欠缺切实有效的法律救济制度和法律援助机制。现行劳动争议解决机制 对农民工维权不利,根据《劳动法》第 79 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劳 动纠纷适用“先裁后审”的劳动争议解决机制。即发生了劳动争议,当事人必须 先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才可以向法院起诉。事实上,在劳资纠纷中, 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如果没有公力救济,很难和侵害他们劳动权益的单位及有 关部门相抗衡。法律援助机制的不完善使农民工难以承担冗长的争议解决程序。

  农民工普遍缺乏法律常识和维权意识,如果没有相对应的援助措施,他们就很难 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现实中,一方面农民工因贫穷无力承担 相对高昂的差旅费、律师费和诉讼费等费用,另一方面由于劳动争议案件涉及标 的小,从经济成本分析,通常律师不愿代理这类案件,而由司法行政部门建构的 法律援助中心远不能适应和满足劳动争议案件劳动者的需求。

  四是农民工未纳入国家社会保障体系。从社会救助系统看,随着社会保障制 度的逐渐确立,城市市民已基本实现了社会保险,而农民工往往不在保险对象之 列,据有关调研显示,在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生育“五大社会保险”中, 除工伤保险已有相当数量的农民工参加外,养老保险的总体参保率仅为 15%,医疗 保险的平均参保率为 10%左右,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目前仍与绝大多数农民工无缘。

  (三)农民工组织化程度低,自我维权能力较弱 在劳资双方的关系中,劳动者处于弱势,单靠劳动者个人的力量很难与用人 单位抗衡,因此,劳动争议的解决一般应遵循“三方性”原则,即劳资纠纷应在 政府、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团体的共同参与下来解决。在中国,劳动者的维权团体 就是工会。但事实上,农民工在进城务工和择业上,主要依靠“血缘、人缘、地 缘”关系,盲目性大,且各自为“工”,组织化程度低,很少加入工会等正式组 织,失去了参与社会活动的正式组织依托,使他们缺乏利益表达和权益维护的渠 道和载体,面对合法权益遭受侵害,不能借助组织、集体的力量去解决问题,往 往束手无策。

  (四)我国的民工维权机制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由国家组织起来的正式的维护农民工的机构有劳动监察,劳动仲裁和 法院三个机构,它们都有各自的问题。先说的劳动检察,因为它对农民工进行帮 助的时候是不收取任何费用的,因此农民工多愿意到劳动检察来寻求帮助。可是 劳动检察在执行到受害人工作部门进行调查的时候,老板根本就不买他们的帐, 很多时候是采取躲避的方法。就算给他们下行政指令,他们不予于理会,因为他 们认为这是没有法律效应的,所以没有必要理会的。而且老板不服检察结果的话, 是可以把告上法院的。劳动检察有时候怕麻烦,认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但有不 能不理农民工的投诉。于是对于一些比较麻烦的案子能拖就拖,不能拖的就引导 仲裁的途径。农民工一般经过这个环节不成功以后,会因为金钱和时间等方面的 原因不会选择走下去了。劳动仲裁职责其实和劳动检察差不多,只是它交钱,和 它的仲裁结果具有法律效应。劳动仲裁当然是希望有人来投诉了,因为是有钱收 的事它是很乐意做的。而他们共同的问题都是处理事件的时效过长。劳动监察大 队接到农民工举报后的处理时限是 60 个工作日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处理时 限是 60 日 ,法院一审的处理时限是 3 个月-15 个月,二审的处理时限是 3 个月-6 个月,执行阶段的处理时限是 6 个月-不确定 。这些问题都造成了农民工的维权 程序过于繁琐。

  (五)农民工的法律素质有待提高 由于经济实力、文化知识和社会地位等原因,农民工相对用人单位或其他机 构、组织来说,明显处于弱势地位。农民工文化素质比较低,普遍缺乏法律知识 和维权意识,事先不能预见可能的风险而进行自我保护,权益受侵犯后又不知如 何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许多农民工在发生劳动争议后,不知道通过法律途径去 寻求公力救济,而是通过传统的方式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诉等以寻求解决方案,有 的甚至直接通过其他非正常的方式(如爆炸、自残、自杀等)来谋取问题的解决。

  不少农民工因此而导致劳动争议诉讼时效过期,即使他们最终能够意识到要寻求 法律的帮助,却往往因为已超过诉讼时效而失去了法律帮助的机会。即使劳动争 议顺利进入了司法救济程序,由于农民工法律知识的欠缺和配套法律援助的不完 善,农民工在诉讼中取胜的机会也会大打折扣。

  四、探索农民工权益保护的途径

  (一)根本扭转歧视农民工的错误观念

   要根本扭转歧视农民工的错误观念,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首先,在 立法上促进农民工在实质上享有各方面的平等权,禁止任何机构、单位、社会团 体和个人歧视农民工,侵犯农民工利益。其次,在司法上对侵犯农民工的案件予 以特别关注,在程序上为农民工开辟“绿色通道”,实现司法上的实质公平。再 次,政府管理部门特别是制定政策和执法监督者,应从自身做起,消除歧视观念, 把农民工作为我国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加快城镇化进程和农民向城市 转移的先导力量来对待,从统筹协调城乡关系和建立和谐社会的重要性的角度来 考虑问题,在政策制定和执法过程中,做到对农民工平等对待。最后,还应加强 舆论宣传,积极引导,努力在全社会营造关爱农民工,切实维护农民工权益的良 好环境。

  (二)加快农民工权益保护法制建设 一是构建立体化、多层次的法律保护体系。法律是通过立法机关经过严格的 立法程序,以适当的形式形成的一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体系。所以,“有法 可依”才是农民工合法权益最有力的根本保障。而当前这方面的法律制度还不够 健全,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还时常遇到缺少强有力的法律依据的尴尬情形。因此, 完善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方面的法律制度,构建立体化、多层次的法律保护体系 刻不容缓。建议制定专门的《农民权益保护法》,专章规定农民工的各项权利, 确定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各种基本原则和制度。

  二是加大对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不与劳动者签订 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除责令整改外,还要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这一点已在今 年施行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作出了相应的规定。有的学者认为,恶意拖 欠劳动者工资,从表面看是民事责任,但实际上却是一种骗取劳动者的劳动或非 法占有劳动者劳动成果的触犯刑律的行为,这种行为应当归类为侵犯财产罪。建 议在我国刑法中作出相关规定,对恶意拖欠、克扣或拒付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的 可追究企业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同时建议在我国刑法中作 出相关规定,对不依法提供必要劳动保护条件并对农民工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 者,也可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三是建立切实有效的法律救济制度。完善劳动争议机制,及时处理涉及农民 工的劳动争议案件。第一、变仲裁前置原则为仲裁自愿原则,第二、改革劳动争

   议司法程序,在依法、公正的原则下强调快立、快审、快结、快执,在劳动争议 发生较多的地方建立劳动巡回法庭和速裁法庭,提高办案效率,减轻农民工时间 和经济上的成本。

  四是建立法律援助机制,给予农民工切实的法律帮助。人民法院在受理拖欠 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受理时,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诉讼费应作出减、缓、免的 决定;在判决时,应当将农民工诉讼的误工费、律师费、旅差费、证人出庭费用 等直接损失列入赔偿范围;判决生效后对一些故意拖欠不履行判决给付义务的, 执行中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二倍标准支付迟延履行金。对于农民工的劳动争 议,应当实行仲裁或诉讼费用由用人单位预付的制度,同时明确将因仲裁或诉讼 而引起的律师费纳入到用人单位赔偿的范围之内,从而促进经济实力低下的农民 工能够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五是建立社会保障体系,完善社会保障立法。农民工应享受与城镇劳动者享 有平等的社会保险待遇,但客观条件的限制使我们不可能马上将农民工纳入现行 的适用于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障网络。当前不宜采取一刀切的办法,而应分轻重缓 急,采取分层分类的保障办法,优先解决突出的基本问题,可先从最紧迫、费用 较低的险种——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着手。还要建立农民工应急救助机制。对遭 遇意外伤害或重大疾病生活陷入困境的农民工,由当地民政部门给予临时性的应 急援助。

  (三)提高农民工组织化程度,推进集体协商制度建设 将农民工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保护范畴,吸收其入会,将分散 的农民工组织起来,使工会成为农民工权利的维护者,以提高农民工的组织化程 度,增强与雇主的抗衡能力。农民工也可以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设立自己的社团 组织,增加农民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农民工在劳动权益受到侵害后,可 以由该组织出面与用人单位协商交涉。协商不成由该组织代表农民工去劳动仲裁 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这样,农民工的愿望和合法请求就可以通过信赖的 组织、秩序化的渠道得到表达。

  (四)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农民工依法维权意识 农民工法律意识的培养,是保证其走出法律维权困境的内在动力。没有农民 工对法律的坚定信仰和法律意识的觉醒,解决农民工法律维权的困境在很大程度

   上只能是纸上谈兵。因此,必须大力拓宽劳动保障普法宣传教育渠道,扩大宣传 教育覆盖面,灵活运用各种宣传教育手段,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相关法制宣传活 动,增强农民工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使农民工能熟悉和正确地用法律法规 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政府劳动主管部门、政府司法部门及各司法机关,应通过 各种方式举行劳动法等方面的法律讲座,组织法律服务中介机构深入农民工基层 进行普法宣传和义务法律咨询。

   【参考文献】

  [1]、黄云峰:“保障农民工权益 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安徽 农学通报》2007 年第 13 期,第 9 页。

  [2]、谭立光:“论农民工劳动权益的法律保护”,《益阳职业技 术学院学报》2006 年第 3 期,第 84 页。

  [3]、张乃剑:“农民工权益亟待立法保障”,《中国建设报》2004 年 2 月 26 日

  [4]、高文骁、王勤:“农民工权益保障的法律思考”,《昌吉学 院学报》2007 年第 1 期,第 22 页。

  [5]、薛昭:“农民工权益谁来保护”,《中国劳动》1998 年第 10 期。

  [6]、张乃剑:“农民工权益亟待立法保障”,《中国建设报》2004 年 2 月 26 日。

  [7]、梁慧星:“合同法的成功与不足(下)”,《中外法学》2001 年第 1 期。

  [8]、黄云峰:“保障农民工权益 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安徽 农学通报》2007 年第 13 期,第 9 页。

  [9]、李永惠,王嘉林:“企业拖欠工资的法律思考”,《中国劳 动》2002 年第 14 期。

  

篇六: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中文摘要

  目前外出务工的农民达 1.4 亿人,但农民工的劳动权益、劳动报酬权益、自 由择业权益、劳动休息权益、社会保障权益、文化教育权益等,都因我国立法滞 后不健全、执法不力、司法救济通道不畅、缺位的维权组织、农民工法律意识淡 薄而受到不同程度的侵害,严重影响到了我国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因此必 须十分重视农民工权益保护问题,完善和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加大执法力度,建 立司法保护制度,建立有效的维权组织,努力提高农民工的法律保护意识,使农 民工权益受到伤害时能更好更及时的维护自身的权益。

  关键词:农民工;权益保护;法律问题;法律对策

   前言

  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民工队伍迅速壮大,根据国家统计 局农民工统计监测调查,截至 2008 年 12 月 31 日,全国农民工总量为 22542 万 人。其中本乡镇以外就业的外出农民工数量为 14041 万人,占农民工总量的 62.3%;本乡镇以内的本地农民工数量为 8501 万人,占农民工总量的 37.7%,农 民工已成为我国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1]农民工的出现是中国发展进步的重 要象征。党和国家十分重视农民工问题,关心农民工的权益。但农民工权益保护 仍然存在不少问题,导致了诸多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的产生。究其深层原因在于 我国农民工权益缺乏相关的法律制度保护。因此,保障农民工权益的最有效手段 是法律手段,这既是解决农民工权益保护问题的治本之策,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 谐社会的应有之义。

   一、我国农民工权益保护的现状

  农民工,即具有农村户口身份却在城镇务工的劳动者,是中国传统户籍制度 下的一种特殊身份标识,是中国在特殊的历史时期出现的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

  作为一个特殊群体,农民工的出现并迅速走向规模化,是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发展、 不断进步的一个重要标志。在中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他们为中国社会 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了巨大的贡献,然而,他们的劳动权益却受到严重的侵害, 具体体现如下:

  (一)农民工公平就业权得不到保障 我国《劳动法》第 3 条规定了劳动者有平等就业的权利。但现实的情况是农 民工在进入城市谋求就业的时候,他们可以选择的只有城市居民不愿做的苦、脏、 累、险而报酬低廉的工作。据统计,目前我国建筑业的 90%、煤采掘业的 80%、 纺织业的 60%和城市一般服务业的 50%的从业人员,均为进城农民工。

  劳动力供给相对于就业岗位而言是僧多粥少,加之种种的限制,农民工经常 被排挤而就业困难。在争取岗位的过程中,他们不得不以牺牲自己的权益来换取 一个就业机会。

  (二)劳动时间过长,休息休假的权利得不到保障 我国《劳动法》第 36 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 8 小时 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 44 小时的工时制度。”第 38 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 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第 41 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 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 1 小时;因特殊原因 需要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 3 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 36 个小时。”然而在 现实生活中,不少私营企业主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经常让员工加班加点,即使 是法定假日也不放过。由于长时间的工作,许多农民工身心受到摧残,造成工伤 事故频繁。

  (三)劳动报酬权得不到保障

   劳动报酬是劳动者有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取得报酬的权利。然而,农民工 的劳动报酬权利却屡次受到用人单位的侵害。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 同工不同酬。农民工虽然从事着与城市劳动力同样的工作,却拿着不一样的报酬。

  据深圳市劳动局企业职工收入分配课题组 1995 年对 114 家国有企业调查,在相 同的岗位上,外来员工的月工资是 800 元左右,而有深圳户籍的员工工资则高达 2500 元左右。在非国有企业里,这种有城市户籍和农民户籍不同身份的员工, 每月工资至少要差 600 元以上。二是拖欠农民工劳动报酬的现象较为严重。据劳 动和社会保障部权威人士透露,2002 年 1—10 月份,各地累计拖欠农民工工资 近 300 亿元。新华社记者设计了一份调查问卷,72.5%的受访农民工表示,他们 的工资不同程度地遭到拖欠。

  (四)工作环境恶劣,健康权得不到保障 我国《劳动法》第 52 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严格执行国家安全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 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第 54 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 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 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但是,很多企业工作环境差,安全保护措施很不到 位,有的甚至连最基本的安全保护设施都没有,农民工的身心得不到保护。

   二、农民工权益保护的重要意义

  一个文明健康的法治社会,要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除了赋予人们平等的 权利外,更应注重对他们权利的保护,尤其是对社会弱势群体权利的保护。

  (一)对农民工权益的保护有利于实现城乡统筹发展 农民工不是一个劳动法律意义上的概念。它包含了计划经济时代的烙印,也 夹杂着户籍管理制度的因素。[2]现阶段,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及城市的大规模 转移,实现了生产要素合理配置与优化组合,加快了城市的现代化。但另一方面 农民工仍然受到城市的歧视和排斥,自身的合法权益未能得到相应的保护,这使 得城乡二元结构显得格外突出,城乡差距越发拉大,不利于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协 调发展。因此,加强对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保障对完善统筹城乡发展的体制机制有 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二)农民工权益的保护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 目前我国在农民工权益保护方面问题比较严重,这势必影响了我国构建和谐 社会的进程,主要表现在:一是农民工在城市生活却无法享受到与城镇居民平等 的待遇,出现了同城不同命的社会不公平现象,有悖于和谐社会要求所有人,不 论身份和地位,都应平等地融入整个社会,在权利、地位平等的基础上各尽所能, 共同发展。二是由于自身的付出与回报不能对等,农民工难免产生对社会的不满 甚至对抗情绪,造成不必要的社会动荡。近年来,农民工因被拖欠工资引发的突 发性事件由原始的反抗、绝食等逐步演变为停工、罢工、上访等形式,还发生过 农民工因讨要工资被雇主暴力殴打的恶性事件。三是随着民工潮的不断发展壮 大,农民工对城市的依附性加强,进城农民打工收入成为自己和家庭生活的主要 来源。与此同时,城市对农民工的依附性更强,目前,农民工已占社会总就业人 口的 50%以上,在建筑业中可占到 80%以上,城市建设中的脏、累、高危工种、 有毒污染工种、家政服务、餐饮业低收入工种,几乎全部由农民承担,一旦大批

   农民工离去,整个城市运转都受到影响。[3]我们只有保护好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发展和谐的劳动关系,才能最终实现构建和谐社会的奋斗目标。

   三、农民工权益保护的法律问题

  农民工权益包括劳动权益、劳动报酬权益、自由择业权益、劳动休息权益、 社会保障权益、文化教育权益、子女受教育权益、健康权益、生命权益、人格尊 严权益、自由迁徙居住权益、民主政治权益等。[4]农民工权益法律保护是化解社 会矛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保障农民工基本人权的重要手段, 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客观需要,是减少和抑制侵权行为的现实选择。目前, 农民工权益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主要以下几方面:

  (一)不足的立法制度供给 1.缺少保护的基点和制度支撑。导致农民工权益受损、救济不畅,表面上是 现行法律政策的问题,更深层次的原因则是作为限制公民流动的户籍制度的合法 存在。没有法律保障下的迁徙自由,使农民工成为城市中的二等公民。农民工即 便进入城镇,择居权、就业权、受教育权、社会保障权等也存在诸多限制。

  2.法律条文的制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由于《劳动法》规定的过于原 则给执法带来很大的困难,也使劳动法的许多规定难以落到实处。有关违反《劳 动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偏轻,对违法行为惩处不够严厉,使《劳动法》 在许多严重违法行为面前显得执行不力。

  3.从法律体系上来看,目前尚未形成种类齐全、层次分明、结构严谨和协调 统一的法律体系。由于与《劳动法》配套的法律法规的欠缺,涉及到劳动关系运 行的重要领域尚无相关的法律法规予以明确规范,导致劳动者权利受损后寻求救 济困难重重。

  (二)无为的行政执法手段 首先,执法体系的城市主位倾向使一些城市将农民工仅仅当作劳动力,而不 是城市社会的一员,个别地方政府甚至制定出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政策,对农 民工流动、进城就业实行限制。近几年,情况虽有好转,但在一些地区和某些环 节仍然存在问题。其次,在执法过程中,一些行政机关存在“行政不作为”问题,

   即当出现侵犯农民工权益问题时,往往尽不到依法查处的职责,更少有事先预警 机制,甚至自身的一些行政行为也在侵犯着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三)阻滞的司法救济渠道 司法保护是农民工权益实现的最后保障手段。但目前我国农民工权益的司法 保护却存在诸多弊端,不能很好地发挥其保障功能。其一,劳动争议“先裁后审” 的体制越来越不适应争议处理的需要。其二,劳动争议案件属民事案件范畴,适 用《民事诉讼法》有关“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原则,而农民工大多数文化素质 不高,取证、质证能力有限,使农民工无法举证或举证无力。其三,法律援助手 段乏力。

  (四)缺位的工会维权组织 农民工权益之所以被侵犯,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农民工权益代表主体缺 失。农民工由于缺少一个真正代表自己利益、能为自己争取并维护自身权益的组 织,使得农民工权益保护中话语权较小。目前我国各类企业的工会只有少数农民 工得以加入,大多数农民工并未被发展入会。正因为缺乏有效的组织,农民工在 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往往各谋其策,各行其是,一盘散沙,难以形成维权 合力。

  (五)农民工的法律素质有待提高 由于农民工缺乏法律常识和维权意识,一旦权益遭受侵害,有的因不知法而 放弃维权;有的因未签劳动合同,拿不出维权依据,往往使农民工事先不能预见 可能的风险而进行自我保护,在遇到权益受损害后往往不知道怎么样用法律武器 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四、农民工权益保护的法律对策

  (一)立法保护——加快制度创新 首先要改革户籍制度,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就业体系。当前,城乡分割的二 元结构已成为农民进城的一道门槛,户籍世袭制度不仅限制了农民自由迁徙的权 利,也使农民失去了平等就业的机会和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因此,要改革城乡 分割的户籍制度,打破城乡壁垒,使各种生产要素自由流动,逐步建立城乡统一 的就业体系。要将农民就业纳入整个社会就业体系通盘考虑,有关部门要为农村 劳动力转移创造良好的体制环境,如以居住地登记制度或身份证管理制度替代户 籍管理制度,把进城农民的职业培训、子女教育、劳动保障、社会保障以及其他 公共服务纳入正常的财政预算等,清理针对农民在城镇就业、上学、医疗等方面 的歧视性政策等,让农民逐步融入城市。

  其次是构建完善的劳动法律体系。现行《劳动法》对农民工权益的一些规定 相当笼统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从而给有些用人单位留下可乘之机。解决的途 径就是在具体的劳动立法中加以细化。其中如下几方面迫切需要解决:

  1.尽快制定《反就业歧视法》 法律是消除就业歧视的最重要的手段,制定《反就业歧视法》是国家尊重和 保障人权的需要。平等权是法治国家所保障的公民基本人权,就业平等权是平等 权在就业领域的延伸和具体化。用人单位以同工作性质和需要无关的原因、随意 地进行聘任、给予区别待遇必然会侵害公民的基本人权 。我国没有专门的反就 业歧视、促进平等就业的法律。已有的法律规范,对什么是就业歧视,由谁来认 定就业歧视,受就业歧视侵害的人如何获得救济,实施就业歧视的用人单位应该 承担何种法律责任都未规定。因此,国家有必要制定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法》以 保障基本人权。

  法律是消除就业歧视的最重要的手段,但不是全部手段。就业和职业歧视的 特点、遭受歧视的人的弱势和特殊困境,决定了不仅要建立和完善反对就业和职

   业歧视的法律制度,而且要为农民工搭建公共就业服务的平台。

  一是在劳动就业方面,建立城乡统一、平等竞争的劳动力市场,为城乡劳动

  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服务;加快清理和取消针对农民工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 定、不合理限制和乱收费;开放城市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免费向农民工提供就业 信息、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二是在就业培训方面,要以市场为导向,突出 加强职业技能和法规政策培训,使农民工基本能掌握好一至两门实用技能;农民 工可以同等条件参加本市职工技术晋级考试,合格发给技术等级证书。企业工资 总额 1.5%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使用同样应该考虑农民工。农民工通过自学达 到合格以后,在学费报销、晋级、奖励等方面应和本市职工享受同样待遇。三是 在社会保障方面,要坚持分类指导、稳步推进,根据当前农民工最紧迫的社会保 障需求,应优先解决工伤保险、大病医疗保障,逐步解决养老保险问题。所有用 人单位必须及时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同时认真研究建立农民工养老 保险个人账户、保险续保、城乡接轨、部分统筹金可以随个人账户转移等政策。

  此外,还要扩大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覆盖面,对符合条件、生活困难的农民工 可以纳入大病救助体系和城市生活最低保障体系。

  2.加快制定《集体合同法》,强化农民工利益的形式保障和手段保障 (1)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单个劳动者处于弱势而不足以同用人单位相抗衡, 因而难以争取到公平合理的劳动条件。由工会代表全体劳动者同用人单位签订集 体合同,就可以规定集体劳动条件,集体劳动条件是本单位内的最低个人劳动条 件。因此,集体合同能够纠正和防止劳动合同对于劳动者的过分不公平,使之比 较公平合理。

  (2)许多在劳动合同中难以涉及的职工整体利益问题,可通过集体合同进 行约定,如企业工资水平的确定、劳动条件的改善、集体福利的提高等。

  (3)在劳动合同的有效期内,如果企业经营状况和社会经济形势等因素发 生了较大变化,那么可以通过集体合同调整和保障劳动者的利益。

  (4)劳动者的实力各不相同,因而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有一些劳

   动者会受到歧视,不能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如同工不同酬)。通过集体 合同可以确保一定范围内的劳动者都能平等地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避免劳动者 之间的不公平现象。

  (5)劳动关系的内容涉及方方面面,如果事无巨细均由劳动合同规定,那 么每份劳动合同都将成为一本具有相当篇幅的小册子,订立一份劳动合同将成为 一件很不容易的事情。通过集体合同对劳动关系的内容进行全面规定之后,劳动 合同只需就单个劳动者的特殊情况做出规定即可,这样就会大大简化劳动合同的 内容,也会大大降低签订劳动合同的成本。由于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具有上述作 用,集体合同被认为是劳动合同的“母合同”。

  3.尽早制定《社会保障法》,将农民工的社会保障纳入城市社会保障的范畴。

  农民工应享受城市居民所享有的公共服务。一是鼓励社会力量办学,使农民工子 女接受义务教育。二是创造多种渠道的咨询和技能培训的机会。可以把一部分社 区学校向农民工开放或者开办一些针对农民工的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提高农民工 的劳动技能,也就是提高了农民工的市场竞争能力。三是建立公共卫生预警和快 速反应制度。预警制度帮助政府对分阶段期间内可能发生的各类公共卫生危机事 件事先有一个充分的估计,选择最佳应对策略并作好应急准备,最大限度地保护 农民工的身体健康。

  完善社会保险立法。客观条件的限制使我们不可能马上将农民工纳入现行的 适用于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障网络,但我们可以转换思路,在立法中将过高的保障 水平降低至基本保障,实现“高福利,窄覆盖”的向“低水平,广覆盖”的转变, 使越来越多的劳动者进入社会保障制度内,尤其是与现阶段农民工利益攸关的工 伤保险制度和医疗保险制度,更应该是优先考虑的方向。

  (二)执法保护——制约行政权力 要确立对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或者不行使公权力的行为造 成的后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制度。我国法律对行政权力制约的乏力,造成一些 人滥用行政权力,行政工作人员侵犯农民工权益而得不到应有的法律制裁。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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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必须明确监督主体的职责和权限,建立严格而科学的执法监督机制。

  要加强劳动监察部门在人力、物力、财力、技术等方面的配备和支持,加强

  劳动处罚力度。劳动行政部门执法不力是导致农民工权益问题不断的重要因素。

  所以,应加大劳动执法力度,明确劳动部门的责任并赋予其强制执行权。

  (三)司法保护——确立司法特护制度 1.设立劳动法院或劳动法庭专事劳动审判 我国可以借鉴国外劳动争议司法机构的做法,设立由专业法官和兼职法官组 成的特别劳动法院或劳动法庭,按照特殊的劳动诉讼程序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劳 动法律关系有其明显的特殊性,劳动关系不同于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民事关系, 劳动关系双方是管理与被管理、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因此,用民事程序解决劳 动争议并不恰当。建立专门劳动法院或劳动法庭有利于提高法院处理案件的专门 化程度。同时加快案件审理的节奏,缩短案件审理周期,逐步建立相关案件的快 速裁判机制。

  2.规定较为特殊的劳动争议处理程序 与民事、行政诉讼程序不同,劳动争议诉讼程序有其特殊性,因此,应在现 有的诉讼制度基础上制定特殊的规则。第一,改变现有的“先仲裁,后诉讼”的 制度,建立类似商事仲裁的“或裁或审”制度,以便节约成本,提高解决劳动争 议的效率。第二,扩大劳动争议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范围,加重在各种资源上均 占优势的用人单位举证责任。第三,在诉讼费用的承担上,以法定方式明确规定 农民工劳动争议案件一律缓交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费,改由判决时由败诉方一 并承担。尽量降低农民工获得司法救济的门槛,从而降低诉讼成本,使农民工能 够切实、方便、快捷、经济地获取公正的司法保护。

  3.搭建法律援助通道 解决农民工权益的法律援助,需要政府和社会组织共同承担。第一,政府相 关职能部门要成立专门的农民工法律援助中心,给农民工更多的事前法律援助。

  第二,政府要为农民工维权提供财力保障。第三,建立公益基金等民间慈善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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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广泛的社会捐助,解决法律援助资金不足问题。第四,各类法律援助机构应 当简化手续,及时受理农民工的申请,支持农民工权益的司法救济行为。

  (四)组织保护——完善维权组织 在农民工权益保护中,必须增加农民工的自治组织和博弈能力。首先是工会 保护,由于工会是保护工人阶级利益的合法组织机构,而农民工属于半工半农的 身份,也由于他们的权益受损主要发生在工作场所,可以试行将农民工的权益保 护纳入工会组织的保护之下。同时修订现行《工会法》,使工会真正成为农民工 的代言人。其次是建立专门的农民工协会,从而实现农民工享有自己的利益代言 人及其强有力的组织保证体。农民工协会主要由当地政府拨款,用人单位在农民 工的工资中按比例上交一部分经费,建立一个类似于消费者协会的民间组织,专 门负责对本地区的农民工被侵权事件的咨询和调解。

  (五)普法——努力提高农民工的法律意识 民工作为社会的弱势群体,他们中的大多数人来自穷乡僻壤的农村,文化程 度低,在人地生疏的异地他乡,即使遇到不公正的待遇,迫于就业压力也往往忍 气吞声,缺乏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不少民工在参加工作时,往往不签劳动合 同,在结算工资费用时,极易受到不公正的待遇。务工纠纷的产生,除务工单位 因素外,有不少则是民工自身违约所致。如有的民工,明明签了劳动合同,工作 期限到年底,但不到半年,他们就说走就走;还有一些民工,不请假,也不找顶 班人员代班,擅自离岗,有的甚至十天半月不去上班。这些民工因违约在先,导 致与厂方产生纠纷。

  如何加强提高农民工法律维权意识?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落实:

  1.加强农民工法制教育,帮助农民工解决外出务工期间遇到的涉法问题 司法行政机关是普法教育的重要职能部门,要通过积极举办送法下乡、召开 座谈会、个别谈心等多种形式,不断提高农民工法律素质,丰富农民工的法律意 识,让他们切身感受到学法、知法、懂法带来的收获,懂得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 益。要不断创新法制宣传教育形式,着力提高工作针对性和实效性,努力增强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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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工的守法意识和权利义务意识。

  (1)在教育内容上,坚持分类指导。有针对性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对于外

  出务工人员应突出培养自我保护意识,增强法制观念,农民工法制教育应重点以 “学法助致富、共建新农村”为目标,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广泛深入基层农村开 展法制教育,宣讲与农民切身利益相关的法律知识。一是突出培训集体务工人员, 提高广大农民工解决涉法问题的能力。二是抓好零散务工人员的普法教育,印制 外出务工人员法律服务手册,送到农民工手中,帮助他们解决外出打工期间遇到 的法律问题。

  (2)在教育对象上,注重“双项结合”。一项就是积极组织农民工开展形 式多样、丰富多彩的学法、守法、用法活动。另一项就是通过学法增强农民工权 利义务素质。通过双项结合工作的开展,努力形成双项联动的法制教育格局。司 法行政机关要把送法进村,开展“法律六进”活动举办的有声有色,不断提高农 民工法律意识,深入农民工重点对象家中了解掌握提高农民工运用法律知识维权 情况,教育和引导农民工将法律知识转化为正确适用法律,依法提高维权的综合 能力,自觉养成“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的意识。要着力抓好农民 工法制培训工作,在基层农村切实形成农民工学法、知法、懂法、守法依法维权 的浓厚氛围。

  (3)在教育方式上,实现“双轮驱动”。一是突出农村法制学校第一课堂 的主渠道作用。司法行政机关要积极指导农村组织把农民工法制培训教育作为实 施农民素质教育的主要内容,要充分利用农村网络建设、广播等内容形式组织农 民工学法。指导村调解组织定期开展农民工法制教育,不断创新法制课堂教育模 式。二是司法行政机关要组织干警、法律服务人员利用农民工外出务工季节,深 入农村开展法制教育,采取以案讲法、普法座谈、专题讲座、专题辅导、交流互 动等多种形式,强化法制学习效果,通过学法方式不断创新,逐步提高农民工学 法、用法的热情。

  2.充分调动农民工学法、用法积极性,突出学习的操作性和实用性,完善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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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学习教育各项措施 在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农民学法工作,特别是加强农民工学法、用法工作

  尤为重要,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城市建设步伐的加快,越来越多的农民工 走出家门,涌入各项建设的大潮中,如何提高农民工法律素质,保障农民工合法 权益一直是党和政府十分关心重视的问题,基层司法所作为普法工作的一线主力 军,更应该强化法制宣传教育职能,加大对农民、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教育力度, 积极调动广大农民、农民工学法用法的热情,要结合农民工关注的热点、难点问 题,开展有针对性的法制教育,培养农民工遵纪守法观念和依法维权意识,营造 尊重和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良好氛围,及时掌握农民工学法和用法需求以及依 法维权情况。广大农民工要积极学习与维护农村和谐稳定、外出务工需掌握相关 法律常识的法律法规,增强依法维权、依法上访意识,要懂得依法表达利益请求, 用法律规范自己的行为,积极参加镇、村组织的法律培训,认真学习法律知识, 努力提高自身法律素质。司法行政机关要针对不同务工对象的不同需求,制定不 同培训内容和措施,采取灵活多样便于农民工接受的方式方法,加强农民工的法 制宣传教育,不断增强农民工学法用法的积极性,努力提高农民工法律素质,全 力促进农民工学法用法工作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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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论

  总之,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民工的问题直接关系到国家的改革、发展、 稳定的大局,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因此,我们要提高认识, 更新观念,逐步消除城乡差别,完善各项法律政策,改进工作,加强执法力度, 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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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结与体会

  通过在法学院两年半的学习,在班主任及各科任老师孜孜不倦地教导下,让 我学习到了很多专业的法律知识,这与入学前只具备一定的法制意识到现在能学 习运用法律武器来进行有效捍卫是有着本质区别的。本论文观点的提出及论证尚 有不完善与严密之处,但关键是整个论文的编撰过程,经历了认真思考、大量资 料查阅、相关事件了解以及各方观点搜集等环节,这对我无疑是一个再学习、再 提高的经历。我所从事的工作与建筑行业息息相关,农民工权益受侵害的事在身 边已屡见不鲜,每次看到那些愁眉不展的建筑负责人,看到那些在发生安全事故 时因没有签订劳动协议而得不到建筑承包商的赔偿和过年了没拿到工钱而寻死 觅活讨要工钱的农民工,看到那进行了一半丢下的“烂尾”工程……真的很气愤、 同时也很期盼,期盼这些侵害农民工权益的问题能得以有效迅速地解决,期盼着 关于解决农民工侵权方面的法律能尽快地得以完善和健全起来,政府相关职能部 门应充分行使其权利,公平、公正、公开地解决好相关问题,以和谐社会的美好 愿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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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释

  [1]国家统计局农民工统计监测调查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门户网 站,2006-03-27 网址 http://www.gov.cn/gzdt/2009-03/25/content_1268173.htm [2]谭立光.论农民工劳动权益的法律保护.益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6 [3]张乃剑.农民工权益亟待立法保障.中国建设报,2004-02-26 [4]谢德成.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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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考文献

  1.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门户网 站,2006-03-27 网址 http://www.gov.cn/jrzg/2006-03/27/content_237644.htm 2.国家统计局农民工统计监测调查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门户网 站,2009-03-25 网址 http://www.gov.cn/gzdt/2009-03/25/content_1268173.htm 3.中华全国总工会 2008 年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工作要点.中华全国总工会网站, 2008-03-07 网址 http://www.acftu.org/template/10004/file.jsp?aid=74072 4.沈君彬、钱鼎炜.农民工权益保障缺失:现状与对策.人民网,2005-07-01 网址 http://theory.people.com.cn/GB/40557/49139/49143/3511484.html 5.谭立光.论农民工劳动权益的法律保护.益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6 年 6.谢德成.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 年 7.宋光仲.浅谈农民工权益保护.重庆法院网,2008-05-14 网址 http://www.cqcourt.gov.cn/Information/InformationDisplay.asp?news id=43757 8.国务院研究室课题组.中国农民工调研报告.中国言实出版社,2006-04-01 9.郑莹.简论农民工权益的法律保护.光明网,2007-05-18 网址 http://www.gmw.cn/content/2007-05/18/content_602169.htm 10.张乃剑.农民工权益亟待立法保障.中国建设报,2004-02-26 11.李强、唐壮.城市农民工与城市中的非正规就业.社会学研究,2002 12.张建伟.构建农民工的社会保障体系.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05 13.阎宝龙.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法律思考.政策,2004 14.沈立人.中国农民工.民主与建设出版社,2005-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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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卢海元.走进城市: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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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谢辞

  本论文的撰写实属不易,尽管不是以工作忙作为开脱的借口,但的确是一个 不能在规定时间内静心完成的重大因素。愧疚的是让指导老师张艳华老师不厌其 烦地一次次致电指导,还特意发来了论文格式范本才得以完成。张老师渊博的专 业知识,严谨的治学态度,精益求精的工作作风,诲人不倦的高尚师德,严以律 己、宽以待人的崇高风范,朴实无华、平易近人的人格魅力对我影响深远。不仅 使我树立了远大的学术目标、掌握了基本的研究方法,还使我明白了许多待人接 物与为人处世的道理,更加端正了学习和工作的态度。本论文的完成,每一步都 是在张老师的指导下完成的,倾注了张老师大量的心血。在此,谨向张老师表示 真诚的歉意及崇高的敬意和衷心的感谢!

  同时,我还要感谢昆明理工大学的各位授课老师,正是由于你们孜孜不倦的 教诲和无私的教授,让我们学习到了许多知识并提升了综合能力,真是受益匪浅。

  在此,我谨向尊敬的各位老师们致以诚挚的感谢!

  感谢母校昆明理工大学对我的培养! 感谢所有的任课教师、论文评阅老师和答辩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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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保障农民工面临的额困难问题及意见建议

  (一)农民工权益保护立法不完善。当前,我国农民工 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建设尚不健全,农民工在权益损害时本质 上没有非常明确清晰地法条能够满足其维权需求。《劳动 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 规固然一定程度上的保障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但是细究其 规定,不难发现规定抽象性和原则性描述占据了主流,可操 作性不高,很难为农民工维权提供充分支持。而从法律位阶 方面来看,现行的大部分农民工权益保障规定基本都是条 例、规定文件,行政法律是其中的主要类型,上位法缺失, 导致整个立法体系完善度也显得非常淡薄,在实践操作中自 然难以取得良好的成效。

  (二)农民工返乡创业扶持政策普惠性不足。虽然近年 来国家出台了一些列政策扶持农民工返乡创业,但配套服务 相对滞后,相关制度尚不成熟,没有形成合力,而且扶持政 策多以奖补方式发放,对创业经营初期的指导和帮助不够, 政策普惠性不足。

  (三)缺乏全国统一的农民工信息系统。当前,我国还 没有建立起全国统一的“黑名单”失信记录共享平台和农民 工信息系统,导致企业失信行为和农民工行为记录不能全国 互联互通。《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人 社部规〔2017〕16 号)第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拖欠

   工资‘黑名单’管理工作,每半年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报 送本行政区域的拖欠工资‘黑名单’。”目前“黑名单”制 度主要是省级层面实施,违规企业信息不能够及时纳入全国 信息系统,会出现当地企业在省内出现工资拖欠问题仍可去 外省份经营,或是外地有工资拖欠行为的企业仍可在省内正 常经营的现象。

  (四)农民工群体法律意识较低、维权意识淡薄。多数 农民工的文化素养普遍偏低,大部分农民工文化程度是初中 及以下,对相关的劳动法律了解的非常少,当自己的合法权 益受到侵害时,往往不懂得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或是 采取极端方式解决,使矛盾激化,影响到自身利益的维护和 社会的稳定。比如,有的明明有欠条或证据在手,不是走正 常的信访渠道和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而是直接通过围堵 政府机关、越级信访等手段来索要工资;有的农民工善于利 用网络、报纸等新闻媒体来扩大舆论关注,或是采用拉横幅、 游行等违法手段主动引起社会围观,恶意扩大事实、蓄意激 化矛盾,甚至恶意讨薪。同时,由于农民工法律意识不强, 发生纠纷时往往疏于收集、保全相关证据,且通过法律维权 程序繁琐,有的案件取证、执行难度都较大,影响农民工法 律维权的效率。

  对此,基层建议:一是进一步完善农民工权益保障的法 律法规,保障农民工的技能培训教育、劳动安全、工作环境 及子女教育等方面的权益。二是制定农民工返乡创业专项扶 持金融政策,通过适当降低信贷担保条件、实行贷款贴息等

   方式,解决农民工返乡创业过程中的信贷融资难融资贵等问 题。三是建立全国统一的农民工信息平台,将拖欠工资的企 业列入“黑名单”,实现一处违规、处处受限。四是强化农 民工维权意识,简化农民工法律维权程序,引导农民工通过 法律快速维权。

  

篇八: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农民工权益保护

   此表由评阅人填写

  评价项

  教师

  满分 得分 总分

  目

  签字

  选题正

  确

  15

  论点、

  中国农业大学论现据 代远40程教育

  材料

  课程论文数(据 设20 计) 写作规

  课程名称:社会调查范研性究方法15

  论文题目:农民工权字益数保要护研究

  求

  学生姓名

  专业

  层次

  批次

  学号

  学习中心

  年月

  中国农业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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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农民工是 80 年代以来我国城市化进程中出现的特殊产物,由于其自身和社 会的原因导致其权益经常遭到侵害。在我国建设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关注农民工 这个庞大弱势群体的利益,赋予其应有的社会地位,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不仅 关系到国家的安全和社会的稳定,更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战略目标的 实现,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应有之义。

  关键词:农民工 权益保障 和谐社会 弱势群体 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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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录

  1 前言……………………………………………………………….4 1.1 研究背景………………………………………………………4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4 1.3 研究目的和意义………………………………………………4

  2 农民工权益缺损的现状……………………………………………4 2.1 农民工的社会权益缺损严重…………………………………4 2.2 农民工的经济权益缺损严重…………………………………5 2.3 农民工的社会权益得不到尊重………………………………5

  3.形成城市农民工社会保障的现状…………………………………6 3.1 农民工权益法律保护的难点…………………………………7 3.2 思想观念上的惯性思维作祟是民工社会保障缺位原因……7

  4.改进城市农民工社会保障现状的对策…………………………7 4.1 农民工权益保障对策探讨……………………………………7

  5 结论与建议..………………………………………………………7 参考文献..……………………………………………………………8 附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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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前言

  1.1 研究背景

  目前我国农民工的政治、经济、社会、人身等方面的权益严重缺损,究其根 源主要在于农民工利益诉求机制不完善、自身维权意识不强、城市政府政策不合 理、利益组织失缺。要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必须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就业制度; 建立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分类分层的社会保障制度;加大劳动监察力度;帮助农民 提高自身素质、增强其就业能力和维权能力;提高农民工组织化程度。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国内外对农民工的研究还处于初级阶段,农民工这一特殊群体为社会经济发 展做出了重大贡献,但是由于受城乡二元体制和户籍制度的影响,其权益未得到 很好的保护。这不仅严重地阻碍了我国工业化、城市化的进程,而且也给社会的 不稳定埋下了诸多隐患。因此,研究怎么建立面向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已势在 必行。

  1.3 研究目的和意义

  本文从目前城市农民工社会保障的现状的入手,分析了形成城市农民工社会 保障现状的原因所在,主要和我国当前的户籍制度、法规缺位以及思维惯性密切 相关,并由此提出了解决城市农民工社会保障的近期和长远两方面的对策。

  2.农民工权益缺损的现状

  2.1 农民工的社会权益缺损严重。

  第一、在现有的户籍制度下,民工进城后没有正式身份,在婚嫁、幼托、教 育、住房、社会保障等方面面临着一系列困难,而办理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都 要求有本地户口。另外,在日常谋生过程中,还有名目繁多的暂住费、管理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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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种费用,增加了农民工的务工成本。几乎没有任何用工单位像对待城市工人那 样,为民工办理基本的社会保险。在陕西的一份调查中显示,265 位被调查者当 中,只有 21 人参加了劳动或医疗保险,而其中劳务单位代为缴纳保险费的仅有 1 人 .这使民工在遭遇疾病等天灾人祸时只能束手无策。

  第二、很多城市人所从事的工作,农民工不是不能干,而是因为他们没有户 口而不允许干, 大量农民工只能从事收入低、工作环境差、福利低劣的工作。

  民工主要集中在城市的非传统就业部门,即城市人不愿干的脏、累、险、差及一 些社会排序低、收入低的职业,农民工每天工作的时间较长,月平均收入也较低。

  第三、城市农民工经常面临失业的窘境。

  76%的农民工在城市中都有没活 儿干的经历,从“失业”时间上看,失业在 3 个月以下的居多,占 89%。当然, 一部分民工的失业情况还非常严重,在有失业经历的民工中,失业 4 个月以上的 占 13% .就业过程突然中断对于农民工的打击比下岗对于城市职工的打击更为 沉重。因为下岗职工还有稳定的住所,有一定数量的生活保障金,有家庭的直接 支持,而农民工几乎一无所有。农民工可能会因为突然失业而出现全面生活危机。

  2.2 农民工的经济权益缺损严重。

  民工进城的首要目的是要从经济上获得比在农业领域多的好处。他们的期待 只是用自己的辛苦换得稳定的生活, 他们期望能按月发工资,待遇能稍高一些。

  这些在城市职工看来理所当然的要求,在具有很强流动性和不稳定性的农民工那 里, 变得十分困难。农民工就业的企业内用工不规范、工资待遇低、随意克扣工 资的情况司空见惯。许多企业工作时间长, 没有休息日, 工人加班领不到加班费, 每月工资只有几百元, 有 40%多的农民工不能按时领到工资。除拖欠工资报酬外, 部分用人单位还存在克扣或变相克扣农民工工资现象。据国家统计局 2004 年的 调查, 一些企业每月扣留员工 20%-30%的工资作为 “风险抵押金”, 要求农民工 必须在本企业工作满三年且不能出现任何差错, 否则这部分工资就被扣除。由于 没有建立起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劳动力市场,在这种情况下,相当数量的 私营、民营、“三资”等企业没有依照法律法规规范用工行为。同时,这些企业 主法律意识普遍淡薄,少数经营者唯利是图,有意克扣、拖欠工资。近几年来, 各地农民工因工资被拖欠而上访、投诉的现象呈逐年上升趋势。

  2.3 农民工的社会权益得不到尊重。

  2.3.1 农民工子女得不到良好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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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流动,农民工子女在城市接受教育成为问题。法律规定我国凡年满六周 岁的儿童,都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但在当前,由于现行户籍政策的限制,还有 一些地区规定对农民工子女到城镇上学要收取农民工家庭难以承受的赞助费,有 的地方干脆拒收农民工子女入学。这样,大多数农民工不得不将子女留在家乡就 读,生活上寄养在亲戚家, 或者由年迈的爷爷奶奶照料, 成为“留守儿童”。也有 的则过早地辍学,随父母在城市里“闯社会”。

  2.3.2 社会歧视。

  农民工虽然为城市的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但却得不到城市社会的尊重,城 市社会对农民工的社会排斥依然存在。据社会学者的调查,在被接受访谈的 315 位农民工中,有 67%的人认为在与城市人交往的过程中,存在着令农民工感到疏离 的社会气氛—对农民工的偏见和歧视。

  2.3.3 城市职工普遍享受五大保险 , 农民工几乎享受不到。

  调查显示 , 中国农民工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的参保率分别 是 33.7%、10.3%、21.6%、31.8%和 5.5% , 如此低的参保率 , 给农民工当前和 未来的工作、生活 , 也给社会稳定都留下了较大隐患。

  3.形成城市农民工社会保障现状的原因

  3.1.农民工权益法律保护的难点

  首先,从就业保障方面看,保障制度执行不力。《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 必须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实际上,许多用人单位根本不与外来的民工 签订劳动合同,造成一旦发生纠纷难以调查取证的后果。另外,大多数的城市民 工由于就业受到限制,没有平等的就业权,很难伸张基本的权益要求,劳动力市 场上巨大的供过于求的压力迫使他们明显地处于极为不利的境地,不敢对自己的 工资、劳保等权益提出意见,而不得不接受极低的劳动力价格的现实,和诸多的 “不平等条约”。城市有关劳动监察、城管、公安、工商等一些行政执法人员对 农民工存在歧视,时常出现执法不公、执法不严或面对民工权益损害时的行政不 作为,使民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

  其次,缺乏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有效的规范。现行的社会保险法规政策中, 至今没有一部综合的关于民工社会保障的全国性专门法律、法规或规章,全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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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中对民工社会保险的规定也很少且很笼统。如 1991 年的(全民所有制企业 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对民工社会保险作了较为具体却不完整的规定;有 的地方则还没有出台相关地方性法规。在各地制定的法规中,有不少规定的险种 不完整。由于这些法规和规章效力的层次较低,也很难保障民工的权益。

  3.2 思想观念上的惯性思维作祟是民工社会保障缺位的深层次原因

  长期以来,在工业化过程中形成的以牺牲农民利益为代价、歧视农民的政策 在民工社会保险权益保护上存在惯性作用,使得城市社会考虑得较多的是城市居 民利益的获得与保护,出于对既得利益的维护,城市管理者还没有切实地考虑和 解决这些“新来者”的权益问题,并且还会对这些“新来者”采取一些限制和排 斥措施。在这种情况下,城市民工各方面的基本权益自然就难以落到实处。城市 社会由二元社会结构所形成的就业、医疗、教育、劳动保护、社会保障等制度也 不可能立即得到改变。虽然政府管理部门也作出了相关反应,进行过一定的改革, 但这些有限的改革与国家工业化对城市化的要求来讲仍然十分不够。以户口身份 为准入条件的就业、就学、人事、保险、福利、医疗等相关制度仍将民工拒之门 外。

  4.改进城市农民工社会保障问现状的对策

  4.1 农民工权益保障对策探讨

  4.4.1 建立健全城市民工登记制度。

  目前,农民工进入城市务工,需要办理城市暂住证,应该把暂住证登记与社 会保障登记联系起来一并完成,这样可以把基础工作做实,对于各地务工的农民 工人员情况做到心中有数。

  4.2.2 对城市农民工实行分类管理。

  这一工作的意义在于可以首先把流动性相当较小的、已经长期留住城市的农 民工和经常处于流动状态的农民工进行划分。对于在长期在城市工作,并且已经 在城市已经有固定住所的农民工,可以在达到规定的年限之后,给予其享受城市 居民权益的资格,包括转为城市户口,纳入当地的社会保障体系;对于流动性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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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而且今后不一定在城市安家生活的农民工先不予考虑。这项工作比较细致,并 且有一定难度,但这应该是目前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的一项重要的基础工 作,应该抓紧做好。

  4.2.3 建立农民工的工资保障制度。

  农民工进城的首要目的是要增加收入,这比给他们提供社会保障来的更加 直接和实在。现在的问题是农民工应该得到的劳动报酬却无法得到,再让他们参 加社会保障、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就显得勉为其难了。如果要在当前的形势下保 障农民工的切身利益,那么保障农民工能够如期得到他们应得的工资是最现实 的。因此,必须坚决贯彻、严格执行《劳动法》,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单位 和个人要下大力气整治。

  5 结论与建议

  在农民工自身来看,要对农民工的进行法律意识的启蒙与教育。所以,在国 家“送法下乡”的过程中,重要的是送思想,送观念,而不仅仅是送制度和送规范, 在教育、启蒙农民的过程中,我们应该吸取以往普法的经验教训,必须要把真正的 法律精神和现代法律意识告诉农民,努力培育他们具有现代法律所必须具备的 “平等意识”而非“专政意识”,“公民意识”而非“百姓意识”,“权利意识” 而非“义务意识”。在农村具体的普法过程中,我们不一定要让每个农民懂得法律 的具体规则、规定是什么,但一定要让农民懂得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是 什么,权利受到侵犯后,救济的办法和保障在哪里,法律的权威和地位有多高。

  农民不论缺乏法律保护意识还是法律监督意识,都会放纵违法犯罪行为。一 旦合法的权益缺少了法律之剑的保护,那么还会有多少人担心自己犯法后的后果 呢。所以,强烈的法律保护意识、维权意识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顺利进行的重 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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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考文献:

  [1] 郑功成. 农民工的权益与社会保障[J]. 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02,(8). [2] 王春光. 农民工: 一个正在崛起的新工人阶层[J]. 学习与探索,2005,(1). [3] 熊若愚,董结琴. 中国农民工问题调查报告[J]. 中国国情国力,2002. [4] 邓伟志. 论“和谐社会”[M]. 学习时报,2005-01-03. [5] 张英洪. 给农民以宪法关怀[M]. 北京: 长征出版社,2003. [6] 吴洁. 农民工权益保障的现状与对策[J]. 河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 学),2005. [7] 陈胜君 《中国职工教育》2007 年第 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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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九: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浅谈农民工权益保护

  作者:杨建林

  【内容摘要】:农民工是中国经济社会转型时期的特殊产物,是渊源于中国传统的

  城乡分割制度。农民工为当地的经济建设和城市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但是,他们

  的合法权益却经常遭到侵犯.如何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进城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消除

  对农民工的各种歧视,已经成为全社会共同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

  【关键字】:农民工

  合法权益

  我国是有着悠远历史的农业大国,农村人口占总人口的 70%左右,自上世纪 80 年代改革开放以来,由于农村生产力得以极大解放以及城市劳动力市场不断增长 的需求,农村劳动力大规模地向城市转移,“农民工”群体开始形成。随着我国 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民工潮”趋势愈演愈烈,目前已经有相当数量的农村进城务 工人员。根据 2006 年《中国农民工调研报告》,我国农民工总数大约 2 亿人,其 中外出务工的超过 1。2 亿,在全国第二、三产业就业人员中,农民工分别占 58% 和 52%,城市建筑、环保、家政、餐饮服务人员 90%都是农民工。农民工实际上就 是指具有农村户口身份却在城镇务工的劳动者,是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 涌现出来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已成为我国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我 国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

  一、农民工权益保护的重要意义

  农民工是一个庞大的社会群体,他们生活在城市的最下层,从事着繁重的体 力劳动,为城市的建设奉献着自己的青春和健康,却不能像城市市民那样享受社会 保障和社会福利,只能享受最低的工资待遇,居住、就业、子女受教育等方面仍 然受社会的歧视。这种付出和回报的不对等,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及时有效保护 的生存方式决定了他们的弱势地位。一个文明健康的法治社会,要实现法律面前 人人平等,除了赋予人们平等的权利外,更应注重对他们权利的保护,尤其是对社 会弱势群体权利的保护。

   (一)对农民工权益的保护有利于实现城乡统筹发展 农民工不是一个劳动法律意义上的概念。它包含了计划经济时代的烙印,也 夹杂着户籍管理制度的因素。现阶段,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及城市的大规模转 移,实现了生产要素合理配置与优化组合,加快了城市的现代化。但另一方面农民 工仍然受到城市的歧视和排斥,自身的合法权益却未能得到相应的保护,这使得 城乡二元结构显得格外突出,城乡差距越发拉大,不利于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 展。

  因此,加强对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保障对完善统筹城乡发展的体制机制有着举 足轻重的作用。重庆被中央确定为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实验区,如何切实保障农 民工的合法权益当然地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农民工权益的保护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 目前我国在农民工权益保护方面问题比较严重,这势必影响了我国构建和谐 社会的进程,主要表现在:一是农民工在城市生活却无法享受到与城镇居民平等 的待遇,出现了同城不同命的社会不公平现象,有悖于和谐社会要求所有人,不 论身份和地位,都应平等地融入整个社会,在权利、地位平等的基础上各尽所能, 共同发展.二是由于自身的付出与回报不能对等,农民工难免产生对社会的不满甚 至对抗情绪,造成不必要的社会动荡。近年来,农民工因被拖欠工资引发的突发 性事件由原始的反抗、绝食等逐步演变为停工、罢工、上访等形式,还发生过农民 工因讨要工资被雇主暴力殴打的恶性事件。三是随着民工潮的不断发展壮大,农 民工对城市的依附性加强,进城农民打工收入成为自己和家庭生活的主要来源。

  与此同时,城市对农民工的依附性更强,目前,农民工已占社会总就业人口的 50% 以上,在建筑业中可占到 80%以上,城市建设中的脏、累、高危工种、有毒污染工 种、家政服务、餐饮业低收入工种,几乎全部由农民承担,一旦大批农民工离去, 整个城市运转都受到影响。我们只有保护好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发展和谐的劳动 关系,才能最终实现构建和谐社会的奋斗目标。

  二、农民工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

  我国对农民工问题从各个方面予以了高度关注。1995 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基本法,适应了建立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步要求。近年来,我国政府加大了对农民工合法权益的

   保护力度.中央政府及相关部门在改善农民进城务工环境、保护农民工权益等方面 制定了一系列政策,颁发了一系列行政规章和政令,加大了监察力度.全社会保护 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呼声也越来越高,农民工自身的维权意识也越来越强.可以说, 我国农民工合法权益保障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 农村城镇化、产业化步伐的加快,我国在保护农民工权益的相关工作上显得缺失 和滞后,农民工权益状况仍令人堪忧。

  (一)农民工就业限制仍然存在 对于农民工来说,在就业方面至今仍受到种种限制,主要体现为:没有公平 的就业机会,不少行业禁止或限制农民工进入,使大多数农民工只能从事苦、脏、 累、险的工作,有的用人单位还以扣留农民工身份证等证件,或是强制交纳抵押 金等方法来限制农民工自由择业;有些即使就业,其劳动时间和劳动强度远远超 过了《劳动法》规定的标准。不少用人单位还经常让员工加班加点,即使元旦、 春节、国际劳动节等国家法定节假日也不放过,法律规定的加班时限及报酬亦形 同虚设。

  (二)农民工取得合理劳动报酬的权利遭到侵害 获得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权利,在法治社会中,付出劳动而获得报酬是劳动者 的“天赋权利”。然而,农民工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却屡遭用人单位侵害:一是同 工不同酬。部分农民工从事与城市市民同样的工作,却得不到相同的报酬,在同样 的岗位上,一个固定工的工资待遇相当于农民工的 1-3 倍。二是加班不给或少给 加班费。据有关研究机构调查,农民工工作时间有 70%以上超过 8 小时,而且多数 没有节假日。其中,50%以上的农民工工作时间长达 10 小时以上.这种现象,在建 筑业表现尤其突出。三是拖欠、克扣甚至拒付工资。由于受多种因 素的影响,在企业中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已很普遍,从全国来看,建筑、制鞋、 制衣等劳动密集型行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比较严重。

  (三)农民工的社会保险没有保障 社会保险、福利权是指劳动者享受国家和用人单位提供的福利设施和种种福 利待遇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和《劳动法》都规定, 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和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获得物质帮 助的权利.农民工是以工资性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一旦遭遇风险,就不能再依

   靠土地来获得保护.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只有城镇居民才能享受到养老、医疗、失 业、生育和工伤五大保险,外来农民工一般享受不到这种保障。

  (四)农民工工作和生活环境差,缺乏劳动保护 农民工劳动保护措施不受重视。农民工大多从事城里人不愿干的重、脏、苦、 累、险等工种,如施工作业、井下采掘、化工有毒有害、环卫清洁等岗位。有的 用人单位为了降低生产成本,不改善农民工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不对农民工进行 必要的安全培训,也不配备必须的安全防护设施和用品,造成农民工普遍处于劳动 强度大、劳保条件差的工作环境中,致使劳动者健康受损、伤残丧生的比例比社 会其他群体偏高,尤其是经常面临重大特大伤亡事故频繁发生的危 险。

  三、农民工权益保护问题原因分析

  (一)歧视农民工的观念比较严重 目前,城市市民和政府对农民工的认识逐渐部分认同,但对其歧视的心态仍 然存在.城市居民在户籍制度中,形成了这样的观念:城市居民当然地成为该城市 的主人,农民工被一些城里人看成“盲流”,得不到作为公民应有的基本尊重。而 不健全的法制也未对身为弱势群体的农民工予以倾斜性的保护,导致农民工仍然 很难获得迁移城市、定居城市的权利,其在教育、就业、保险、住房等方面仍然 不能取得和城市市民相同的待遇. (二)农民工权益保护法制建设滞后,执法力度不足 一是现有的保护农民工劳动权益的法律法规不完善。目前,《宪法》、《劳动 法》等法律,未能有针对性地对农民工这样的弱势群体给予特殊保护,为他们提 供便捷有效的保护措施和手段。正如梁慧星先生所言:“我们改革开放以来,在 一定意义上说我们以牺牲劳动者为代价换来了经济的发展。你们看看那部《劳动 法》有什么真正的保护措施?可以说《劳动法》把劳动人民这个过去被称为领导 阶级的整个阶级出卖给了企业家。" 二是现行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不够.在劳动关系的建立上,《劳动法》 要求用人单位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对用人单位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 处罚只是责令改正,对仍未改正行为没有进一步的处罚措施,这就使劳动合同对 劳动者保护的有关规定很难真正惠及农民工。在工资支付方面,对拖欠、克扣工

   资等行为,只是设定了 50%到一倍的赔偿金,对企业主拖欠、克扣工资等行为没有 强制手段;在劳动保护方面,对恣意延长劳动时间、不依法提供劳动保护措施的行 为缺乏强硬的处罚措施等等。

  三是欠缺切实有效的法律救济制度和法律援助机制.现行劳动争议解决机制 对农民工维权不利,根据《劳动法》第 79 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劳 动纠纷适用“先裁后审”的劳动争议解决机制。即发生了劳动争议,当事人必须 先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才可以向法院起诉。事实上,在劳资纠纷中,劳 动者处于弱势地位,如果没有公力救济,很难和侵害他们劳动权益的单位及有关部 门相抗衡。法律援助机制的不完善使农民工难以承担冗长的争议解决程序。农民 工普遍缺乏法律常识和维权意识,如果没有相对应的援助措施,他们就很难拿起 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现实中,一方面农民工因贫穷无力承担相对 高昂的差旅费、律师费和诉讼费等费用,另一方面由于劳动争议案件涉及标的小, 从经济成本分析,通常律师不愿代理这类案件,而由司法行政部门建构的法律援 助中心远不能适应和满足劳动争议案件劳动者的需求。

  四是农民工未纳入国家社会保障体系。从社会救助系统看,随着社会保障制度 的逐渐确立,城市市民已基本实现了社会保险,而农民工往往不在保险对象之列, 据有关调研显示,在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生育“五大社会保险”中,除工 伤保险已有相当数量的农民工参加外,养老保险的总体参保率仅为 15%,医疗保险 的平均参保率为 10%左右,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目前仍与绝大多数农民工无缘.

  (三)农民工组织化程度低,自我维权能力较弱 在劳资双方的关系中,劳动者处于弱势,单靠劳动者个人的力量很难与用人 单位抗衡,因此,劳动争议的解决一般应遵循“三方性"原则,即劳资纠纷应在 政府、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团体的共同参与下来解决。在中国,劳动者的维权团体 就是工会。但事实上,农民工在进城务工和择业上,主要依靠“血缘、人缘、地 缘”关系,盲目性大,且各自为“工",组织化程度低,很少加入工会等正式组织, 失去了参与社会活动的正式组织依托,使他们缺乏利益表达和权益维护的渠道和 载体,面对合法权益遭受侵害,不能借助组织、集体的力量去解决问题,往往束 手无策。

  (四)我国的民工维权机制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由国家组织起来的正式的维护农民工的机构有劳动监察,劳动仲裁和 法院三个机构,它们都有各自的问题。先说的劳动检察,因为它对农民工进行帮 助的时候是不收取任何费用的,因此农民工多愿意到劳动检察来寻求帮助.可是劳 动检察在执行到受害人工作部门进行调查的时候,老板根本就不买他们的帐,很 多时候是采取躲避的方法.就算给他们下行政指令,他们不予于理会,因为他们认 为这是没有法律效应的,所以没有必要理会的。而且老板不服检察结果的话,是可 以把告上法院的.劳动检察有时候怕麻烦,认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但有不能不理 农民工的投诉。于是对于一些比较麻烦的案子能拖就拖,不能拖的就引导仲裁的 途径.农民工一般经过这个环节不成功以后,会因为金钱和时间等方面的原因不会 选择走下去了。劳动仲裁职责其实和劳动检察差不多,只是它交钱,和它的仲裁 结果具有法律效应。劳动仲裁当然是希望有人来投诉了,因为是有钱收的事它是 很乐意做的.而他们共同的问题都是处理事件的时效过长.劳动监察大队接到农民 工举报后的处理时限是 60 个工作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处理时限是 60 日,法 院一审的处理时限是 3 个月—15 个月,二审的处理时限是 3 个月-6 个月,执行阶 段的处理时限是 6 个月-不确定.这些问题都造成了农民工的维权程序过于繁琐。

  (五)农民工的法律素质有待提高 由于经济实力、文化知识和社会地位等原因,农民工相对用人单位或其他机 构、组织来说,明显处于弱势地位。农民工文化素质比较低,普遍缺乏法律知识 和维权意识,事先不能预见可能的风险而进行自我保护,权益受侵犯后又不知如 何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许多农民工在发生劳动争议后,不知道通过法律途径去 寻求公力救济,而是通过传统的方式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诉等以寻求解决方案,有 的甚至直接通过其他非正常的方式(如爆炸、自残、自杀等)来谋取问题的解决。

  不少农民工因此而导致劳动争议诉讼时效过期,即使他们最终能够意识到要寻求 法律的帮助,却往往因为已超过诉讼时效而失去了法律帮助的机会。即使劳动争 议顺利进入了司法救济程序,由于农民工法律知识的欠缺和配套法律援助的不完 善,农民工在诉讼中取胜的机会也会大打折扣。

  四、探索农民工权益保护的途径

  (一)根本扭转歧视农民工的错误观念

   要根本扭转歧视农民工的错误观念,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首先,在 立法上促进农民工在实质上享有各方面的平等权,禁止任何机构、单位、社会团 体和个人歧视农民工,侵犯农民工利益。其次,在司法上对侵犯农民工的案件予以 特别关注,在程序上为农民工开辟“绿色通道”,实现司法上的实质公平。再次, 政府管理部门特别是制定政策和执法监督者,应从自身做起,消除歧视观念,把 农民工作为我国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加快城镇化进程和农民向城市转 移的先导力量来对待,从统筹协调城乡关系和建立和谐社会的重要性的角度来考 虑问题,在政策制定和执法过程中,做到对农民工平等对待。最后,还应加强舆 论宣传,积极引导,努力在全社会营造关爱农民工,切实维护农民工权益的良好环 境.

  (二)加快农民工权益保护法制建设 一是构建立体化、多层次的法律保护体系。法律是通过立法机关经过严格的 立法程序,以适当的形式形成的一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体系。所以,“有法 可依”才是农民工合法权益最有力的根本保障。而当前这方面的法律制度还不够 健全,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还时常遇到缺少强有力的法律依据的尴尬情形.因此,完 善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方面的法律制度,构建立体化、多层次的法律保护体系刻 不容缓。建议制定专门的《农民权益保护法》,专章规定农民工的各项权利,确 定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各种基本原则和制度. 二是加大对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不与劳动者签订 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除责令整改外,还要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这一点已在今 年施行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作出了相应的规定.有的学者认为,恶意拖欠 劳动者工资,从表面看是民事责任,但实际上却是一种骗取劳动者的劳动或非法 占有劳动者劳动成果的触犯刑律的行为,这种行为应当归类为侵犯财产罪。建议 在我国刑法中作出相关规定,对恶意拖欠、克扣或拒付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的可 追究企业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同时建议在我国刑法中作出 相关规定,对不依法提供必要劳动保护条件并对农民工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者, 也可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三是建立切实有效的法律救济制度。完善劳动争议机制,及时处理涉及农民 工的劳动争议案件。第一、变仲裁前置原则为仲裁自愿原则,第二、改革劳动争

   议司法程序,在依法、公正的原则下强调快立、快审、快结、快执,在劳动争议 发生较多的地方建立劳动巡回法庭和速裁法庭,提高办案效率,减轻农民工时间和 经济上的成本。

  四是建立法律援助机制,给予农民工切实的法律帮助。人民法院在受理拖欠 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受理时,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诉讼费应作出减、缓、免的决 定;在判决时,应当将农民工诉讼的误工费、律师费、旅差费、证人出庭费用等直 接损失列入赔偿范围;判决生效后对一些故意拖欠不履行判决给付义务的,执行 中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二倍标准支付迟延履行金。对于农民工的劳动争议, 应当实行仲裁或诉讼费用由用人单位预付的制度,同时明确将因仲裁或诉讼而引 起的律师费纳入到用人单位赔偿的范围之内,从而促进经济实力低下的农民工能 够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五是建立社会保障体系,完善社会保障立法.农民工应享受与城镇劳动者享有 平等的社会保险待遇,但客观条件的限制使我们不可能马上将农民工纳入现行的 适用于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障网络。当前不宜采取一刀切的办法,而应分轻重缓急, 采取分层分类的保障办法,优先解决突出的基本问题,可先从最紧迫、费用 较低的险种——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着手。还要建立农民工应急救助机制。对遭 遇意外伤害或重大疾病生活陷入困境的农民工,由当地民政部门给予临时性的应 急援助。

  (三)提高农民工组织化程度,推进集体协商制度建设 将农民工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保护范畴,吸收其入会,将分散 的农民工组织起来,使工会成为农民工权利的维护者,以提高农民工的组织化程 度,增强与雇主的抗衡能力。农民工也可以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设立自己的社团 组织,增加农民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农民工在劳动权益受到侵害后,可以 由该组织出面与用人单位协商交涉.协商不成由该组织代表农民工去劳动仲裁机 构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这样,农民工的愿望和合法请求就可以通过信赖的组 织、秩序化的渠道得到表达。

  (四)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农民工依法维权意识 农民工法律意识的培养,是保证其走出法律维权困境的内在动力。没有农民 工对法律的坚定信仰和法律意识的觉醒,解决农民工法律维权的困境在很大程度

   上只能是纸上谈兵。因此,必须大力拓宽劳动保障普法宣传教育渠道,扩大宣传 教育覆盖面,灵活运用各种宣传教育手段,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相关法制宣传活 动,增强农民工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使农民工能熟悉和正确地用法律法规 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政府劳动主管部门、政府司法部门及各司法机关,应通过 各种方式举行劳动法等方面的法律讲座,组织法律服务中介机构深入农民工基层 进行普法宣传和义务法律咨询。

  【参考文献】

   [1]、黄云峰:“保障农民工权益 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安徽 农学通报》2007 年第 13 期,第 9 页。

  [2]、谭立光:“论农民工劳动权益的法律保护”,《益阳职业技术 学院学报》2006 年第 3 期,第 84 页。

  [3]、张乃剑:“农民工权益亟待立法保障”,《中国建设报》2004 年 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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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薛昭:“农民工权益谁来保护”,《中国劳动》1998 年第 10 期。

  [6]、张乃剑:“农民工权益亟待立法保障",《中国建设报》2004 年 2 月 26 日.

  [7]、梁慧星:“合同法的成功与不足(下)”,《中外法学》 2001 年第 1 期。

  [8]、黄云峰:“保障农民工权益 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安徽农 学通报》2007 年第 13 期,第 9 页。

  [9]、李永惠,王嘉林:“企业拖欠工资的法律思考",《中国劳动》 2002 年第 14 期。

  

篇十: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此表由评阅人填写 评价项目 选题正确 论点、论据 材料、数据 写作规范性 字数要求 满分 15 40 20 15 10 得分 总分 教师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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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课程论文(设计)

  课程名称:社会调查研究方法 论文题目:农民工权益保护研究

  学生姓名 专 层 批 学 业 次 次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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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农民工是 80 年代以来我国城市化进程中出现的特殊产物, 由于其自身和社会 的原因导致其权益经常遭到侵害。在我国建设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关注农民工这 个庞大弱势群体的利益,赋予其应有的社会地位,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不仅关 系到国家的安全和社会的稳定,更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战略目标的实 现,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应有之义。

  关键词:农民工

  权益保障

  和谐社会

  弱势群体

  法律保护

   目

  录

  1 前言„„„„„„„„„„„„„„„„„„„„„„„„.4 1.1 研究背景„„„„„„„„„„„„„„„„„„„„„4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4 1.3 研究目的和意义„„„„„„„„„„„„„„„„„„4 2 农民工权益缺损的现状„„„„„„„„„„„„„„„„„4 2.1 农民工的社会权益缺损严重„„„„„„„„„„„„„4 2.2 农民工的经济权益缺损严重„„„„„„„„„„„„„5 2.3 农民工的社会权益得不到尊重„„„„„„„„„„„„5 3.形成城市农民工社会保障的现状„„„„„„„„„„„„„6 3.1 农民工权益法律保护的难点„„„„„„„„„„„„„7 3.2 思想观念上的惯性思维作祟是民工社会保障缺位原因„„7 4.改进城市农民工社会保障现状的对策„„„„„„„„„„7 4.1 农民工权益保障对策探讨„„„„„„„„„„„„„„7 5 结论与建议..„„„„„„„„„„„„„„„„„„„„„7 参考文献..„„„„„„„„„„„„„„„„„„„„„„„8 附录..„„„„„„„„„„„„„„„„„„„„„„„„„8

   1 前言

  1.1 研究背景

  目前我国农民工的政治、经济、社会、人身等方面的权益严重缺损,究其根源 主要在于农民工利益诉求机制不完善、 自身维权意识不强、 城市政府政策不合理、 利益组织失缺。要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必须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就业制度;建立 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分类分层的社会保障制度;加大劳动监察力度;帮助农民提高自 身素质、增强其就业能力和维权能力;提高农民工组织化程度。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国内外对农民工的研究还处于初级阶段,农民工这一特殊群体为社会经济发 展做出了重大贡献,但是由于受城乡二元体制和户籍制度的影响,其权益未得到很 好的保护。

  这不仅严重地阻碍了我国工业化、 城市化的进程,而且也给社会的不稳 定埋下了诸多隐患。因此,研究怎么建立面向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已势在必行。

  1.3 研究目的和意义

  本文从目前城市农民工社会保障的现状的入手,分析了形成城市农民工社会 保障现状的原因所在,主要和我国当前的户籍制度、法规缺位以及思维惯性密切 相关,并由此提出了解决城市农民工社会保障的近期和长远两方面的对策。

  2.农民工权益缺损的现状

  2.1 农民工的社会权益缺损严重。

  第一、在现有的户籍制度下,民工进城后没有正式身份,在婚嫁、幼托、教 育、住房、社会保障等方面面临着一系列困难,而办理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都 要求有本地户口。另外,在日常谋生过程中,还有名目繁多的暂住费、管理费等 各种费用,增加了农民工的务工成本。几乎没有任何用工单位像对待城市工人那 样,为民工办理基本的社会保险。在陕西的一份调查中显示,265 位被调查者当

   中,只有 21 人参加了劳动或医疗保险,而其中劳务单位代为缴纳保险费的仅有 1 人 .这使民工在遭遇疾病等天灾人祸时只能束手无策。

  第二、很多城市人所从事的工作,农民工不是不能干,而是因为他们没有户 口而不允许干, 大量农民工只能从事收入低、工作环境差、福利低劣的工作。民 工主要集中在城市的非传统就业部门,即城市人不愿干的脏、累、险、差及一些 社会排序低、收入低的职业,农民工每天工作的时间较长,月平均收入也较低。

  第三、 城市农民工经常面临失业的窘境。

  76%的农民工在城市中都有没活儿 干的经历,从“失业”时间上看,失业在 3 个月以下的居多,占 89%。当然,一 部分民工的失业情况还非常严重,在有失业经历的民工中,失业 4 个月以上的占 13% .就业过程突然中断对于农民工的打击比下岗对于城市职工的打击更为沉 重。因为下岗职工还有稳定的住所,有一定数量的生活保障金,有家庭的直接支 持,而农民工几乎一无所有。农民工可能会因为突然失业而出现全面生活危机。

  2.2 农民工的经济权益缺损严重。

  民工进城的首要目的是要从经济上获得比在农业领域多的好处。他们的期待 只是用自己的辛苦换得稳定的生活, 他们期望能按月发工资,待遇能稍高一些。

  这 些在城市职工看来理所当然的要求,在具有很强流动性和不稳定性的农民工那里, 变得十分困难。农民工就业的企业内用工不规范、工资待遇低、随意克扣工资的 情况司空见惯。许多企业工作时间长, 没有休息日, 工人加班领不到加班费, 每 月工资只有几百元, 有 40%多的农民工不能按时领到工资。除拖欠工资报酬外, 部分用人单位还存在克扣或变相克扣农民工工资现象。

  据国家统计局 2004 年的调 查, 一些企业每月扣留员工 20%-30%的工资作为 “风险抵押金”, 要求农民工必 须在本企业工作满三年且不能出现任何差错, 否则这部分工资就被扣除。由于没 有建立起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劳动力市场,在这种情况下,相当数量的私 营、民营、“三资”等企业没有依照法律法规规范用工行为。同时,这些企业主 法律意识普遍淡薄,少数经营者唯利是图,有意克扣、拖欠工资。近几年来,各 地农民工因工资被拖欠而上访、投诉的现象呈逐年上升趋势。

  2.3 农民工的社会权益得不到尊重。

  2.3.1 农民工子女得不到良好的教育

  由于流动,农民工子女在城市接受教育成为问题。

  法律规定我国凡年满六周岁 的儿童,都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但在当前,由于现行户籍政策的限制,还有一些

   地区规定对农民工子女到城镇上学要收取农民工家庭难以承受的赞助费,有的地 方干脆拒收农民工子女入学。这样,大多数农民工不得不将子女留在家乡就读,生 活上寄养在亲戚家, 或者由年迈的爷爷奶奶照料, 成为 “留守儿童” 。

  也有的则过 早地辍学,随父母在城市里“闯社会” 。

  2.3.2 社会歧视。

  农民工虽然为城市的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但却得不到城市社会的尊重,城市 社会对农民工的社会排斥依然存在。

  据社会学者的调查,在被接受访谈的 315 位农 民工中,有 67%的人认为在与城市人交往的过程中,存在着令农民工感到疏离的社 会气氛—对农民工的偏见和歧视。

  2.3.3 城市职工普遍享受五大保险 , 农民工几乎享受不到。

  调查显示 , 中国农民工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的参保率分别是 33.7%、10.3%、21.6%、31.8%和 5.5% , 如此低的参保率 , 给农民工当前和未来 的工作、生活 , 也给社会稳定都留下了较大隐患。

  3.形成城市农民工社会保障现状的原因

  3.1.农民工权益法律保护的难点

  首先,从就业保障方面看,保障制度执行不力。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必 须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实际上,许多用人单位根本不与外来的民工签 订劳动合同,造成一旦发生纠纷难以调查取证的后果。另外,大多数的城市民工 由于就业受到限制,没有平等的就业权,很难伸张基本的权益要求,劳动力市场 上巨大的供过于求的压力迫使他们明显地处于极为不利的境地,不敢对自己的工 资、 劳保等权益提出意见, 而不得不接受极低的劳动力价格的现实, 和诸多的“不 平等条约”。城市有关劳动监察、城管、公安、工商等一些行政执法人员对农民 工存在歧视, 时常出现执法不公、 执法不严或面对民工权益损害时的行政不作为, 使民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

  其次,缺乏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有效的规范。现行的社会保险法规政策中, 至今没有一部综合的关于民工社会保障的全国性专门法律、法规或规章,全国性 立法中对民工社会保险的规定也很少且很笼统。

  如 1991 年的 (全民所有制企业招 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对民工社会保险作了较为具体却不完整的规定;有的

   地方则还没有出台相关地方性法规。在各地制定的法规中,有不少规定的险种不 完整。由于这些法规和规章效力的层次较低,也很难保障民工的权益。

  3.2 思想观念上的惯性思维作祟是民工社会保障缺位的深层次原因

  长期以来,在工业化过程中形成的以牺牲农民利益为代价、歧视农民的政策 在民工社会保险权益保护上存在惯性作用,使得城市社会考虑得较多的是城市居 民利益的获得与保护,出于对既得利益的维护,城市管理者还没有切实地考虑和 解决这些“新来者”的权益问题,并且还会对这些“新来者”采取一些限制和排 斥措施。在这种情况下,城市民工各方面的基本权益自然就难以落到实处。城市 社会由二元社会结构所形成的就业、医疗、教育、劳动保护、社会保障等制度也 不可能立即得到改变。

  虽然政府管理部门也作出了相关反应, 进行过一定的改革, 但这些有限的改革与国家工业化对城市化的要求来讲仍然十分不够。以户口身份 为准入条件的就业、就学、人事、保险、福利、医疗等相关制度仍将民工拒之门 外。

  4.改进城市农民工社会保障问现状的对策

  4.1 农民工权益保障对策探讨

  4.4.1 建立健全城市民工登记制度。

  目前,农民工进入城市务工,需要办理城市暂住证,应该把暂住证登记与社 会保障登记联系起来一并完成,这样可以把基础工作做实,对于各地务工的农民 工人员情况做到心中有数。

  4.2.2 对城市农民工实行分类管理。

  这一工作的意义在于可以首先把流动性相当较小的、已经长期留住城市的农 民工和经常处于流动状态的农民工进行划分。对于在长期在城市工作,并且已经 在城市已经有固定住所的农民工,可以在达到规定的年限之后,给予其享受城市 居民权益的资格,包括转为城市户口,纳入当地的社会保障体系;对于流动性较 大而且今后不一定在城市安家生活的农民工先不予考虑。这项工作比较细致,并 且有一定难度, 但这应该是目前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的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

   应该抓紧做好。

  4.2.3 建立农民工的工资保障制度。

  农民工进城的首要目的是要增加收入, 这比给他们提供社会保障来的更加直 接和实在。现在的问题是农民工应该得到的劳动报酬却无法得到,再让他们参加 社会保障、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就显得勉为其难了。如果要在当前的形势下保障 农民工的切身利益,那么保障农民工能够如期得到他们应得的工资是最现实的。

  因此,必须坚决贯彻、严格执行《劳动法》 ,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单位和个人 要下大力气整治。

  5 结论与建议

  在农民工自身来看, 要对农民工的进行法律意识的启蒙与教育。

  所以,在国家 “送法下乡”的过程中,重要的是送思想,送观念,而不仅仅是送制度和送规范,在 教育、启蒙农民的过程中,我们应该吸取以往普法的经验教训,必须要把真正的法 律精神和现代法律意识告诉农民,努力培育他们具有现代法律所必须具备的 “平等 意识”而非“专政意识”,“公民意识”而非“百姓意识”,“权利意识”而非“义 务意识” 。在农村具体的普法过程中,我们不一定要让每个农民懂得法律的具体规 则、规定是什么,但一定要让农民懂得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是什么,权利 受到侵犯后,救济的办法和保障在哪里,法律的权威和地位有多高。

  农民不论缺乏法律保护意识还是法律监督意识,都会放纵违法犯罪行为。一 旦合法的权益缺少了法律之剑的保护,那么还会有多少人担心自己犯法后的后果 呢。所以,强烈的法律保护意识、维权意识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顺利进行的重 要保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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