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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矿长法人实际控制人同责 ”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管理,提高安全目标管理责任意识,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结合煤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守发展绝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的红线,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建立健全“矿长法人实际控制人同责制度、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矿长、法人、实际控制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共同负责,是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既要负责分管范围业务工作,又要负责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矿长法人实际控制人同责制度
1、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执行煤炭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保证遵守《煤矿安全规程》和有关安全规定。
2、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煤炭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和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坚决做到不安全不生产,保证隐患不消除不生产,安全措施不落实不生产。
3、保证做到经常督促、检查矿井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4、建立健全矿井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矿井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保证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的有效实施。
5、从严管理,从严要求,按规定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全员持证上岗,保证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到位,一切工作服从和服务于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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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严格执行干部带班现场指挥制度,保证井下班班有干部在现场指挥,保证不违章指挥。
7、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控制下井作业人数,保证井下作业人员控制在规定范围内。
8、加强矿井“一通三防”、机电运输、防治水和顶板安全管理,保证做到不违章作业。
9、保证做到证照齐全,决不能有证照失效或者无证照非法生产。
10、负责落实本矿副矿长、班组长安全责任制。
11、保证安全生产管理费用按规定提取、并足额上交,安全投入到位。
三 、责任追究
1、对于责任不到位或造成事故的责任人,安全管理部按相关安全管理制度进行追究时,对照“矿长法人实际控制人同责”制度追究矿长法人实际控制人的责任。
2、对照煤矿各类安全管理制度追究处罚责任人时,矿长法人实际控制人承担同等额度的处罚。
2017 年 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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