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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人及以上公司章程

时间:2022-05-25 16:30:06 浏览量: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两人及以上公司章程,供大家参考。

两人及以上公司章程

 

  第一条

 安阳嘉盛铁合金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公司宗旨:通过设立公司组织形式,由股

 东共同出资筹集资金,建立新的经营机制,为振兴经

 济做出贡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

 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安阳嘉盛铁合金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住所:安阳市文峰区上城公馆

 3 号楼1901 号。

 第四条

 公司由

 2 2

 个股东出资设立,股东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

 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享有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

 财产权,并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具有

 企业法人资格。

 第五条

 经营范围:铁合金、硅锰合金、硅铁、硅铁粉、金属锰、碳化硅、硅钙合金、稀土硅镁合金 、

 金属硅、硅钙钡、硅铝钡销售及进出口业务。

 第六条

 营业期限:长期。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 期为本公司成立日期。

 第二章 注册资本、认缴出资额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

 200

 万元人民币,公司

 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

 承担责任。

 第八条

 股东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额 比例、出资时间。

 股东姓

 出资方

 出资

 出资比

 出资时 间名

 式

 额

 例

 李国亮

 货

 币

 190

 万

 95 %

 2022

 年

 12

 月

 7 7

 日

 元

 前

 李嘉栋

 货

 币

 10

 万

 5 5 %

 2022

 年

 12

 月

 7 7

 日

 元

 前

 第九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

 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

 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

 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

 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

 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

 责任。

 第十条

 公司登记注册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载明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出资证明书一式两份,股东和公司各执一份。出资证明书遗失,应立即向公司申报注销,

 经公司股东会审核后予以补发。

 第十一条

 公司应设置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

 名或者名称、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等内容。

 第三章 股东的权利、义务和转让出资的条件第十二条

 股东作为出资者按出资比例享有 所

  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

 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十 三条

 股东的权利:

 一、

 出席股东会,并根据出资比例享有表决权;

 二、

 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 会计报告;

 三、

 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或监事;

 四、

 股东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 ,

 股东可按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

 五、

 其他股东转让出资时有优先认购权;

 六、

 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取公司剩余财产 。第十四条

 股东的义务:

 一、

 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二、

 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公司债务;

  三、

 公司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

 遵守公司章程规定的各项条款 ;

 第十五条

 出资的转让:

 一、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

 权;

 二、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应当经

 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

 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

 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

 数以上不同意的,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

 的股权,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股权,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

 该转让的股权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

 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

 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三、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公司应将受让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 册。

 第四章 公司的机构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十六条

 为保障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 正常开展,公司设立股东会、执行董事和监事,负责全

  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策划和组织领导、协调、监督等

 工作。

 第十七条

 本公司设办公室、业务部、财务部等具体办事机构,分别负责处理公司在开展生产经营活

 动中的各项日常具体事务。

 第十八条

 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应遵守公司 章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十九条

 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

 益的问题,应 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

 邀请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第二十条

 公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

 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不,得担任公司的

 执行董事(、 董事、)

 )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经理:

 )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人;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

 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

 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

 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

 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

 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执行董事(董事)

 )

 、

 监事或者聘用高级管理人员(经理)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二条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执行 董事、监事、经理。

 第二十三条

 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 司

 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执行董事、监事、经理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 或

 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二十四条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或者将公司资金借给任何与公司业务无关的单位和

 个人。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的资金以其个人名义

 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亦不得将公司的

 资金以个人名义向外单位投资。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

 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二十五条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

 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经营相同或相近的项目,或者

 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

 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五章 股东会 第二十六条

 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公司全体

  股东组成,股东会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会议,

 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首次股东会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以后股东会由执行董事召集主持。

 第二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 的报酬事项;

 三、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

 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

 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或监事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以 及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

 六、

 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七、

 对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 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

 八、

 修改公司的章程;

  九、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的经理;

  十、

 对发行公司的债券做出决议 ;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东会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股东会每半年定

 期召开,由执行董事召集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

 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

 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召开股东会会议,应于

 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一)

 股东会议应对所议事项做出决议。对于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做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

 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通过;

 (二)

 股东会议应对所议事项做成会议记录。出席

 会议的股东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作为公

 司档案材料长期保存。

 第六章 执行董事、经理、监事 第二十八条

 本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执行董事

 一名。执行董事由股东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

 股东同意选举产生。

 第二十九条

 执行董事为本公司法定代表人。第三十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 职

  权:

 一、

 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制定实施细则;

 三、

 拟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拟定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利润 分配、弥补亏损方案;

 五、

 拟定公司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变 更公司形式、解散、设立分公司等方案;

 六、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公司经理 人选及报酬事项;

 七、

 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 、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八、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九、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

  第三十一条

 执行董事任期为三年,可以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

 职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经理由股东会代表三分之 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 方

 案。

 二、

 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的方案;

 三、

 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四、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五、

 向股东会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

 务负责人人选;

 六、

 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 聘以外的管理部门负责人;

 七、

 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只设监事一名 ,

 由股东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选举

 产生;监事任期为每届三年,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本

 公司的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的职权:

 一、

 检查公司财务;

 二 、

 对执行董事、 、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 进

 行监督, , 对违反法律、 、 行政法规、 、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

 当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

 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在执行董事不 履

 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四、

 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五、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

  六、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章 财务、会计 第三十四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 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

 度。

 第三十五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表,按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进行审计 ,

  并送交各股东审查。

 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一、资产负债表;二、损益表;三、财务状况

 变动表;四、财务情况说明书;五、利润分配表。

  第三十六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

 润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

 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

 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

 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三十七条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 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三十八条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 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公司除法定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会计账册、报表及各种凭证应按财政部有关规定

  装订成册归档,作为重要的档案资料妥善保管。

 第八章 合并、分立和变更注册资本 第三十九条

 公司合并、分立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由公司的股东会做出决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的要求签订协议,清算资产、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通知债权人并公告,依法办理有关手

 续。

 第四十条

 公司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时,

  应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

 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

 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

 第四十一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

 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

 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应依法向公司登记机

 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章 破产、解散、终止和清算 第四十二条

 公司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条所列(

  1 1)

 )

 (2 2)

 )

 (4 4)

 )

 (5 5 )项规定而解散

 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

 开始清算。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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