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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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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福建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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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19日

福建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转变农机化发展方式为主线,以调整优化农机装备结构、提升农机化作业水平为主要任务,加快推进主要农作物关键环节机械化,积极发展水稻、蔬菜、茶叶、水果、食用菌、畜牧业和设施农业机械化。要注重突出重点,向优势农产品主产区、关键薄弱环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倾斜,提高农机化发展的质量和水平;注重扶优扶强,大力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服务到位的机具;注重阳光操作,加强实施监管和廉政风险防范,强化绩效考核,进一步推进补贴政策执行过程公平公开;注重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切实保障农民选择购买农机的自主权;注重发挥补贴政策的引导作用,调动农民购买和使用农机的积极性,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实施范围及规模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继续覆盖全省所有77个农业县(市、区)。我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中央资金(第一批)总额4.1亿元,省级累加补贴资金为1500万元。综合考虑各地农业产业规模、农机购置补贴资金需求等,结合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情况,确定各县(市、区)资金控制规模。补贴资金向农业大县,全国农机化示范区(县),国家级现代农业示范区、国家级台湾农民创业园和福建农民创业园适当倾斜。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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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分批下达县级财政,分次结算。福建省中央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第一批)预安排表见附件1,省级补贴资金预分配表见附件2。

三、补贴机具及补贴标准

(一)补贴机具种类范围。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为: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动力机械、农田基本建设机械、设施农业设备和其它机械等12大类32个小类80个品目机具(见附件3)。县级农机部门不得随意缩小补贴机具种类范围,省域内年度补贴品目数量保持一致。补贴机具为福建省农机购置补贴种类范围内,且列入国家或福建省支持推广目录的农机产品。

(二)补贴标准。中央补贴资金用于农民购置《福建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见附件4,以下简称《一览表》)内所有机具的补贴。中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省域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一般机具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5万元;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2万元;100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大型联合收割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5万元。

一户农户年度内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总额(含中央和省级补贴资金,下同)不超过10万元,单机补贴额超5万元的只能购置2台;一家部省级农机专业合作社示范社、承包耕地300亩以上的种粮大户年度内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每个购机者享受补贴购置农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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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台(套)数,由县级农机部门、财政部门按照本地农机化发展需要,结合资金规模,在本级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中确定。

省级补贴资金对以下品目和类别执行累加补贴:

1.对机动插秧机累加不超过20%,且单机累加额不超过

2.5万元;对秧盘播种成套设备、种子处理设备累加不超过10%;对山地果(茶)园轨(索)道输送机累加不超过20%;对谷物烘干机累加不超过15%;对水稻育秧硬盘累加不超过20%。

2. 持有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经过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申请者,购置畜禽养殖场有机废弃物处理机累加不超过40%,单机累加限额不超过15万元,全省累加台数不超过30台。

3.对台湾生产且省内企业无同类产品的农机产品再累加不超过5%,且单机累加额不超过0.5万元;对闽台合作引进台湾技术落地生产、且省内企业无同类产品的农机产品再累加不超过10%,且单机累加额不超过0.5万元。

4.被评定为部、省级农机专业合作社的示范社购置以下品目在省级已累加的基础上分别再累加:对步进式、乘坐式机动插秧机分别再累加不超过5%、15%,且单机累加额不超过1.5万元;谷物烘干机再累加不超过10%;秧盘播种成套设备、种子处理设备再累加不超过15%。具体见《一览表》。

省级资金用毕,不再累加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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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大中型拖拉机、水稻插秧机、秧盘播种成套设备、种子处理设备、联合收割机、谷物烘干机等6种粮食生产机械实行在省域内满足所有农民(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购需求。

四、补贴对象和经销商的确定

补贴对象为纳入实施范围并符合补贴条件的农林渔民、农场(林场)职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省内农民在省内跨县从事农业生产的,可凭承包合同和承包地行政村证明向承包地县级农机部门申请农机购置补贴。

在申请补贴人数超过计划指标时,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公开摇号等农民易于接受的方式确定补贴对象。对于已经报废老旧拖拉机(含多功能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取得拆解回收证明的农民,可优先补贴购置同类产品。

为保证春耕农业生产需要,方便农民购机和企业组织农机生产及销售,从2月1日到购机补贴工作结束前的任何时间(补贴结束具体时间由各县市区根据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确定并张榜公布),符合补贴对象的购机者购买了福建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范围内的农业机械均可申请补贴。

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的资质条件、确定程序严格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行为的通知》(农办机[ ]19号)和有关规定的要求执行。各县(市、区)应在购机补贴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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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办理点公告本县全部经销商名单。所有经销商必须对其所经销的补贴产品实行明码标价,并在显著位置明示配置和技术参数。

提倡农机生产企业采取直销的方式直接配送农机产品,减少购机环节,实现供需对接。

五、操作程序

全省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全价购机、县级结算、直补到卡”的兑付方式。操作程序如下:

(一)农户申请。购机申请人持“一卡(折)通”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帐户及身份证明等材料向县级农机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其中:农林渔民凭本人身份证;农(林)场职工凭本人身份证和农(林)场职工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应提供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证件。

县级农机部门负责将申请者购机情况进行公示,并为公示无异议的农民办理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见附件5),经与同级财政部门联合确认后,交申请购机农民。单机补贴总额在3000元以下的机具,购机与公示同时进行。

为方便农民,允许有条件的乡镇办理农机购置补贴,县级农机部门、财政部门予以支持和配合。

(二)农户购机。购机申请人在领取指标确认书后60天内在全省范围内自由选择经销商全价购机。补贴对象能够在省域内自主选机购机,允许跨县选择经销商购机。经销商向购机者出具发票和售后服务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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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登陆补贴系统录入供货信息,打印经销企业供货表(以下简称供货表)交给购机者。在乡镇办理补贴申请的,县级农机部门要协调企业供货,确保农民不出乡镇能领到补贴产品。

(三)申请补贴。购机者在购机后一个月内,凭本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购机补贴指标确认书、购机发票、“一卡(折)通”存折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帐户、供货表到县农机部门申请补贴。县级农机部门安排两名以上核实人员凭供货表核实机具,在供货表加盖“已核实”印章,签署经办人姓名和办理日期。除无法喷印的小机具外,在机具显著位置喷印“国家补贴机具”字样和机具编号。单机补贴总额在5000元以上的机具,提供核实人员与机具的人机合照。购置微灌设备、猪苗繁育成套设备、简易保鲜储藏设备、山地果(茶)园轨(索)道输送机、谷物烘干机、固液分离机、畜禽养殖场有机废弃物处理机等7种安装类机具,须先安装后核实,并提供安装后的人机合照。

(四)资金结算与兑付

中央和省级补贴资金实行总量控制,由省级财政分批下达县级,年底集中汇算,据实核拨。

县级农机部门编制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结算明细表与汇总表,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中央和省级补贴资金结算函。县级财政部门复核无误后,经过“一卡(折)通”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帐户将补贴款直接拨付给购机者。购机对象为农林渔民的,补贴资金原则上经过“一卡(折)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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