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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预警行动方案

时间:2022-07-15 08:20:05 浏览量: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预防预警行动方案,供大家参考。

预防预警行动方案

 

 预防预警行动方案

 一、 应急响应 按灾害类型,将应急响应分为防汛、抗旱、防台风三个类别。按严重程度和范围,每类应急响应行动由低到高依次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其中,Ⅳ级应急响应行动由副指挥长(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签署命令,Ⅲ级应急响应行动由常务副指挥长签署命令,Ⅰ、Ⅱ级应急响应行动由指挥长签署命令。

 (一)Ⅳ级应急响应。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Ⅳ级响应:

 (1)1 个河系预测或发生 5 至 10 年(含 10 年)一遇一般洪水;

 (2)2 个及以上市启动Ⅳ级或以上应急响应;

 (3)小型水库发生可能危及水库安全的险情,可能威胁周边城镇、下游重要基础设施、人员安全等;

 (4)预报主要行洪河道控制站可能发生超警洪水或编号洪水,或一般行洪河道出现可能危及堤防安全的险情;

 (5)预报市级调度的蓄滞洪区之一需启用;

 (6)省气象台发布暴雨黄色预警信号,省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启动重大气象灾害(暴雨)Ⅲ级响应,或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海河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经会商研判后,视情启动;

 (7)省气象台发布台风黄色预警信号,经会商研判后,视情启动;

 (8)省自然资源厅同时发布 3 个沿海市台风风暴潮蓝色警报或海浪黄色警报,经会商研判后,视情启动;

 (9)2 个及以上市发生轻度干旱;

 (10)2 座及以上大中城市因旱影响正常供水;

 (11)其他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情况。

 2.Ⅳ级响应行动。

 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或常务副主任主持会商,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参加,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对汛情、旱情、台风的监视,省水利厅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适时引蓄利用雨洪资源。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将情况及时报告省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和常务副指挥长,适时向成员单位和新闻媒体通报。

 相关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人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并将工作情况报告当地党委、政府和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二)Ⅲ级应急响应。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Ⅲ级响应:

 (1)1 个河系预测或发生 10 至 20 年(含 20 年)一遇较大洪水;

 (2)2 个及以上河系预测或发生 5 至 10 年(含 10 年)一遇一般洪水;

 (3)2 个及以上市启动Ⅲ级或以上应急响应;

 (4)预报 2 条及以上主要行洪河道控制站可能发生超警洪水或编号洪水,或 2 条及以上一般行洪河道出现可能危及堤防安全的险情;

 (5)小型水库可能发生漫坝或垮坝,严重威胁周边城镇、下游重要基础设施、人员安全等;

 (6)预报省级调度的蓄滞洪区之一需启用;

 (7)省气象台发布暴雨橙色预警信号,省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启动重大气象灾害(暴雨)Ⅱ级响应,或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海河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经会商研判后,视情启动;

 (8)省气象台发布台风橙色预警信号,经会商研判后,视情启动;

 (9)省自然资源厅同时发布 2 个及以上沿海市台风风暴潮橙色警报或海浪橙色警报,经会商研判后,视情启动;

 (10)2 个及以上市发生中度以上的干旱灾害;

 (11)2 座及以上大中城市发生中度干旱;

 (12)其他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情况。

 2.Ⅲ级响应行动。

 (1)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或副指挥长主持会商,指挥部部分成员参加。

 (2)省防汛抗旱指挥部或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发展变化,加强对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的指导,将情况及时报告省委、省政府和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

 (3)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确保安全。

 (4)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在 24 小时内派出专家组,指导基层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

 (5)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加强值班力量,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台风动向和工程情况的发展变化,做好应急抢险救援各项准备。

 (6)省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应急管理、气象、水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消防救援等省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联络员或熟悉情况的处级干部进驻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开展联合值守,其他成员单位按要求进驻。

 (7)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利用河北日报、河北广播电视台、长城网、微博、微信等发布汛情、旱情、台风通报。

 相关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人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范工作,视情采取停工、停课、停产、停业、停运等措施。有关市防汛抗旱指挥

 部办公室将工作情况及时报告当地党委、政府和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三)Ⅱ级应急响应。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Ⅱ级响应:

 (1)1 个河系预测或发生 20 至 50 年(含 50 年)一遇大洪水;

 (2)2 个及以上河系预测或发生 10 至 20 年(含 20 年)一遇较大洪水;

 (3)主要行洪河道堤防发生漫溢、决口等重大险情;

 (4)预报国家级调度的蓄滞洪区之一需启用;

 (5)大中型水库出现可能危及水库安全的严重险情或发生超校核水位情况;

 (6)多座小型水库可能发生漫坝或垮坝,严重威胁周边城镇、下游重要基础设施、人员安全等;

 (7)省气象台发布暴雨红色预警信号,省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启动重大气象灾害(暴雨)Ⅰ级响应,经会商研判后,视情启动;

 (8)省自然资源厅同时发布 2 个及以上沿海市台风风暴潮橙色警报或海浪红色警报,经会商研判后,视情启动;

 (9)2 个及以上市发生严重干旱或 1 个市发生特大干旱;

 (10)1 座大城市发生严重干旱或 2 座及以上中等城市发生特大干旱;

 (11)其他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情况。

 2.Ⅱ级响应行动。

 (1)省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或常务副指挥长主持会商,指挥部成员参加。

 (2)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时作出工作部署,督促成员单位按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将情况迅速报告省委、省政府和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应急管理、气象、水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交通运输等成员单位的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进驻省防汛抗旱指挥部进行联合值守,其他成员单位按要求进驻。

 (3)视情况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抗旱期或防台风期,省防汛抗旱指挥部依法行使相关权力。

 (4)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需要分洪,且分洪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市级行政区域时,由省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或常务副指挥长签署命令实施分洪。涉及到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和外省(区、市)管理的防洪工程,由省水利厅主动与有关方面协商,优化洪水调度,将灾害损失降到最低。

 (5)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时通知铁路、交通运输、油气田、电力、通信、供水等有关单位做好防洪自保工作,为社会抗洪救灾提供保障。

 (6)省防汛抗旱指挥部视情况成立抗洪抢险前线指挥部。

 (7)省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抗洪抢险或应急供水需要,及时向省政府报送解放军、武警及消防救援队伍支援请示,并做好相关协调工作。

 (8)省防汛抗旱指挥部指导有关地方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人员。

 (9)省防汛抗旱指挥部立即派专家组赴一线进行技术指导。

 (10)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加强值班力量,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台风和工程情况的发展变化,做好应急抢险救援各项工作。

 (11)应急管理、发展改革等部门紧急调拨应急物资,铁路、交通运输、民航等部门提供运输保障,应急管理部门及时开展受灾群众救助,卫生健康部门及时派出医疗队,公安部门维护灾区社会治安,财政部门为灾区及时提供资金帮助,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12)河北日报、河北广播电视台、长城网等根据省防汛抗旱指挥部要求,及时发布汛情、旱情、台风通报。

 相关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主要负责人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范工作,视情采取停工、停课、停产、停业、停运等措施。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加强防守巡查,及时控制险情,或组织加强抗旱工作。有关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按照职责到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有关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要将工作情况及时报告当地党委、政府和省防汛抗旱指挥部。

 (四)Ⅰ级应急响应。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Ⅰ级响应:

 (1)1 个河系预测或发生 50 年一遇以上特大洪水;

 (2)2 个及以上河系预测或发生 20 至 50 年(含 50 年)一遇大洪水;

 (3)我省确定的 4 条必保堤防发生漫溢、决口等重大险情;

 (4)预报国家级调度的蓄滞洪区有2个及以上需启用;

 (5)大型水库或 2 座及以上中型水库可能发生漫坝、垮坝等重大险情,严重威胁周边城镇、下游重要基础设施、人员安全等;

 (6)省自然资源厅同时发布 2 个及以上沿海市台风风暴潮红色警报,经会商研判后,视情启动;

 (7)2 个及以上市发生特大干旱;

 (8)2 座及以上大中城市发生特大干旱;

 (9)其他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情况。

 2.Ⅰ级响应行动。

 (1)省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主持会商,常务副指挥长及指挥部全体成员参加。

 (2)省防汛抗旱指挥部作出防汛抗旱防台风应急工作部署,加强工作指导,并将情况迅速报告省委、省政府和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情况严重时,提请省委常委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听取汇报并作出决策和部署。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全体成员进驻省防汛抗旱指挥部进行联合值守。

 (3)视情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抗旱期或防台风期,省防汛抗旱指挥部依法行使权力。

 (4)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需要分洪时,由省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签署命令实施分洪。涉及到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和外省(区、市)管理的防洪工程,由省水利厅主动与有关方面协商,优化洪水调度,将灾害损失降到最低。

 (5)省防汛抗旱指挥部视情成立抗洪抢险前线指挥部。

 (6)省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抗洪抢险或应急供水需要,及时向省政府报送军队、武警部队及消防救援队伍支援请示,并做好相关协调工作。

 (7)省防汛抗旱指挥部指导有关地方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人员。

 (8)省防汛抗旱指挥部立即派专家组赴一线进行技术指导。

 (9)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加强值班力量,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台风和工程情况的发展变化,做好应急抢险救援各项工作。

 (10)应急管理、发展改革等部门紧急调拨应急物资,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提供运输保障,应急管理部门及时开展受灾群众救助,卫生健康部门及时派出医疗队,公安部门维护灾区社会治安,财政部门为灾区及时提供资金帮助,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11)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召开新闻发布会,利用河北日报、河北广播电视台、长城网等及时发布汛情、旱情、台风通报,报道抗洪抢险、抗旱供水、防御台风信息。

 相关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人主持会商,紧急动员部署防范工作,视情采取停工、停课、停产、停业、停运等措施。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加强防守巡查,及时控制险情。有关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要按照职责立即到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有关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将工作情况及时报告当地党委、政府和省防汛抗旱指挥部。

 (五)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1.河道洪水。当主要行洪河道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部按照批准的防洪预案和防汛责任制要求,组织专业和群众防汛队伍巡堤查险,严密布防,必要时按程序申请调用军队、武警部队参加重要堤段、重点工程的防守或突击抢险。

 当河道洪水继续上涨,接近保证水位,危及重点保护对象时,水利部门要根据河道水情和洪水预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适时调度运用防洪工程,调节水库拦洪错峰,启用分洪河道分泄洪水,加速洪水下泄。

 当河道洪水超过保证水位,需启用蓄滞洪区时,根据洪水预报和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运用建议和方案,报同级指挥长或常务副指挥长审批,必要时报政府决定。地方政府做好蓄滞洪区启用的准备工作,主要包括组织蓄滞洪区内人员转移、安置,分洪设施的启用和无闸分洪口门爆破或机械扒口准备。接到命令后,地方政府要立即实施分洪。

 在紧急情况下,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防汛抗旱指挥部依法采取措施,保障抗洪抢险的顺利实施。

 2.沥涝灾害。当出现沥涝灾害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部科学调度水利工程和移动排涝设备,实施自排和抽排;容易发生内涝的城市,

 由城市政府或城市防汛指挥机构组织有关单位和社区居民做好防涝自我保护,及时排除积水,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3.山洪地质灾害。地方政府或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山洪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水利、自然资源、气象、应急管理、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教育、文化和旅游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当山洪地质灾害防治区雨量达到预警值或观测山体发生变形有滑动趋势时,由当地水利、自然资源、气象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及时发出预警信息,立即通知相关乡(镇)、村按预案组织人员安全撤离,并及时实施救灾行动。

 发生山洪地质灾害时,若导致人员伤亡,要立即组织人员或抢险突击队紧急抢救,必要时,按程序向上级和当地军队、武警部队及消防救援队伍请求支援。

 4.台风风暴潮灾害。台风风暴潮灾害应急处理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

 气象、自然资源(海洋)部门分别对台风发展趋势和风暴潮发生趋势提出具体的分析和预报意见,并立即报同级政府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沿海地区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成员单位负责人要根据台风警报上岗值班,部署防御台风的各项准备工作,并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汇报防台风行动情况。

 利用广播、电视、长城网、微博、微信等及时播发台风警报和防汛抗旱指挥部的防御部署。

 5.干旱灾害。县级以上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本地实际,按轻度、中度、严重、特大等 4 个干旱等级,制定相应的应急抗旱措施,并负责组织抗旱工作

 (1)轻度干旱。掌握旱情变化情况,做好旱情监测、预报工作,分析了解社会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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